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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之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

 凡凡人人人 2019-07-11

小编按:

陆续有不少群友咨询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实操问题,其实小编在前期已经做过若干解读,只是大家没有去公众号期刊目录中查寻。既然现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了,那有必要再行解读,以事业单位为例(行政单位处置流程雷同)对此做一些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和巩固知识,以解决实践中的疑惑和困扰。

01

根据财政部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产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几条都是干货,从中我们可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一是资产处置(注意不单指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是单位可以擅自处置,这是国有资产,不加以约束,就很难免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被搬回家自用或人为贱卖谋取利益;

二是根据限额不同资产处置批复权限在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应报财政备案;

三是批复文件为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必要凭证;

四是处置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都会制订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明确操作流程、审批限额、表格样式等事项,请大家自行向本级财政国资部门索取,我们对一些业务不熟悉,是缺乏对政策的主动性了解,很多答案就在各个文件之中,所以平时要注意搜集积累,细嚼慢咽,深刻领会。

02

那我们回到问题上来,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

举例:某事业单位2019年末盘点固定资产时,发现一台设备已报废无法使用,账面余额20000元,已计提折旧8000元,经上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报废处置,取得残值收入500元,已上缴至财政专户,不考虑处置过程税费。其会计处理如下:

1.清查盘点发现报废固定资产时,待上报财政部门批复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资产价值 120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因不涉及预算资金流动,所以不需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2.按程序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经批复同意报废处理,凭批复文件转销报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财产价值 120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3.取得残值收入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处置净收入 5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4.处理收支结清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处置净收入 500

贷:应缴财政款 5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5.上缴财政专户处理收入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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