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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险酿万元损失

 神州国土 2021-09-10

提醒:合同签名请与身份证一致

□ 孟静

有的人签名时习惯用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在日常交往中可能没什么,可一旦落到法律文书上,可能就暗藏事端了。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姓名与合同上的签名不一致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货款,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决原告胜诉。

个体工商户侯利某系某经销处的经营者,该经销处作为供方与需方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出售液晶电视等一批货物及合同总价,侯利某和吴某某分别作为供方与需方的授权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但出于写字习惯,侯利某将名字中的“利”字写成了“丽”。后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某公司共欠某经销处货款16735元。同年10月,某经销处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侯利某多次向某公司索要货款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某公司认可原告侯利某提供的采购合同和欠款凭证上加盖的系其公司财务章,但却以原告与合同上签名的名字不一致并非同一人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原告侯利某多方打听联系上了某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的授权代理人吴某某,申请其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向法庭表示,原告席上的侯利某就是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经销处人员,原告侯利某与签订合同的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侯利某名字中的“利”与合同签名中的“丽”不同,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能够确定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侯利某货款16735元的事实,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侯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侯利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我们在合同上签名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关系着合同所载的权利义务能否实现。本案中,因经销处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只能由经营者侯利某作为原告起诉。虽然原告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其不当的签名习惯不仅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之累,更险些让上万元的货款付之东流,这不得不为我们敲响警钟:在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时,一定要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使用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用字,这既是对合同相对方负责,更是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负责。莫因“毫厘”之差酿成“千里”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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