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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

 昵称64574355 2021-09-25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从今天开始解析合同编第二章有关“合同的订立“的有关条款。本章自第四百六十九条到第五百零一条共33条,是合同编中重要的一章,也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发生纠纷时能否快速解决的基础,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条主要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从本法第一款中可以看出,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已经成为传统的方式,从事交易的人已经很少使用了。什么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呢?抛开第三款所述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我想还有传统的胶片显影、定影、冲洗等即属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吧。使用特殊药水书写并经过特殊处理可以再现所载内容,或者使用荧光灯照射可以再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等都属于这种情况,但谁会使用这种手段签订合同呢?举出这些例子只是方便大家理解而已。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否可以借助于现代装备呢?虽然法律并未规定表现所载内容时是否可以借助于一定的技术装备,但在理解上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为表现所载内容而使用特定装备。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虚拟的方式,法律规定视为“书面形式”。本条中没有提及“微信、淘宝或京东”等平台上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立法者认为已经包含在前面的“等虚拟的方式”中了,没有单独列出,但视为“书面形式”没有什么争议。

  已经于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对于“电子数据”规定如下: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直接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凡此种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当然也应视为“书面形式”了。

   注意,一些电子数据并非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因为各家电子数据服务商对电子数据均有一定的存储期间,过期可能被删除。因此,及时复制保存非常重要。对于金额大、特别重要的、需要较长时间保存的电子数据的“书面合同”,有必要进行公证留存。

 “口头形式”不用说了,但口头形式最大的问题是发生纠纷时的举证困难。因此,除日常生活中金额较小的合同外,采用书面形式更稳妥些。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口头交谈的录音,可以直接通过特定软件转化为书面文字形式,这时,口头证据是否可以这视为书面合同呢?这个问题不重要,没有争论的必要,因为合同的形式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不是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是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法律明确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这种转换的“书面合同”不会被法官接受的。 

  “其它形式”是指口头和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如以行为或默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等。我们乘坐地铁、公交时,直接刷卡上车,下车时刷卡付钱,即是一种以行为完成的合同,既不是口头、也没有书面形式,卡上的付款痕迹也不是合同本身,它只是付款的证明。还有在商店购物时,挑选好需要的物品后,刷卡付钱,取走货物也是这种情况。

   许多国家对于合同的形式是没有要求的,如新加坡合同法、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对合同的形式均没有要求。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制订的“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 (1964)”中对于合同的形式在第三条中直接规定:An offer or anacceptance need not be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 In particular, they may be proved by means ofwitnesses.即订立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证明,也不需要任何的形式要求,必要时有证人证明都可以。所以,在国际交往中,不要觉得你没有和国外客户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在国外客户看来,你们可能已经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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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团队:陈慧律师

       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专注企业治理,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知名基金公司十多年的股权投资法律顾问经验,对投资流程,尽职调查,投资协议,投后管理等非常有经验,先后参与项目投资百余家、项目退出近二十家、成功上市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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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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