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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句丽五部研究

 关东老圃 2021-09-26

【摘要】中、朝史书对高句丽五部的名称记载不同,但可以发现两种史料间的对应关系。高句丽五部以夫余人为主,融合了秽貊及部分汉族。各部的部长都不止一人,且地位不是平等的。在高句丽建国之初,五部的部长拥有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权力,既是领主,也是中央官。随着对外扩张中高句丽国家机构的完善,五部的部长渐演变为地方官,形成五耨萨制,各方面权力受到制约。五部也不再强调部族的意义,而是成为行政区划概念。

高句丽以五部为基础建立自己民族的政权,随着政权性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五部进而与中原五方土观念相结合,形成“五褥萨”制。后来渤海、辽、金实行的五京制,当出于对此制度的仿效与继承。

(一)

    最早记载高句丽五部的中国史书是《三国志·魏书·东夷传》:“本有五族,有涓(《后汉书·东夷传》作消)奴部、绝奴部、顺(《南史·高句丽传》作慎)奴部、灌奴部、桂娄部。本涓奴部为王,稍微弱,今桂娄部代之。”朝鲜史书《三国史记》、《三国遗事》、《东国史略》、《东国通鉴》等书中,除有一次出现消奴部的名称以外,竟无一提及,当是存在着译音用字上的不同。

《通典》谓五部“皆贵人之族”,故高句丽五部当在其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考之《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高句丽国相有椽那部的明临答夫、沸流部的阴友、贯那部的弥儒、桓那部的於支留,可见,椽那部、贯那部、沸流部、桓那部都应在高句丽的五部之内。朱蒙自夫余迁至卒本川,“结庐于沸流水上居之,国号高句丽”,沸流国王“松让以国来降,以其地为多勿都,封松让为主”[1],可见,沸流国王松让原是沸流水一带的统治者,在朱蒙迁徙至此地后降于朱蒙,其部改称多勿,琉璃明王“纳多勿侯松让之女为妃”,可以证明这一点。多勿部当即《三国志》中“本涓奴部为王”的涓奴部,随朱蒙自夫余迁徙来的部众居沸流水上,就是后来的沸流部,即《三国志》中取代涓奴部的桂娄部。《三国志》中还提到“绝奴部世与王婚”,考之《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常与王室通婚的是椽那部,中川王后即椽氏,椽那部的明临笏睹曾尚公主,公元190年,于畀留、左可虑“缘以王后亲戚执国权柄”,后“与四椽那谋叛”,都可以证明椽那部即绝奴部。“灌”与“贯”音同,贯那部即是灌奴部,则桓那部即顺奴部。中国史书中所记五部即朝鲜史书中的多勿部、沸流部、椽那部、贯那部与桓那部。

据《三国史记》可知,五部的每一部都下辖数部。如前边提到的左可虑“与四椽那谋叛”,可证椽那部下分为四部。故国川王皇后于氏为“后提那部于素之女”,即指隶属于后部的提那部,后部即绝奴部,也就是椽那部,可知,椽那四部中有一部名字是提那。公元72年贯那部征藻那部、公元74年桓那部征朱那部,应都是将被征服者并入本部内,保持其部名不变,分别成为贯那部与桓那部的组成部分。

(二)

五部构成后来高句丽民族的主干,从五部的由来中可以看出高句丽族的起源。

沸流部的主体部分是随朱蒙迁徙的夫余人。朱蒙自夫余国出逃带走相当数量的民众,所以夫余王带素说他“诱我臣逃至此,欲完聚以成国家”。但沸流部成员也有一些是后来加入的,“朱蒙行至毛屯谷,遇三人,其一人着麻衣,一人着衲衣,一人着水藻衣。……俱至卒本川”[2],定居卒本川以后,“四方闻之,来附者众”[3]。

