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其危害后果往往让人既心惊又心痛。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遭受网络暴力的被害人,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让其自食苦果。 不过,刑事自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立案难,开庭难和定罪难。也正是这三难,往往让刑事自诉网暴者变得劳而无功。 为提高刑事自诉网暴者的成功率,自诉人除了需要坚忍不拔的努力,在提起刑事自诉之前,还需要就以下三个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01 确定自诉的罪名 在具体案件中,被害人应该以哪个罪名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取决于该网络暴力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也要从方便自诉人举证的角度考虑。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02 确定自诉的被告人 第一种,求助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1条就拟规定,
03 收集自诉的证据 实际上,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刑事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门槛也较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将会被要求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简言之,只有有足够证据,法院才会开庭审判,否则就算被法院受理,也可能因被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被要求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自诉案件的定罪上,法院对证据的标准也非常高。我们认为,自诉前的充分取证,是破解刑事自诉三难(立案难、开庭难、定罪难)的法宝之一。那么,自诉人需要收集、固定那些证据?应该围绕拟自诉的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展开。 通俗来说,自诉的罪名不同,待证事实就不同,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就不同。以诽谤罪为例,自诉人应当举证证明三类事实:一是被告人散布了捏造的虚假事实,二是被告人具有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主观故意,三是该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详见我们的《诽谤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要证明哪些构罪事实?》 以上三个问题,就是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之前应该充分考虑的。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上三个问题并非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自诉人应该综合考虑。 END |
|
来自: 昵称58688057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