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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委托是个人的事,别用所谓的规则强加他人

 广强律师事务所 2021-08-30

是否接受委托是个人的事,

别用所谓的规则强加他人

 作者|梁栩境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最近某位律师在网上对其他律师表达关于不会接受马、宋二人委托的事宜,并引用英国著名律师约翰库克提出的“计程车规则”。该律师认为,执业律师虽有千百种理由可拒绝客户的委托请求,但基于“计程车规则”,不能因为客户品行问题而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实在难以认同该律师提出的观点,在此说一下自身的看法:

关于“计程车规则”

“计程车规则”是英国著名律师约翰库克所提出的,贺卫方教授在博客评论《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中曾有所提及。规则的核心是“律师不能拒绝要求其提供辩护服务的客户”,由于其大意与计程车司机的执业规则相似,故以此命名。

然而,翻阅该规则的形成背景,笔者发现,其实“计程车规则”是强大的国家力量对个人进行刑事追诉时,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一项律师执业准则。

换言之,该规则适用于面临刑事诉讼而又无力应诉的人。当面对上述人员的请求时,在合适的条件下,律师应该接受。不过,马、宋二人现在并未有任何迹象表明涉及刑事诉讼,且二人的资产相信能够聘请相当专业的律师,在此情况下引用“计程车规则”大谈律师应予接受委托,显然系偷换概念。

关于律师和计程车司机的不同

在此需要先理清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一辆正在运营的计程车行驶在路上,从法律上将系一个要约邀请,在提出要约的情况下,客人挥手上车,计程车司机一般不能拒载。这也是计程车行业规范中不能拒绝的原因来源。

律师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下的结果,在协商前后,律师均有万种理由拒绝客户。举个简单的例子,乘客在上车后司机嫌路程太短、钱少,拒载,此时是计程车司机的不对;而在律师与客户敲定委托合同时,律师认为材料太多,钱太少,此时拒绝接受委托,则双方均无任何问题。

同理,法律服务系专业且复杂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法律服务的复杂及不可预知性恰恰成为律师可以拒绝客户的理由之一。尽管律师与计程车司机有相似之处,但所谓相似恰好说明二者的不同,将二者放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说明,显然类比不当。

关于律师的拒绝

笔者认为,律师当然可以以充分的理由拒绝客户。律师可以挽救客户的财产、生命、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应为客户财产、生命、自由随时准备着付出自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系每个律师都应努力追求的,但以此标准去强加于他人之上,认为“你就不应该拒绝”,则显然是占据道德制高点去强迫他人。

律师是法律专业服务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类似于市场交易、买卖合同关系。由此,遵循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有选择案件和客户的权利与自由。

根据《律师法》等律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委托后,在特别情况下律师有权利拒绝辩护或代理;而在接受委托前,律师的接受与拒绝纯粹是个人权利,是自由的选择,哪怕律师个人因客户自身道德问题而拒绝委托,亦是律师基本权利,根据无需就此作更多说明。

附:律师、网友等对此事的评论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龙律师

将律师简易比喻成出租车“有客必载”的人,是法律功底欠缺,信息时代下浮躁、唯利是举所致。

律师拒绝代理问题,回答是必然的,肯定的。“拒绝”来源于自己的内心,来源于律师“自由”属性。因为:

1、律师这职业与医生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医生针对人身体负责“救死扶伤”,律师对人的过往行为、对人之主观、对社会、法律、正义、自已良知,还有对自己的操守以及操守后果负责。医生只要把人医好就行,而律师考虑之未来及影响的是更多。

2、从专业程度上看,功底深厚的律师,因担心操手尽职尽责,胜诉势必削化对方之控诉有效性。在职业道德上“尽职”与“成效”之间产生矛盾,与内心相违背。

3、与律师的一贯风格和为人所致。为人正统、正道,打的是有一定理据的案件,当然作出选择。在同案中,认为自已应有更大用场,从而内心上对之道德进行了评价与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讲,律师的个人“内心”属性要优于律师为社会法律服务之公共属性的。

陈志华律师

请与不请,当事人自由;干与不干,律师的自由。何须辩论?

Shine Cheung

这个时代总有那么一些自以为是标榜与众不同借势博眼球的“清流律师”,连条款都没有看清楚就急于出来做“跳梁小丑”。《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拒载情形”无一不是提到前提条件“乘客上车后”,然而里面也规定明确可以拒载的情形,包括“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人/酗酒者”,难道他们没钱打车?律师同样是有行为底线,尤其名律师还有社会地位无形资产,明知结案可能产生金钱不能弥补的损失,凭什么要“律师道德绑架律师”为所谓“人人公平”。

烟雨蒙蒙江南韵

我觉得吴法天和那个吴律师不愿意代理马蓉宋喆案件无可厚非的呀!人家虽说是律师,但他们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律师,不对吗?作为一个人对宋马行为嗤之以鼻,难道会心甘情愿去为他们做代理?人还是应该有道德底线为好!否则,那不乱套了?况且,这样的代理无论如何巧舌如簧最后的结果还是难逃败诉的厄运,何必呢?让他们自己自我辩护多好!
张震

吴律师根据自己的道德认知选择拒绝委托,有什么问题吗?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固然是律师的职业操守,但是律师同样有权选择客户,别说什么不能以品德判断拒绝委托了,这世上有多少律师因为费用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拒绝委托的!扪心自问吧!都是装逼,何必装的比人家更高一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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