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推荐|怡宝和你聊辩论

 袁志律师 2021-09-06


辩论是一种能力,是每个人都具备的与生俱来的,例如:

“老板,这萝卜咋卖?”“你看多水灵,三块一斤”“都下午收摊了,叶子都焉了,一块五……”

以上场景,谁没经历过?

全文共3865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正文

这篇文章很早以前就想写,但是一直都因为懒惰而未能成。

在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对于控辩双方的素质要求日益提高,作为最外化最直观的法庭辩论技能自然成为了检察队伍和律师行业的培训重点,而举办辩论赛也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的第一选择。

重视辩论技能的培养,当然是一件大好事,可是当前的辩论赛是否能够起到预期效果?这个问题,今天怡宝就来跟你来聊聊。

01

关于题目

纵观当前的法律系统辩论赛,绝大多数都是采用的案例式题目,即:给出一个案例,然后通常以罪名或者量刑情节的有无及区分为题目,分列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基本相当于读书时的刑法案例分析课或者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组织者的苦心一目了然——期望辩论赛能够与我们的庭审实践相结合,从而达到最大化的练兵目的。

然而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这样的题目真的能够达到练兵目的吗?怡宝的答案是不能,不仅不能,反而会助长参与者的诡辩及花辩的冲动(这二者正是对辩论赛持反对意见者的最有力武器)。

我们的法庭辩论或者说扩展至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虽然辩论的思维及活动贯穿始终,但是稍加留心,就会发现其本质上是一个封闭的辩论,即论据固定的辩论,所有的辩点都必须基于在案的证据材料,正因如此,即使是对于案件定性的争议,也会最终落脚于具体的证据之上,例如:某天怡宝就一案是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提交检委会讨论,委员讨论时所提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犯罪故意,嫌疑人在供述里是怎么说的?”,又如嫌疑人辩称自己没有受贿,那么我们就常常会问出“是否查询了嫌疑人的相关账户,在案发日前后有无大额资金流动?”或者“案发当日的茶坊有无监控?”这样的问题。所以,在封闭式辩论中,其实所有的定性定量等问题最终都会回归至具体的证据之上。

再来看我们现行辩论赛的题目,无法也不可能给出相关的证据材料,一是因为比赛的时间和篇幅等具体要求不能容忍过长的题目展示;二是一旦给出具体证据材料之后,基本上题目的辩点就会大幅降低,很难达到一场比赛的要求。故而只能给出一个案情描述,同时为了制造辩点促使选手的交锋,往往还会将案情关键部分人为的模糊化,这样一来的实践效果就往往出现:选手为了让本方观点成立,只能在关键点处或明或暗的自行设置前提条件,这才是真正的诡辩或者霸道之辩,诚不可取。试举一例:

某年检律辩论赛的一题,大意是:A以8000元价格购得一部摩托车,骑行一段时间后被B盗走,并以4500元卖给了C,某日A在一农贸市场发现该车,遂上前向C说明情况并索取,但是C表示不予归还,A便趁C去公共厕所之机,撬开摩托点火开关将车骑回家,控方观点为A构成盗窃罪,辩方观点为A无罪。

如果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稍有办案经验的同学都能够马上发现当前若要给案件定性还缺乏诸多要件,如:车辆的折旧情况,鉴定价值,交易时的具体情形,C购买时是否明知或推定明知为盗赃物…………等等,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若要论证本方观点,就必须在辩论中去人为的加以设定,故而比赛要么出现各说各话毫无交锋,要么就是强加帽子加互相指责,完全失去了辩论活动的意义。当时怡宝在跟辩方选手开玩笑说“其实你们完全可以来个出奇的,直接说今天这些关键点控方都不能确切为大家证明,显然对于A只能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玩笑归玩笑,但是却说出了当前这类题目的弊端:貌似贴近实务,实则空洞飘忽,貌似雄辩滔滔,实则花辩飘飘。

讲到这里,怡宝突然想起不只听到一位前辈说过“当前法律人最缺乏的,不是对已有案件的定性分析能力,而是对于证据的分析,整合及构建事实的能力”,显然,如果一直采用既定案例式的辩论题目,无法起到锻炼的目的。

