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实务】认罪认罚背景下律师需处理好九方面关系

 律师戈哥 2021-09-10
李崇杰 刑事法库 4天前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司法兰亭会 作者:李崇杰

李崇杰 |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

2012年杭州市律师协会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优秀奖;2014年度宁波市律师协会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二等奖;2017年宁波市律协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三等奖奖;2018年度宁波市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三等奖;2019年度第九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任职的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荣获宁波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最佳团体奖。
主编由中南大学出版的《刑事司法鉴定一本通》;编著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判例实务评讲》;参与编著《辩护人认为》;参与编著《刑法判例实务评讲》。
2009年转岗律师工作,专注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诉讼与非诉讼、资产处置业务和公益法律工作,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民商和企业上市法律服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社会和政府方面的法律服务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感谢主持人朱老师。同时衷心祝贺衡宁所成立一周年,同时期待明年的今天。

其实我台下准备了将近5000多字的文稿,但是准备发言8分钟,后来为了节约时间又说压缩到5分钟。

其实这种方式非常符合认罪认罚的一个逻辑,就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大量的阅卷,就像文海主任讲的1000多卷,你要完整的阅卷,有详细的辩护策略,做好当事人不认罪和认罪的双重方案准备,这恰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的一个真实的形态。

我参与的多起认罪认罚案件都是两手准备,一手是不认罪,长达万字的辩护意见,一手是他认罪认罚了,当庭发表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尊重被告人的个人意见基础上,补充辩护意见。

这个时候你不能在长篇大论,需要概要的发表定性问题,还有量刑问题。所以我觉得认罪认罚的真实形态,包括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同行都讲得非常深非常透了。

那么我再利用这点时间谈一下我自己的一些看法。刚才朱老师讲的很对,其实现在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面突然变了,就是要文武双全了:要文的也要会,武的也要会,既惯于耍大刀,而且惯于看兵法。咱们不能仅仅在幕后了,而且走上台前也要耍大刀。

我们辩护律师就建立了这两个不同属性的文武双重的一个身影,这恰恰是我们辩护律师的困惑。就像我们总是在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协商和辩护规则,无章可循,无法可言。因此,我是觉得总体上来,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要处理好9个方面的关系。

我先谈2个新闻稿件,都是检察日报发表的。

第一篇文章是福清市检察院在8月9日的检察日报上发表了《近九成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文章列举了三个硬核措施,有坚持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捕诉审三个环节认罪认罚全适用、积极引导侦查、强化提前介入,杜绝退查延期、除了看到建立值班律师库之外,没有辩护人及控辩协商的相关字眼。说明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上,没有重视控辩协商的作用。

第二个就是许昌检察长范检在今年8月7日《检察日报》发表了《认罪认罚沟通协商实质化实现路径》:控辩协商存在表面化、形式化。人格尊重、协商平等、沟通有效三者之间是相互协调、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他说要避免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控辩协商形式化、表面化,而这篇文章看完以后我如沐春风。

还有原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顾永忠老师的意见等等,他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律师的为与不为都谈得非常深。

从当前刑辩律师的困境和出路来看,微观层面需要解决九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个,个案与类案的关系。从个案角度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类案对比是现在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都要审判前进行类案检索,所以一定要处理好这种关系。为什么法院有要求,那检察院就不需要类案检索了吗?我认为,辩护人在检察阶段也要进行提前准备。

第二个,沟通与谈判的关系。各位同仁都已经提到了,其实沟通和谈判是非常累非常难,而且摸不着头脑没有章法可言的,因为它和人性有关系。

顾永忠老师在发表文章中要求检察官有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其实很多基层检察官疲于办案,缺乏大局意识的。你要求他花时间去谈判,他没时间的。现在的会见室很多非常少,视频提讯室也非常少,做认罪认罚的嫌疑人比较多。

我们律师愿意花时间跟他谈判,检察官时间紧张,怎么谈呢?当然检察官的态度一般来讲是非常友好的,但是沟通不在一个频道上。那么你怎么来沟通和和谈判,这就是我们辩护律师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这都需要我们有一定的技巧。

第三个,及时与有效的关系。因为认罪认罚要求有效辩护,其实就要求辩护律师提出意见进行量刑协商必须有及时。

第四个,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主动意识,案件办理中不要错过时机,要用扎实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影响检察官的审查思维。如果检察官主动了,和你来协商,我们被动了,协商就很难。

第五个,检法协商与控辩协商的关系。检法协商是针对有些疑难案件,其实检察官做出量刑建议前,是要和法官有个沟通协商的。这是司法实务操作的规则,就是怕量刑不精准,审判机关不采纳。控辩协商是显性的。

第六个,底牌和出牌的关系。时间有限,就暂不展开了。最后几个我也简要讲下就结束。

第七个,领导请示与员额决定的关系。这个关系大家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在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当中,领导请示在案件的处理中也是关键性作用。就像谢所长所讲,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没有真正放开,从某种程度上收权了。

第八个,利益和效益的关系。其实认罪认罚就是利益的割舍和法律效益的展现问题,没有割舍就没有利益,没有利益就没有司法效益。

第九个,辩护技术和综合技能的关系。有些是案件为中心,有些是谈判为中心,还有一些是经济为中心,你要拿钱出来要赔偿和谅解。还有一种行政为中心,背后有复杂的形成背景。以上就是我谈的九种关系。

我觉得以上每一种关系都需要我们律师精心的理解。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要义,以促进实现我们的真正立法目的。完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