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是对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种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暴力; 5、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这些禁止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包办、买卖的婚姻是可撤销的;重婚是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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