与之对应的,是过去在高校辩论赛中通常采用的理论式辩论,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人性本善/本恶”,“科学发展应/不应具有伦理界限”,“人类社会应当重义轻利/重利轻义”等等,在对辩论技能的锻炼价值之外,此类题目往往被诟病过于理论化且容易天马行空,甚至人为曲解题目的本质含义。例如怡宝在大学时所参加比赛时的一个题目“网络对大学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居然有队员提出关键词“网络”还可以理解为人际关系网,这显然就背离了题目的本身含义,带有强烈的诡辩意味,所以如果一味套用这类题目模式,也不符合当前法律人锻炼的实际需求。

怡宝个人更为推崇近年来逐步兴起的半开放式题目,即以具体案例为引导,而后落脚于一个相对理论化的问题,例如:先简要介绍一下于欢案的案情,而后以“当前我国的正当防卫理论是否应加以修正”为题展开辩论,这样的好处在于结合了过去两类题目的优点,以开放式话题避免了无论据的空中楼阁辩论,又以引导案例来规制思维的发散程度,使其限于法律问题层面进行思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组织者不要以自身的价值观或者学理知识来对题目进行选择,例如有次怡宝跟一位领导提出用“当前我国应否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练习题目时,领导居然像被针扎了一样“不行不行,这个话题争议这么大,不能拿出来说”,其实何必呢?任何一个题目都有其合理性,正如任何一个物品也都有其利弊一样,只有看到合理性才能更好判断其不合理性,作为持”应当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立场的一方,正是因为他们不断的为我们展示该制度的优势和长处,我们才能更好的思考对其的取舍,对不?显然,领导还是没有将辩论赛的竞技性和政策体制的讨论活动相区分。这样的题目随手一抓都是一大把:庭审中心主义,错案终身追究制,司法改革应当以制度建设为先导还是观念建设为先导……等等,不是说这些题目本身因为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它就必然是正确的,而是要以强行限定立场的比赛方式,来逼迫选手在看到优点的同时也必须去尽力发现它的缺点和不足,带领听众和评委们去思索去明白为什么它有这些缺点我们还要去提倡和推进它,发现了这些缺陷和不足了要如何去弥补和完善它等等。而这也是辩论活动的终极奥义和乐趣之所在。

02

关于赛制

纵观全国检察机关的辩论比赛,无论是机关内部还是检律对抗,其赛制几乎全部都是最为古老的狮城模式的简化版:开篇立论——自由辩论——总结陈词。但自95年南大四朵金花夺魁之后,该模式便备受诟病,97年首师大折戟狮城,更将该模式的缺点展露无遗:论多辩少,准备多临场少,自说自话多针锋相对少。基本上一场辩论赛只需要写好稿子上场照念即可,万一遇到对方提出自己不能应对的问题,也有类似于“这个问题我方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万能语句来蒙混过关,反正自由辩论时间只有4分钟。

而对辩论赛这样的认知,至今依然存在于检察机关比赛组织者的脑海之中,最简单的鉴别方法,便是听他怎么称呼这个活动的,如果是说“我们的论辩赛……”,那多半是认知还停留在94年复旦蒋昌建那个时代。论辩还是辩论,不仅仅是一个语序的问题,辩论赛永远都应当是辩重于论,否则便和演讲没有区别。更起不到任何的锻炼价值。好的比赛,必然要有更为科学的赛制来承载,怡宝以为:在辩论赛发展历程之中,最为科学也最符合我们工作实践的应当是从2000年开始的攻辩赛制,其流程为:

1.一辩开篇立论2分钟;

2.二辩选择对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5分钟,其中每个提问不超过10秒,回答不超过20秒,回答方必须正面回答且不得反问;

3.三辩选择对方二或三辩一对一攻辩,规则同上;

4.一辩针对刚才两轮攻辩的内容进行1.5分钟攻辩小结;

5.自由辩论各4分钟共计8分钟;

6.回答观众提问每方各3个(可取消);

