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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

 新用户12603780 2021-10-09
榕树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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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产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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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一是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不可自行擅自处置;二是根据限额不同资产处置批复权限在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应报财政备案;三是批复文件作为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必要凭证;四是处置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都会制订本级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审批限额、表格样式等事项,大家可向本级国资部门咨询索取。

02

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

举例:某事业单位2020年末盘点固定资产时,报废一批电脑,账面原值3万元,已计提折旧0.8万元,上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报废,取得残值收入800元,已上缴国库,不考虑处置过程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1.清查盘点发现报废固定资产时,待上报财政部门批复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资产价值 220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2.经批复同意报废处理,核销报废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2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财产价值 220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3.取得残值收入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处置净收入 8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4.处理收支结清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处置净收入 800

贷:应缴财政款 8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5.上缴国库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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