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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表征、缘由及应对

 旷达致远 2021-10-10

作者:于水 汤瑜

摘 要:从“制度、结构、价值”维度出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发现,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表征为官方话语和地方性知识的语义冲突、“代理人”和“当家人”的代理失衡以及情理逻辑和法理逻辑的情法矛盾。究其缘由,在于正式制度规范性与非正式制度灵活性的张力、向上代理行政性与向下代理社会性的张力、国家治理价值刚性与社会治理价值柔性的张力。因此,需以话语包装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表达,以任务共同体实现向上代理向下平衡,以情法竞合实现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

贫困始终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难题,制约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中国的反贫困实践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广义性减贫、改革开放后的发展性扶贫以及2013年以来的精准脱贫。1 精准扶贫主要以项目制形式在贫困地区展开,包括产业扶贫项目、教育扶贫项目、生态扶贫项目以及基建扶贫项目等。现阶段农村地区的项目扶贫不同于传统时期农村公共产品项目制供给,高压的扶贫项目具有刚性特征。然而,在此过程中一些扶贫项目却遭遇村庄和村民抵制,出现民间习俗与项目建址冲突,这导致扶贫项目下乡出现落地难的基层实践困境。那么,自上而下的国家项目资源在对接乡土情境时出现的落地难和落地梗阻问题,在实践中的现实表征是什么?背后又有什么样的逻辑指向?以及如何化解此类问题?这是本文致力于研究的主要问题,借此丰富项目制相关研究。

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一直属于学界热点与重点,纵观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制度主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分税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后,项目制成为中央政府部门重要的管理制度。2 由于中国行政体制的特殊性,项目制背景下扶贫项目供给在行政链条中呈“发包—打包—抓包”的三级运作过程。分级运作意味着基层政府有更多空间在集权框架和科层逻辑中植入地方意图,村民无从获得自主参与权力,因而一些地区吊诡地出现村庄消极“躲项目”。3 后税费时代,农村项目筹资方式从“制度外”转向“制度内”,强化了的统一决策体制使得国家很难把握农民真实需求,中断的成本利益协调和项目运作监管又加剧了项目下乡“最后一公里困境”。4

二是从结构主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乡村治理结构中村“两委”呈向上负责、对内脱离的异化样态,农民有效动员不足和参与有限问题普遍导致了项目下乡的执行偏差。5 此外,项目传递中非对称主体结构、村“两委”非正式权力地位以及普遍的精英治村模式也放大了扶贫项目瞄准和落地偏差。6 也有研究从文化结构视角出发,认为扶贫项目本质上是国家资源的嵌入式治理,天然表征国家权力和价值符号,在乡土情境下出现的结构脱嵌和文化脱嵌是导致扶贫项目悬浮村庄的原因7,项目落地困境是多元化项目自身文化、项目大小环境文化和项目内部主体文化等静态结构并置于冲突的结果8。

三是从行为主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扶贫项目下乡是面向基层的群众性活动,基层政府、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实践和行动策略会直接影响扶贫项目嵌入成效。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基层政府掌握辖区内的项目发展主导权,但基层政府不断变更区域内主导农业项目类型。在付出多次沉淀成本和机会成本后,农户的典型策略便是不参与项目。9 当基层政府在反贫困实践项目中的主导意图传导至村“两委”干部时,村干部在项目申请、资源分配、实践运行和绩效考核中的总体性支配也会致使“抓包”的基层扶贫项目陷入行动困境。10 项目下乡初期,受预期收益激励,大部分村民都对项目进村持积极态度,然而当项目进一步实施危及村民个体利益时,利益受损农户就会积极抗争、反对项目落地。11