夫余国内民族分两大系统:秽貊与夫余。《后汉书·东夷传》中说夫余国“本秽地”,《三国志·魏书·东夷传》说夫余:“国有故城名秽城,盖本秽貊之地,而夫余王其中,自谓'亡人’”,《论衡》、《魏略》记载的夫余始祖东明自橐离国出逃的故事,皆可证明夫余国土著为秽貊,统治者为夫余人。据《三国史记》、《三国遗事》等朝鲜史书,夫余王金蛙的七个儿子“常与朱蒙戏”,朱蒙属于统治者夫余人无疑。朱蒙与“乌伊、摩离、陕父等三人为友”,一起南迁。陕父在朱蒙之子琉璃明王时“去之南韩”。乌伊与摩离在公元14年“领兵二万西伐梁貊,灭其国,进兵袭取汉高句丽县”,此时距朱蒙南迁已51年,乌伊、摩离即使与朱蒙迁徙时仅20岁,至此也已70多岁了。高句丽前三位王中,朱蒙享年40岁,其子琉璃明王约56岁,大武神王最高寿,也只61岁。乌伊、摩离70多岁仍健在,并能领兵远征,是很令人怀疑的。此三人名字也不见于中国史书,《魏书·高句丽传》:“朱蒙乃与乌引、乌违等二人,弃夫余,东南走”,而没有乌伊。则乌伊、摩离可能只是随朱蒙迁徙的部族的名称。乌伊,《三国史记》中也作鸟伊,伊字《东国史略》作夷,则乌伊也可以写成鸟夷。《尚书·禹贡》“岛夷皮服”,岛字原作鸟,唐人改为岛,王肃注:“鸟夷,东北夷国名也”,是东北古部族,显然属于秽系。高句丽一词《阙特勤碑文》作“Bokli”,以汉字标音,正是摩离[4]。《后汉书·东夷传》:“句骊一名貊耳”,摩离即貊,应是出自貊系。也就是说,随朱蒙迁徙的各部,除夫余人外,还有秽系部族与貊系部族,三者共同构成高句丽五部的沸流部中迁自夫余的部分。其后附部分民族成份更为复杂,毛屯谷所遇三人其一名再思,琉璃明王子也有名再思者,可见这是夫余族的常用名。而朱蒙所迁地是秽人与貊人的居住区,来附者中当有秽系民族与貊系民族。此外当还存在汉族,琉璃明王有汉人王妃就可证明这一点。

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丽语谓复旧土为多勿”,朱蒙立国第二年以沸流国所在地为多勿部,《三国志·魏书·东夷传》说高句丽“言语诸事,多与夫余同”,此时所谓丽语,也就是夫余人的语言,朱蒙为代表的高句丽统治者夫余人认为对沸流部的收降是收复夫余民族的旧土,可见,沸流部当以夫余人为主体。

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攻夫余后,夫余王从弟“与万余人来投,王封为王,安置椽那部”,《东国通鉴·高句丽》作“置椽那部”,证明最初设立椽那部,就是为安置夫余降人。《三国史记》称随夫余王从弟降者为“国人”,而不是“下户”,可见其属夫余国统治民族,即夫余族,与高句丽王室族源相同,也正是因此,椽那部才得到世代与王室通婚的特权。

《魏书·百济传》说百济“其先出自夫余”,《北史·百济传》认为“出自索离国”,是夫余王“东明之后”,如此说来,百济统治者为夫余人,《隋书·百济传》说其“出自高丽国”,也当从高句丽王室为夫余人的角度去理解。《好太王碑》载百济有“贯奴城”[5],则贯那部很可能也以夫余人为主体,因此也能与王室通婚,《三国志·魏书·东夷传》:“伊夷模无子,淫灌奴部,生子名位宫,伊夷模死,立以为王”,《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载中川王除王后椽氏以外,还有贯那夫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桓那部,即顺奴部,其族源无考,但顺奴部也名东部,《翰苑·蕃夷部》注:“内部虽为王宗,列在东部之下”,足见其部地位之高。其余四部皆以夫余人为主,王族也出于夫余人,似不可能将异族为主体的部列于王族所在的内部之上。因此,桓那部也应以夫余族为主体。参之《三国史记·百济本纪》称其国五部是由一部“分置”的,贯那、桓那二部也可能是由沸流部中分置的。

(三)

五部官称中国史书无载,《三国志·魏书·东夷传》中仅有一“消奴加”,似乎五部官名沿用夫余人旧制仍称加。但考之《三国史记》可知,加是对五部官的通称,凡是五部内官及五部所辖部的部长都可以称加或大加,所以才有“诸大加”的说法。《后汉书·东夷传》有蚕支落大加戴升,当为五部下辖部的部长。

《三国志·魏书·东夷传》称高句丽“其官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后汉书·东夷传》作优台)、使者、皂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王之宗族,其大加皆称古雏加”,消奴部“本国主,今虽不为王,适统大人,得称古雏加”,“绝奴部世与王婚,加古雏之号”,可证古雏加是对王的任大加的宗亲与绝奴、消奴两部最高长官的特称。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可知,沛者、主簿、优台、使者、皂衣先人为五部中官称。

