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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鸽子案,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 2021-08-30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最近

一个天价鸽子案进入公众视野。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一名男子偷了别人十五只鸽子。结果这是专门训练的信鸽,总价值经鉴定为7.5万元。

偷吃了别人的鸽子,可能要进班房,这名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笔者认为不会。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在窃取鸽子时,明知其价值数额较大甚至是巨大,则要按普通鸽子的价格,而不能按鉴定的价格,认定涉案数额,如果不能达到入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三十只鸽子总共值多少钱?毛鸽子一只卖不到100元吧,我记得菜市场三黄鸡也就三四十一只,鸡比鸽子要大的多。按15只算,撑死了500元钱,不构成盗窃罪,也只能治安拘留几天。

那人家损失怎么办?

可以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这件事发生在江苏扬州,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15只鸽子按照正常的鸽子的市场价值的话,最多最多也就是450块钱,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有观点认为,鸽子的价值不能按自己讲,否则,被告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明知犯罪对象的价值,那都不构成盗窃了,因此,要按鉴定的价格算。

真的是这样的吗?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观,当然不是按自己怎么讲。如果可以的话,所有犯罪分子都不构成犯罪了。很明显,这里需要运用司法推定的原则。具体到本案来看,如果鸽子主人,没有采取任何特别的保护措施,而是放任自己的鸽子,处于一个开放、半开放的公开场合,则不能认定偷鸽子的男子为明知其为天价鸽子。相反,如果男子突破了重重的特别防盗保护设施,在鸽子笼箱外有明确的价值及特殊用途说明提示的情况下,仍然偷取别人的鸽子,则可以认定为明知鸽子的价值巨大。

天价鸽子案,其实跟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2004年的天价豆角案如出一辙,这在刑法学领域已经成为一个常识,即定罪几许呢?

这方面其实是有现成判例的,那就是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40集的沈某某盗窃天价手表案。2002年12月2日晚,沈某某在某皇家银海大酒店与潘某某完成卖淫嫖娼准备离开时,乘潘不备,将床头柜上的嫖资及一只手表拿走,并将手表藏于租住的房屋灶台内。次日潘某某醒后发现手表不见,遂报警。后经鉴定,该只伯爵18K黄金石圈满天星G2链带男装手表价值123879.84元。

法院审理认定沈某某构成盗窃的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看,沈某某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其它法定从轻情节,判处沈某某构成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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