当前学界的研究丰富且充满启发,为我们理解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从现有研究来看,项目落地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项目制运作机制和统一决策体制,乡村治理结构和文化结构,基层政府、村干部和村民的策略选择等,但既有研究缺乏统合宏观、中观、微观分析的整体性考量,不能系统地揭示不同行动者在扶贫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冲突焦点(话语、身份和行动价值)。本文将融合上述三种分析视角,建立“制度、结构、价值”整体性分析框架,希冀厘清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的现实表征及其逻辑指向,借此丰富项目制相关研究,回应基层实践者关切。

一、田野素描: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表征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简介

个案分析是对某个事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研究,以形成详细全面的认识。它能以“解剖麻雀”的方式以小见大,协助研究者形成对某类现象定性或定质的认识。12 本文以田野调查中发现的扶贫项目建设冲突为研究起点,采取参与式观察、半结构化访谈和小型座谈的方式收集研究资料。2019年10月,课题组对江苏省西北H市H村13 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田野调查,由于H村为课题组的“学术观察点”之一,团队与乡镇政府、村“两委”干部、村民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因而为“观察入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H村位于江苏省西北部,共有7个自然村(村民组),561户,2416人,耕地面积2.066平方千米,是省定经济薄弱村,2016年前村集体无任何经营性收入。2018年5月,H村迎来H市发改委扶助筹建的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拟将原有石墩桥拆除,建设一座新型水泥混凝土桥。7月,H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初期,造桥工程顺利进行,并未带来争议。但是建筑公司准备建设桥墩时,H村二组村民Y开始阻挠造桥工程,原因是新桥拓宽部分朝向自家大门,会破坏住宅风水,带来灾难霉运。随后,双方发生第一次冲突。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村支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到村党支部办公室进行调解,要求Y立即停止无理取闹行为,并将闹事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违反村规、违反原则的行为,要求Y立即停止,否则自行承担后果。期间,建筑公司将此次事件汇报至市有关部门,随后有关部门的电话又一级一级打到了H村村党支部,要求村支书化解矛盾。在村支书的严厉教育下,村民Y答应不再阻拦,造桥风波暂时告一段落。三天后,建筑公司准备再次施工,双方爆发第二次冲突。当晚,村支书在村民Y家中就此造桥事件对冲突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Y住宅的东边户C作为潜在受影响人也在现场)。在村支书的多次努力下,建筑公司同意将新建的桥向东平移一米,Y和C对此没有异议,此后,新桥顺利建成,但比原计划完成时间推迟了一周。

(二)问题表征:语义冲突、代理失衡与情法矛盾

通过梳理H村扶贫项目落地过程,可以发现扶贫项目基层实践困境表现为项目落地的“肠梗阻”和“中梗阻”,表征为正式非正式制度的语义冲突、村干部的委托代理结构失衡、建筑公司和村民的情法价值矛盾。

1.官方话语与地方性知识的语义冲突。

H村立项的扶贫桥项目由市发改委全额拨付,统一招标建筑公司完成,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核查验收,“资质、工期、建址、规格”等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扶贫项目运作过程始终受正式制度约束,体现官方话语意志。“桥面拓宽后朝向家门会破坏风水、带来霉运”是村民的话语主张,“请求桥面东移”和“发生肢体冲突”则是地方性知识催生的请求和进一步反应。正式制度的视域中不存在习俗利益,项目下乡过程中建筑公司路径依赖般地忽视村民的习俗。官方话语和地方性知识是两种不同的知识系统,前者具有宏观性、普适性和正式化特点,遵循正式制度、官僚理性和科学技术的逻辑,“准官方执行人”——建筑公司缺少行动空间对扶贫项目做出更改;而后者则呈现出在地化、乡土性和非正式等特征,是乡土社会中特有的完整知识谱系,所以“很难更改”的官方话语与乡土性的地方性知识间的冲突或者不协调在所难免。14 在扶贫项目落地过程中,国家试图以普适的、理性的、科学的方式运作项目,但官方话语系统中“造福于民的项目”未必与地方性知识系统中的村民认知完全一致,这种因知识系统偏差产生的理解偏差便成为扶贫项目基层实践困境的现实表征。15