考之《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仇都、逸苟、焚求三人曾同时为沸流部的部长,可见五部中每一部的部长都不止一人。各部长在本部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弥儒以贯那沛者任左辅,明临答夫以椽那沛者任国相,阴友以沸流沛者任国相,都可以证明沛者是五部中的最高官员。桓那于台菸支留任左辅后加爵大主簿,阳神从沸流那皂衣加爵为于台,说明仅次于沛者的是主簿,次于主簿的是于台,即《后汉书》中的优台。以上三种官的地位与汉文史书记载的次序一致。次于于台的是使者、皂衣先人,但阳神从沸流那皂衣加爵为于台,而明临答夫从椽那皂衣加爵为沛者,仓助利由南部大使者加爵为大主簿,很难断定使者、皂衣先人何者地位更高。

《三国志·魏书·东夷传》称,“其置官,有对卢则不置沛者,有沛者不置对卢”,对卢与沛者当具有相同的职能。至于相加,可能是担任国相的大加的意思,任国相者多为沛者,也有大主簿。于此可见,高句丽建国初期官制的最大特点是,五部官就是中央官,不存在五部之上的中央官制。高句丽国家就是五部及其下辖部的组合,五部既是国家机构也是地方建置,国家官员就是五部的部长们。

五部部长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五部也具有很大独立性。《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称沸流部的三部长:“资贪鄙,夺人妻妾牛马财物,恣其所欲”,可见部长对所部拥有行政管辖权,《三国志·魏书·东夷传》中载拔奇“与涓奴加各将下户三万余口”降,《后汉书·东夷传》载“蚕支落大加戴升等万余口诣乐浪内属”,都可以证明部众对部长有相当强的人身依附性。公元72年贯那部征藻那部、公元74年桓那部征朱那部,表明各部有自己的部队,可以独立出兵,《三国史记·温达传》“群臣及五部兵士皆从”,说明由五部的军队构成国家的军队,各部长有统兵权。《后汉书·东夷传》:“有罪,诸加评议便杀之”,证明各部长有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早期五部类似五个半独立王国,高句丽国家就是五部的政治联合体,高句丽王对各部的统治主要表现在对各部官员的任免上。在早期,高句丽王的“会群臣”,也就是五部部长会议,这既是高句丽国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其最高执行机构。

(四)

高句丽于公元前37年立国,这标志着沸流部的形成,公元前36年建立多勿部,公元22年置椽那部,虽然《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迟至公元72年才出现贯那部,公元74年才出现桓那部,但公元32年已出现南部使者,南部即灌奴部,亦即贯那部。公元25年,以乙豆智为右辅,至公元27年左、右辅同时出现,以五部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已基本完备,五部的形成当在此前,所以,五部出现最晚不晚于公元32年。自高句丽立国至此期间,所征服的部族至少还有荇人国、北沃沮、梁貊、盖马国、句茶国,之所以没有将这些部族并入五部,当是因为这些部族与高句丽五部族属不同的关系。

对于不同族属的被征服者,高句丽早期的统治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部的形式归属于五部中的某一权贵统领,是其私人领地,即所谓“食邑”,另一种是保持其本民族的统治结构,由高句丽王另派大加统领,归国家控制。属于前一种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西川王时达贾征肃慎,“迁六百余家于扶余南乌川,降部落六七所,以为附庸”,达贾即被委任“统梁貊、肃慎诸部落”[6]。后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沃沮,《三国志·魏书·东夷传》说东沃沮“臣附句丽,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又使大加统责其租赋、貊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又送其美女以为婢妾,遇之如奴仆”。沃沮人的首领成为高句丽王所任命的使者,继续统治沃沮人,但另有高句丽大加对他们加以控制。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的记载中,对高句丽所征服的地区提到以“其地为城邑”或“以其地为郡县”的,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较小的地区,由高句丽王任命使者、皂衣先人统治,大贵族们也往往经国王批准任命使者、皂衣先人管理自己的食邑,但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所以《三国志·魏书·东夷传》说:“诸大加亦自置使者、皂衣先人,名皆达于王,如卿大夫之家臣,会同坐起,不得与王家使者、皂衣先人同列”。其原因就在于一个是家臣,一个则具有国家官员的性质。随着高句丽的对外扩张,王所任命的使者、皂衣先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终于在五部官之外发展出高句丽的中央官制。

