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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精神有问题时如何合法管理其财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介绍

 昵称70808058 2021-09-18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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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起,老人年纪大了,意思不清楚,没办法交流沟通。有的得了精神疾病,生活严重不能自理。子女们和老伴都把老人名下的房子处理了,但是公证处又不给公证,担心老人没办法签字和表达意思,该怎么办?如果私下处理其财产是否有法律风险?
首先,一旦老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出现精神性疾病,其民事行为效力会大打折扣,非常容易引起诉讼纠纷,如果可能发生争议的,尽量避免装作意识清晰的去处理财产相关事宜
司法实践中,有一类特殊诉讼程序,叫做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这些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指定、变更、撤销监护人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其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就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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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进而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成年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残疾证、医院的诊断证明所能确认的,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宣告确认。


而且在成年人被确认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在同时为指定合适的人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监护人,按顺序确定,同一顺序者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其他同一顺序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法院依法指定其为监护人,代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

当然有些行为可以代理,如出售财产、迁出户口等,但是有些行为必须自己办理的,如制定遗嘱等,不得代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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