2.“代理人”和“当家人”的代理失衡。

村干部具有双重代理身份,维护委托双方利益,这是双重委托—代理结构的赋予与要求,但当村干部链接国家和乡土社会的中介功能断裂导致代理失衡,不能有效协调国家和村民的利益时就会出现项目下乡梗阻。在此次H村的扶贫桥项目落地冲突和阻滞中,村支书第一次调解以失败结尾(期间村支书将调解地选在村党支部办公室,以权威和国家权力要求村民立即停止无理取闹,否则采取强制措施,但村民选择沉默应对),经过三天的冷却期,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却爆发了更严重的冲突事件。于是村支书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不断努力,村支书的双重代理在此间实现平衡。事实表明,村支书选择偏向国家代理人角色(如第一次调解),站在官方话语角度解决纷争时,受影响的村民会应对到底。当然,若村干部选择“亲村民”的村庄当家人角色,政治权威压力和“官方身份”将成为现实问题。因此,作为村民当家人的村干部在利益平衡谱系中偏向一端时,代理失衡的结果就是出现项目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客观地讲,虽然传统乡土社会结构中非正式制度规范对村干部行为仍有约束作用,但在当前村“两委”日益行政化(坐班、打卡、两栖化、吃财政工资、享政府津贴)、村庄社会关联网络逐渐弱化下的背景下,保持村干部在项目下乡中的角色平衡愈加困难,代理失衡就出现,这正是扶贫项目基层实践困境表征之一。

3.情理逻辑和法理逻辑的情法矛盾。

斯科特认为,现代国家为了实现某一目标常常会忽视社会现实的复杂,采取一种简单的管理手段,从而导致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结果,他将这种现象称为简单化。16 对农民而言,正式的制度、科学的文本往往很难与复杂的乡土情境有机耦合,法理逻辑往往简单、普适、缺乏人情,而乡土情境由来已久的伦理道德要求行动者的行为合情合理,简单普适的法理牺牲了乡土情境中真实和复杂的情理,不同形式的对抗因此发生。在乡土社会,村民的行为活动遵循礼义道德讲究“合情合理”,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却遵循法律法规讲究“合法合理”,在扶贫桥建设项目过程中,正是因为村民和国家遵循不同的行为逻辑导致了冲突的发生。在政府视域,村民因为所谓的“风水、厄运”反对项目建设是无知且迷信的,缺乏大局观、科学知识和理性思维。扶贫桥项目进村由国家法理逻辑总体性支配,这种支配力量往往会压缩村民的情理逻辑生存空间,可缺乏情理支撑的扶贫项目可能无法顺利落地——情理逻辑的力量促使被压缩后的村民反弹,相应地出现连续性碰撞冲突中建构了生成性的行为情境。扶贫项目的法理根据是整体意义上的村庄改善——多数人改善,强调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村民的情理根据是个体意义上的自我保存——个人权益不受损。换句话说,前者遵循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后者遵循的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认知错位也就是情理逻辑和法理逻辑碰撞产生的情法矛盾。

二、现象解释:基于“制度、结构、价值”的三维解构

扶贫项目基层实践困境的问题表征反映了项目运作的制度规范、组织结构和行动价值方面的不兼容和矛盾性,而这正是项目运作各种“理性设计”不可避免的后果。沿此逻辑进路出发,本文提出“制度、结构、价值”三个层面的张力来解释这些问题:正式制度规范性与非正式制度灵活性张力;向上代理行政性与向下代理社会性张力;国家治理价值刚性与社会治理价值柔性张力。