高句丽的中央官制中国史书中最早见于《周书·高丽传》:大对卢、太大兄、大兄、小兄、意俟奢、乌拙、太大使者、大使者、小使者、褥奢、翳属、仙人并褥萨,凡十三等。但《北史·高句丽传》、《隋书·高丽传》都称十二等,另有五部褥萨,《新唐书·高丽传》:“大城置耨萨一,比都督”,可知改革后的中央官制为十二等,五部褥萨为地方官。仙人应即先人。新确立的中央官十二等中,由替王统辖地方的使者、皂衣先人演变而来的官称占相当大的比例,暗示着高句丽王所倚重的正是这些人,而不再是原五部之长。作为对王的任大加的宗亲与绝奴、消奴两部最高长官特称的古雏加,已成为掌宾客之官[7]。原五部中的显官沛卢、主簿、于台等,竟无一被列入中央官中。说明中央官制的产生,使五部的长官五部褥萨下降为地方官。从此确立了新的统治模式,即《旧唐书·高丽传》所说:“外置州县六十余城,大城置耨萨一,比都督;诸城置道使,比刺史;其下各有僚佐,分掌曹事”。唐灭高句丽共得一百七十六城,可见此处六十余城的城,指的是一种类似州县的地方建置,以大城统小城,大城的长官名褥萨,有五部褥萨,可知有五大城,平均每一大城下辖十二、三个小城,大约每小城下辖三个城镇及其周围的村落。各城的长官听命于王,中央集权得到加强。五部的部长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都失去了旧有的权力。五部在高句丽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根本变化。

(五)

南北朝以后,五部的名称发生变化,也被称为内部、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太平寰宇记》卷173《高句丽国》:“内部,即后汉时桂娄部也”,证明唐时五部之称已不同于汉时。部族的意义在此已变得不重要,所以再也没有史书象《三国志》一样称其为“五族”,五部的含义主要是以王族为核心将国土分为五部分,成为地域的、行政区划的概念。但从国相的人选来自不同的部,国王身边有五部兵来看,这不是指五部部众全部分居五方,而只是反映着原五部已各自控制一方,部长被任命为一方的首领,即大城的城主,此即五部耨萨。名义上他们不仅可以控制自己的私人领地,也可以控制所属一方,实际上,随着各小城城主地位的上升,五部耨萨的权力越来越小。

首先,五部耨萨被排斥于中央最高领导层之外。北部耨萨高延寿、南部耨萨高惠贞,据《全唐文》所载《授高延寿高惠贞官爵诏》,高延寿在高句丽时官为位头大兄理大夫后部军主、高惠贞为大兄前部军主。大兄在《新唐书·高丽传》所列高句丽十二级中央官中居第六级,但“以前五官掌机密、谋政事、征发兵、选授官爵”,可见此二人作为五部之长都不属于中央最高领导层。其次,新机构的出现部分地剥夺了五部的行政权力。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故国川王时已出现“内外所司”,“命有司,每年自春三月至秋七月,出官谷,以百姓家口多少,赈贷有差,至冬十月还纳,以为恒式”,这显然是与旧制以五部统民不相容的。第三,五部部长的司法权渐被剥夺。故国川王时国相乙巴素当政,“以至诚奉国,明政教,慎赏罚”[8],这是司法权部分地收归中央。美川王隐于民间时被人诬告,“告鸭绿宰”[9],这是司法权部分地归小城的长官。至小兽林王时“始颁律令”[10],国家司法体制的健全完全剥夺了五部部长的司法权。五部耨萨虽然名义上被称为各部“军主”,实际上并没有调动本方部队的权力。《旧唐书·薛万彻传》载其进攻泊灼城时,“城主所夫孙率步骑万余人拒战”,“高丽遣将高文率乌骨、安地诸城兵三万余人来援”,各城主有调动所属部队的权力,大的战役中,由中央临时遣将统一指挥各城的军队。乌骨城为大城,设耨萨,在与唐兵作战时却不令其耨萨领兵,另派高文作最高指挥官,可见五部耨萨军事方面的权力也所剩无几。事实上,五部耨萨的权力已与普通城主相差无几,仅仅是多出一个统领一方的名义而已。

随着五部耨萨权力的削弱,五部耨萨制的实质已经由五部统领五方演变为将国土分成五个部分加以统治,五部耨萨所在的大城成为五方的首府,这与后代渤海、辽、金实行的五京制已十分相似。

[1] 高句丽本纪[A].三国史记[Z].

[2] 高句丽本纪[A].三国史记[Z].

[3] 高句丽本纪[A].三国史记[Z].

[4] 张博泉.东北地方史稿[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第79页。

[5] 王健群.好大王碑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第210页。

[6] 高句丽本纪[A].三国史记[Z].

[7] 《后汉书·东夷传》唐人李贤注:“古邹(当为雏之误)大加,高骊掌宾客之官,如鸿胪也。”

[8] 高句丽本纪[A].三国史记[Z].

[9] 同上

[10]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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