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不受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影响。 关键词:|欠付工程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算|不受法律关系|性质|限制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其与挂靠人并非发包人与施工方的关系,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是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时间的规定,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因何种法律关系欠付工程款作出限制。发包人主张因其与挂靠人非发包方与施工方的关系而不适用该条规定,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886号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感谢阅读!关注我,获取更多建设工程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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