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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47: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下)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续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意思表示且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是表意人须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三是表意人须无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之故意;四是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五是错误须在交易上被认为重大。
要件一、要件二、要件三是关于“重大误解”的基本构成要件,自不待言;要件四、要件五则是“重大误解”的限制性要件,其意在限制可得构成“重大误解”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被撤销的情形,以维护交易安全。
要件四要求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排除了那些与意思表示不具备因果关联的错误。
要件五要求错误须在交易上被认为重大。关于错误是否重大的认定,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错误所涉的内容是否重大,例如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知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但对某些无关紧要细节的错误认知,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错误对表意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否重大,即上述司法解释中的“造成较大损失”,如果基于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对表意人产生重大的不利后果,则不应认定其构成重大误解。
(四)相对人的参与
重大误解是保护误解人的制度,允许其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合同毕竟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在立法政策上作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单纯的“意思主义”在现代难以证成保护误解人而忽视相对人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似乎没有顾及任何相对人方面的因素,但仅以此为据,仍没有回答在重大误解场合何以要偏爱误解人。《民法通则》法颁布后,民法理论更是普遍地单方面强调误解人方面的误解,绝口不提相对人的参与;并以误解与欺诈相比较,强调这种误解不是对方采取欺诈手段造成的,而是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至于对方当事人,不论他是否知道误解人对法律行为要件有误解,都不影响在误解人请求后,该民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但仅限于重大的误解。
但从实务经验来看,裁判者往往对重大误解的判断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至于当事人很难成功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重大误解”作为不确定概念,要在实践层面增强其可操作性,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细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引入更多的考量指标,而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人重大误解的参与因素。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细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第一,错误是由相对人方面的不正确信息所引起。
不正确信息的提供,如果是由相对人故意提供,则可能构成欺诈。此处重点考虑非属相对人故意的情形。比如,错误可以追踪至相对人所作的某些表示,无论是明示的或者默示的,过失的或者无过失的,甚或沉默也可能造成错误。
第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错误而悖于诚信地未告知错误方。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错误方的错误,按照诚信原则应当告知错误方,却没有告知错误方,使之仍陷于错误之中,这时相对人便不值得保护。何为相对人应当知道,对此可依理性人标准加以判断。于此场合,错误方如欲撤销合同,还应证明相对人负有告知义务,提醒其错误。
我国法承认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具有告知义务,违反此种告知义务,可以引起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当然,负有告知义务的缔约主体如果故意不告知,可能构成欺诈。此处重点关注非属故意的情形。
第三,共同错误。
在共同错误场合,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有同样错误的认识。比如,买卖双方均认为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国画是齐白石所作;房东及房客均认为房屋是允许作办公用途的等等。在这种场合,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五)不存在消极要件
如果误解(或错误)是由于误解人的重大过失所致,再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对于相对人便不公平。而对于投机性的合同,承担错误的风险则是其通常的特点。一方当事人,可能抱有某些事实存在的假定并认为其认识正确,从而订立合同,这样他便承担了事实并非如此的风险。在这类场合,该当事人也无权以其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关于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我国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极要件,理论上应否承认及如何承认消极要件的存在,颇有探讨的余地。
首先,对于因自己重大过失而陷于错误的情形,是否排除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在价值判断上,以重大过失相当于故意。如果循此判断,因重大过失而陷于错误,便相当于故意陷于错误,其错误本身不可原谅,如果允许撤销,对于相对人有失公允。
其次,对于既已承担错误风险的情形,不允许该方当事人因该错误而撤销合同,更是众多比较法的通例,我国法虽未明文规定,实无理由特立独行与众不同,而承认此种消极要件,亦符合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的立法指导思想。
(六)撤销权的行使
本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民法总则一方面赋予重大误解人以撤销权,但另一方面也严格限制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要求其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权,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

四、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除了合同之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能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如无因管理、婚约、公司企业等决议行为、继承、遗嘱、遗赠、收养等。在合同领域,也不是所有合同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在劳动合同、部分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等也可能难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必须经过个案分析,从当事人自身认知判断、是商业行为还是偶发的交易行为等方面进行判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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