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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对企业税收有何影响?财务必看内容

 刘忠民SDBZBX 2021-10-10

大家应该都知道在2014年之前,注册企业注册资金是实缴制,自2014年之后,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制,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那么在2014年之前,注册资金是需要进行验资的,2014年之后,这个注册资金不需要验资。这种情况之下,公司的章程规定就非常的重要,在公司的章程里面可以约定,注册资金是一年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缴清都可以,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那当我们有一家企业。在公司的注册资金上约定不一样,对税收会有什么关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投资成立了一家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各10万元,也就是两个股东每个人出10万,首次总共出资是20万。公司的章程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该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的全部出资。就是两个股东在公司的章程里面约定,必须要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一年内将这个注册资金全部出资到位。那么到了2019年12月1日之前,两个股东仍然没有履行这个80万的出资。这种情况下公司要经营又需要资金,企业可能会去找银行贷款,也可能会找其他的关联公司借款,甚至也可能会找股东个人借款等等都有可能。当存在这种借款的时候,就会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那这种借款的利息支出能不能在企业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呢?或者说作为利息费用的支出呢?

根据国税函2009年的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这个就是叫规定的期限没有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案例规定的期限就是公司注册成立后一年内,即应缴资本额是100万,要在一年内全部出资到位,那么这个差额80万没有缴足。正好遇到企业需要资金,企业到外面去借款借了200万,其中有80万的利息,那么80万的利息,是不得在企业里面作为利息支出来扣除的。

所以,我们要提醒股东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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