(一)正式制度规范性与非正式制度灵活性张力

制度被视为一定条件下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法令、礼俗等规程和准则。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是国家创设的对社会各方面规制的法律法规;后者是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演化的伦理风俗和默契习惯。正因如此,正式制度具有科学化、确定性和规范化特征,非正式制度表现出在地化、灵活性和非正式特征。技术治理理念形塑的超大型国家治理实践表现为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分离,前者由上级政府根据正式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后者由基层官僚在实践中根据所处情境中的非正式制度做灵活性的调适。而为了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扭曲、敷衍、阻滞,上级政府往往会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和控制力,结果是需要政策的进一步灵活执行。此外,政府部门层级越高、受众范围越广,制度政策就越表现出统一性和确定性,相应地实践中的政策执行就越容易产生灵活性需要。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扶贫项目的官方性质、项目建设的统一制度、项目设计的科学依据、项目验收的标准期限等共同构建了一种统一的正式制度规范,它要求情境中的行动主体以理性、普遍、非个性化的手段行动。另外,正式制度的规范性也是形成基层官僚普遍稳定预期的需要,作为项目承接者,完成国家任务,维护国家利益,享受利益报酬,这一切都以统一的正式制度形式予以考核。而村民秉持的习俗观念和伦理规范作为地方性知识,是内生于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是得到乡土社会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内在行为准则,具有灵活性、地域化和非官方的特征。换言之,非正式制度是与丰富、复杂的乡村情境内在耦合的。在非正式制度的请求下,村民希冀建筑公司在执行扶贫项目的过程中根据行动的具体情境空间作因地制宜的弹性调整。可当扶贫项目设计为了保持科学、准确只能“一刀切”时,正式制度(官方话语)的规范性与非正式制度(地方性知识)的灵活性就会相碰撞,项目在落地中就会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是冲突的现象。

(二)向上代理行政性与向下代理社会性张力

分税制财政改革和农业税费改革后,项目制成为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项目资源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组织实施。在扶贫项目的“发包—打包—抓包”三级链条中,村庄成为项目建设主体,面对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村“两委”成为项目执行的“腿”和“手”,渐趋行政性。“中央—省—市—县—乡”多层级行政链条和超大治理规模产生高昂交易成本和治理负荷,这导致扶贫项目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国家权力需要在乡村情境中寻找村庄代理人。因此,村干部受国家行政权力委托授权,完成政府部门各类自上而下的项目任务,这以科层体制中的正式制度(人事控制和经济控制)为约束,赋予村干部行政性的“官身”。17 当村干部集上级党政部门赋予的政治性和行政性身份于一身时,村干部需要稳定有序地贯彻国家意志、落实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实施社会管理。但村干部同时也是村民自治的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主任受村民委托代表村民管理本村事物,这是法律文本赋予村干部的自治性“民”身。此外,村干部扎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关系网络中,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政权建设等因素影响,乡土社会关系网络越来越薄弱,但嵌于灵魂深处的网络关系仍然对他们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维护村民的利益仍是村干部的重要责任之一。换言之,项目制的扶贫任务和科层制的现实要求要求村干部向上代理,乡村政治结构呈现行政性特征;而《村组法》和乡村社会关系网络要求村干部向下代理,乡村自治结构呈现社会性特征。但村干部在“打卡”“坐班”“考核”“绩效”的“指挥”下,乡村治理结构社会性弱化,行政性凸显,村干部在委托代理结构中出现失衡。

