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道沟人民法庭 来了一位老大娘, 她面色焦急,一进门就说: 原来, 老大娘是新房子镇某村村民, 平时与丈夫李某以务农为生, 夫妻二人省吃俭用, 在生活期间 李某以自己的名义 在农村信用社存款2万元。 不料李某两年前因病去世, 去世后老大娘拿着存折 到当地银行, 不料被却告知 “因为存折上是李某的名字, 所以大娘不能取款” 在老大娘表述 老伴李某已经去世的情况后, 银行工作人员却说: 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见证、公证出具证明才能够将钱取出。 而老大娘 因距离县城路途遥远、 年老体衰不便去办理此事。 存款迟迟未能取出, 成了大娘的一块心病, 无奈大娘及其子女 到法庭寻求帮助。 法官助理卓勇哲 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李某去世后该存款作为遗产应由老大娘及其子女继承。 经询问 老大娘的子女均放弃该存款的继承,由老大娘继承该财产。 卓勇哲 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为老大娘及其子女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最终协调老大娘到银行将钱顺利取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列顺序继承:(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来源:法音吉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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