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现行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纳府办发[2013]82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备案自行采购限额 1、货物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3、服务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二)集中非招标方式采购限额 1、货物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工程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 3、服务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三)县级公开招标限额 1、货物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包含500万元); 2、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包含500万元)。 (四)市交易中心招标限额 1、货物类: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工程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3、服务类: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对备案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拟定《自行采购实施方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纪检组或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下实施自行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自行采购评审报告》、《供应商报价确认表》送财政部门备案。同类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备案自行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两次采购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此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具备条件如下: 1、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四、其他有关规定 1、达到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预算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在实施采购前均要送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 五、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 2、落实采购资金;3、提出采购申请;4、财政批复采购方式;5、委托采购代理机构;6、编制采购文件;7、发布采购公告;8、实施采购;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0、签订采购合同;11、合同公告;12、组织验收;13、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料备案。 六、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能职责 1、财政部门 对采购资金进行核实、监督和支付;批复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答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检验复审。 2、政府采购中心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批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配合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督促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书面答复政府采购质疑。 3、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既可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 4、监察机关 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是国家治理腐败的重点领域,监察机关派监察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和重点环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成效显著;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分,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5、发改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七、现行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4、《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2015年12月4日施行; 5、《关于转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修订)的通知》纳府办发[2013]82号,2013年10月28日施;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印发纳雍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府办发[2016]126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1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自2016年11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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