(三)国家治理价值刚性与社会治理价值柔性张力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合法合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价值指向。在扶贫项目落地过程中,官方话语遵循法理逻辑,认为新桥建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村民以及村庄利益,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此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遵循“科学依据”“施工图纸”,因此理性和科学要求项目承建方在行动中保持价值刚性。在此指导下,项目决策者的逻辑推理掩盖了项目发展的真实过程。上级政府认为,扶贫桥建设项目作为一项惠农公共产品,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符合目标正义与公共价值,正是这种政府主导的价值优先观念诱发了项目供给过程的程序非正义,缺少与村干部、村民间有效的沟通交流,也正因如此,为项目建设埋下了冲突隐患。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合情合理”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是基于长期的乡土情境形成的价值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套柔性规则和行为。Y阻止扶贫桥建设项目主要原因有三个。首先,不能将扶贫桥建设看成是一个纯粹的公益性项目,扩建后的桥面对自家存在潜在“风水”威胁,“全村受益自家遭灾”不合情;其次,作为村庄成员和项目相对人,在项目建设中缺乏实质性的参与不合理;最后,乡村治理讲究以人为本、柔性治理,刚性的项目要考虑柔性的社会。王晓毅认为,利益受损和价值损伤是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18,正是这种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剥夺感构成了Y所持情理逻辑的动力。法理和情理的冲突反映了二者性质的不同,前者通常由国家力量从外部社会自上而下地强加给农村社会,后者往往弥散于乡土情境之中。法理刚性通常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由法律思维和技术理性推动形成,希望以标准、恒定的规则治理社会。当两种思维迥异的观念在乡土情境双遇的时候,农民的价值要求更多地体现在情理维度,合情、人性是他们价值判断的基础,因此他们经常以情理抗争法理。

三、治理之道:话语包装、任务共同体与情法竞合

在扶贫项目基层实践困境中,宏观层次的制度性张力产生了语义冲突,中观层次的结构性张力诱致了代理失衡,微观层次的价值性张力形塑了情法矛盾。相应地,这指向“制度” “结构”“价值”维度的对策方案,即以话语包装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表达、任务共同体实现向上代理的向下平衡、情法竞合实现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

(一)话语包装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表达

对于正式制度规范性和非正式制度灵活性产生的语义冲突,应以话语包装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表达。首先,项目规范在嵌入基层社会过程中要遵循地方规则和习惯,官方话语、科学知识需与地域性情境相互调适。理性的、科学的、普遍的知识话语要以非正式方式在地化表达,以一种乡土社会认可的形式呈现。当项目落地出现矛盾冲突时,避免以行政官僚、暴力机构、法律规范、科层压力等对乡土社会塑造、控制,转而以灵活嵌入的方式与多元、特殊的地方性知识适应融合。其次,项目执行人在与乡土社会接触过程中要变通灵活,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实施项目。在传统认知中,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和国家代理人代表国家,掌握暴力机关,拥有科层权威,在活动过程中拥有“不容藐视”的威严与庄重,因而在与普通民众交往的过程中往往高高在上,充满了强制性。但“国家”作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形象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以文明、可接受的方式作用于权力客体,即以“同理心”“讲道理”“说服”等方式对正式制度执行进行柔性包装。最后,自上而下的项目政策暗含规范、科学和普遍的正式权威,而正式权威的非正式表达有利于扶贫项目收获“共情”、赢得人民内心认同和支持、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扶贫的目标是造福群众,如果不了解群众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的乡土情境去考察群众需求,扶贫项目很可能梗阻或偏离初衷,难以创造持续性产出。但话语包装不是歪曲国家意图,非正式表达也非无原则妥协,其限度止于不破坏正式制度和项目秩序,边界在于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

(二)任务共同体实现向上代理向下平衡

“共同体”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他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原始的、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19 在扶贫项目落地中,项目承建方(建筑公司)有完成任务的行政压力,村民有利益不受损的情理诉求,村干部有调和利益张力的身份要求,而要调和结构和行政性导致的代理失衡,建筑公司、村民和村干部可以结成任务共同体,即围绕扶贫项目建立互动协商、平等对话、互助守望、精神认同的合作统一体。首先,明确任务共同体的价值指引——合作。20 合作是建构任务共同体的关键,因为合作源于人的社会依存性的需要,是对工具性的扬弃和灵活性的补充,是调节对立消灭冲突的重要社会行为,从根源上抛弃了依附和规训。21 与向上代理不同,任务共同体通过合作保障项目各方的权利,主张以善的联合重构各主体平等对话平台,体现出公共价值。其次,平衡村干部双重代理角色。在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科层压力、行政任务等驱使下,乡村治理结构行政化凸显。在任务共同体中,平衡村干部向上代理偏向,以宗法共同体和乡村关系网络强化村干部向下代理职能。在代理平衡的基础上,双向委托代理关系的组织嵌入奠定任务共同体对话协商的结构基础,即村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生活在乡土情境中,是乡村社会成员;村干部作为村民代理人内嵌于官僚制体制中,是国家的准行政人员,村干部的身份互嵌有效地链接建筑公司和村民,任务共同体内的对话协商在“中介撮合”下有效展开。最后,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精神认同是任务型共同体向上代理向下平衡的价值引领,村民、村干部、建筑公司(国家)应该将村民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结合,强调自主性,尊重差异性,培育公共性,增加凝聚力,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

