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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苏刑事自诉黄毅清,要的就是过程!

 蓝春玲 2021-09-05

2018年1月12日下午,马苏到海淀法院起诉黄毅清诽谤罪。1月25日上午,马苏起诉黄毅清涉嫌诽谤罪刑事自诉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接下来就正式进入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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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个消息,有人替马苏高兴,也有人替黄毅清担心,因为如果罪名成立,黄毅清不但要赔钱,还要坐牢。
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我只能呵呵一笑,自诉案件,立案只是一个开始,离判决有罪还早着呢!

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构成诽谤罪主观上要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他人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后果,最后还要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本案中,黄毅清有罪的证据由马苏来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远远高于民事案件,要求“高度慨然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说简单点,马苏要有证据证明黄毅清有诽谤行为,这些证据要合法取得且需要当庭质证,所有这些还要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微博盗号,比如信息有合法来源等等。只要黄毅清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解释,马苏就要排除。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确定有罪,难度很大,大到什么程度,可以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2016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无罪的比例是1.5:1。没有看到官方公布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具体数字,但从自己办理自诉案件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00:1,甚至更高,深圳有区法院一年办几千起刑事公诉案件,但没有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本案的结果

马苏自诉黄毅清,肯定是公证保存了其微博内容、流量数据等做为证据,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确定立案,后续就会开庭审判。

很显然,这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一定是不公开审理,所以不管是黄毅清有没有马苏真实的爆料,还是马苏到底取得了哪些证据,都不会被公开,也不会被公开报道。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所以泄露、披露、报道这些信息是一种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马苏选择自诉非常经典,已经立于不败之地,如果马苏有黄毅清所说的行为,那么黄毅清掌握的这些信息,将不会再被公开;如果马苏没有黄毅清所说的行为,那么黄毅清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我的判断是,这起案件不会和解,一定是一审判决结案。至于定不定罪,后续会不会上诉,并不是最重要的。人家要的就是这个过程,当然有好的结果更好,那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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