7.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流程可能稍显复杂,但仔细分析,其优势显而易见:开篇立论,对应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攻辩,如同交叉盘问被告或者证人鉴定人,攻辩小结自然对应盘问小结,而自由辩论无疑就是法庭辩论环节。该赛制之下,强制性要求选手以最精炼的语言快速而完整的展示纲领与框架,抛弃细致死板的文稿准备,不得不直面诘问和质疑,并且临场进行总结,将辩的成分发挥到极致。

03

对辩论及辩论赛的认知

辩论是一种能力,是每个人都具备的与生俱来的,例如:

“老板,这萝卜咋卖?”“你看多水灵,三块一斤”“都下午收摊了,叶子都焉了,一块五……”

以上场景,谁没经历过?

法庭辩论,是一种技能,简单的说就是大家可以依仗着挣钱吃饭的本事。

而辩论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竞技活动,既然是竞技活动,那么就是将人的能力或者技能发挥到极致的活动,甚至会偏离这种能力本身所要承载的社会功用和价值。例如奥运会里的举重跳水链球等等。有次去观摩比赛的小伙伴儿回来,自己立马问起他们的观后感,得到回答不出所料“我觉得没啥意思,两拨人只是文雅点的吵架,吵来吵去也没个定论……”可见,在日常之中,辩论和法庭辩论的终极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定论,并用于指导实践或者作出判决。但是辩论赛却并非如此。

辩论赛与辩论不同,与法庭辩论不同,它是一种以人为制造矛盾,甚至将绝对真理相对化,相对真理片面化,从而引发争论,并通过强制的限定立场,来带领观众能够以最大的精力和动力从相对的方向直捣问题核心的活动。一个简单比喻,就如同两个施工队同时从两头向中间打隧道一般。在怡宝看来,辩论赛本身其实不在于结论,而是在于制造这样一个矛盾尖锐对立的立场和比赛的紧张氛围,在极端环境之下,最大限度的激发和提升参赛选手的思辨与应变能力,促使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搜索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在最短的时间之内搭建合理的架构并流畅的表达出来。

综上所述,辩论赛的目的与庭审不同,它更多的是在于对选手辩论技巧,语言表达还有快速知识建构能力的锻炼。司法系统现行的辩论赛从赛制和内容上都难免有搭配不当,生硬凑合之嫌,不能最大化的体现辩论赛这一活动的价值,需要从题目形式到赛事设置上进行整体性的改进,才能有效的贴合当前法律人思辨逻辑锻炼的实际需求。

言志说法

袁志

限于个人阅历和知识,我不太清楚国外的检察官是否如同我们一样热衷于组织辩论赛。但至少我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我国检察官与其他国家检察官相比,法庭上面临压力以及完成指控任务的难度要小很多,控辩双方对抗的强度和烈度也难以相提并论。在很多时候,检察官在庭上说多说少,怎么说并不重要,反正法官会帮检察官、法官定案主是靠案卷材料。法庭上更多是表现甚至是表演,关于的是外部形象而基无涉案件的结果。所以具有很强观赏性的辩论赛就成了检察机关所爱,因为可展示风采,树立形象。至于是不是真的能提高法庭上的实战能力自然不成为考虑的重点。

 当然也不可否认,组织辩论赛对提高参赛检察官个体的综合素质还是有很大裨益的。可以提高他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应变能力,比赛前集中一段时间强化训练、集中学习也提高了他们对相关法律理论的认知和理解。就个人素质而言,能够在检察机关组织的辩论赛中脱颖而出的,都是一等一优秀的人才。不仅牙尖嘴利,而且法律基本功底扎实,在庭审实践中也往往气势压人,绝不服输,一般的律师还真不是对手。但这种能不能整体性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水平以及如何避免辩论赛中为求好看不求实际的做法蔓延到实际庭审中,仍然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检察官怡宝结合自身经验所进行的反思具有实际意义。现在这种过于追求外部观瞻性的辩论赛是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据我了解,有的地方,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已经不是进行法庭辩论赛,而是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法庭模拟对抗,讲的是如何举证、质证?如何以证据进行对抗,依法律进行辩论?而不是在给定情况下为辩而辩,为论而论,论多而辩少。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