(三)情法竞合实现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

乡土社会、自然村庄就像是大家庭,大家庭中通常是“少讼的情境”,有的是“礼、善、和睦”等伦理规则。现代文明、政权建设和送法下乡似乎消除了“无法的角落”,媒体上报道的家庭诉讼和村庄纠纷越来越多。尽管如此,自然村庄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仍习惯于“情理”调节,因为在乡土情境下,村民价值观念中的“合情合理”思想根深蒂固,这是他们的行为指南。而国家主体一直秉持法理逻辑,希冀以正式的规则制度治理社会,所以“情法竞合”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结果。首先,以“三治融合”奠定情法竞合基础,为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提供乡土空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一要坚持村民自治核心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策,顺民意、察明情,以规范性融合乡土性,让传统性顺应现代性,通过村民会议巩固民声表达。二是坚持村庄法治根本,普及村民法治知识、健全村民法治观念、培养村民法治精神,引导“村庄礼俗”向“法律契约”转变,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三是完善村庄德治情感支撑,挖掘礼治社会道德规范,以道德教化为自治法治赢得情感支持和社会认同。其次,以党建树立情法竞合引领,为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提供组织指导。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乡村治理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的组织功能、制度优势和党员力量。乡村治理,关键在党员,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机制,通过村庄老党员、新乡贤推动法理逻辑和情理逻辑融合发展,满足村庄村民合理诉求。最后,以情感认同构建情法竞合共识,为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提供文化框架。在强调项目发展法理准则的同时,加强对德治文化、群众情感、地方性知识的重视。公益公平是基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村民、村干部与建筑公司间的情感认同和话语支持有利于营造政治共识,提供文化支撑,推动情理逻辑和法理逻辑和合发展。

四、总结

项目制背景下化解农村扶贫工作基层实践困境事关巩固脱贫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的“最后一公里”。本文跳出项目执行偏差问题,重点关注扶贫项目下乡落地难困境,并从弥合“制度主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分析间隙出发,建立“制度、结构、价值”整体性分析框架,厘清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的现实表征和逻辑指向。研究认为,国家扶贫项目在嵌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出现的基层实践困境表征为官方话语和地方性知识的语义冲突、“代理人”和“当家人”的代理失衡、情理逻辑和法理逻辑的情法矛盾。究其原因在于项目运作的制度规范、组织结构和行动价值方面的不兼容和矛盾性,即扶贫项目中正式制度规范性与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灵活性的张力,村干部向上代理行政性和向下代理社会性的张力,治理体系中国家治理价值刚性和社会治理价值柔性的张力。相应地,可以以“尊重”“变通”和“共情”等话语包装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表达,以秉持“合作”“平衡”和“公共精神”的任务共同体实现向上代理向下平衡,以“三治融合”“党建引领”和“情感认同”构建情法竞合实现法理逻辑情理化运作,最终消弭项目实践中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张力。不可忽视的是,文章以村庄个案为研究对象,可能存在“代表性”问题,但H村的扶贫项目建设冲突作为“典型”案例,仍可以为理解项目制背景下项目基层实践的困境提供一定理论借鉴。

注释:略

作者简介:于水,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汤瑜,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研究”(20ZDA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前沿项目“公共突发事件背景下中国民生保障研究”(SKQY20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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