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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世界著名法学“老师”,赶紧认识下!(附书单)

 时宝官 2021-09-13

法学

是一门古老的艺术

博大精深

法学

承载着历史

承载着人类文明

在教师节这个特别的日子里

跟随律新社一起去“认识”世界十大法学家

了解他们的生平及法学思想吧!

01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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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劳秀斯,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劳秀士,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荷兰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格劳秀斯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其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格劳秀斯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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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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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02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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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男爵,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1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孟德斯鸠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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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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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年,孟德斯鸠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的“百科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出版。

03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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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16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他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被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

边沁学说认为,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创造了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他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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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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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文集》出版。

04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现代法学的缔造者: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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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年2月21日-1861年10月25日,13岁时父母双亡,从16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

他在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的结论。

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他在当代不仅仅是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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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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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主持制定了1848年《票据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

05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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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士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霍姆斯的哲学观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霍姆斯反对道德理论和自然权利论,而信奉道德相对主义,这使得他强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密尔的观点市场理论。他的名言是: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他还创制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以确定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该标准源于1919年的Schenk 诉合众国案,该案在最高法院言论自由判例中非常著名。霍姆斯相信,没有绝对的真理,因此言论自由对自由交流观点而言至关重要。

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可能不是最伟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他作为法官所作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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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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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法律之路》,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06

“一个国家的落后,首先是精英的落后,而精英落后的标志就是嘲笑民众落后。”

社会法学的大师: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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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全名马克西米利安·卡尔·埃米尔·韦伯,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韦伯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他与卡尔·马克思和埃米尔·杜尔凯姆并称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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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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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理解的社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起到启迪作用。

07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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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庞德是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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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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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

08

“对待法律的合适态度,应该是审慎而非颂扬。”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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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H.L.A.Hart),1907年-1992年,H.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力。

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国法学家富勒、德沃金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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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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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09

“一切不通过个人努力得到的东西都是不道德的。”

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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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纳德·德沃金,1931年12月11日—2013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是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纽约大学和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教授。先后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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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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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于1977年的《认真对待权利》是德沃金第一本学术著作,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从1998年《认真对待权利》以中文出版以来,德沃金多部法理学和政治哲学著作引入国内,包括《法律帝国》《原则问题》《至上的美德》《自由的法》《身披法袍的正义》和《民主是可能的吗?》等。

10

“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法律经济学创始人: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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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艾伦·波斯纳,1939年1月11日出生于美国纽约,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公立学校教师,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1962年-1963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的法律助手,之后又在华盛顿担任不同官员的助理等职务,1968年成为美国斯坦福大学副教授,1969年起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81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

他被广泛誉为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历史上文章被引用量最高的法学学者。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

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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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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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82年)等。

图文整合自国际法务、全历史、百度百科、当当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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