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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