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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与违纪构成的学习思考(原创)

 纤纤791 2021-10-14

违纪与违纪构成的学习思考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邹益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工作实践,笔者从浅析违纪与违纪构成要件等概念、特征入手,供纪检监察人员更精准把握是否涉嫌违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等作参考借鉴,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及后续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党的纪律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基本概念
党的纪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即“六大纪律”。
狭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内法规规定的、运用纪律处理和处分的手段保证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基本特征
1.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必须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
2.约束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体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3.强制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范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二、违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基本概念
违纪是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是认定违纪,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基本依据。
(二)基本特征
1.一定的危害性。违纪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一定危害的属性。包含两层意思:首先,违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党员的思想只要它没有外化为具体行为,就谈不上是违纪。其次,违纪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这是违纪的本质特征。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反“六大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含“四风”问题)。
2.违纪性。违纪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党纪处分条规的行为,即具有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党纪处分条规把那些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规定为违纪,明令加以禁止。只有实施了党纪处分条规所禁止的行为,即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行为,才是违纪。一定的危害性是违纪性的基础,而违纪性是一定危害性在党纪处分条规上的表现,这是违纪的形式特征。
3.应受处罚性。违纪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当受党纪处罚的属性。任何违纪都要承担相应的纪纪律后果。违纪是党纪处罚的前提,而党纪处罚则是违纪的纪律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规的规定,不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即不具有应受处罚性的,也就是不构成违纪。
不应当受处罚与不需要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是指行为不构成违纪,当然就不存在应当受到党纪处罚问题。不需要受处罚,是指行为已构成违纪,本应受到党纪处罚,但由于情节较轻,并具有从减轻处分的情况而免予党纪处罚。
违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违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基本特征,都不构成违纪。一定的危害性是违纪的本质特征,违纪性和应受处罚性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来并由这一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不构成违纪;行为具有危害性,但危害没有达到违反党纪处分条规和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也不构成违纪。违纪的基本特征从原则上区分了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但要具体区分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界限,就需要进一步掌握违纪构成的理论和综合分析党纪处分条规规定的各种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违纪构成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基本概念
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规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基本特征
1.违纪构成是党纪处分条规加以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违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对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总则的规定和分则的规定。总则规定的是各种具有违纪行为的共同要件,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有违纪行为的具体要件。只有把总则的规定和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构成违纪的主客观要件,做到准确定性量纪。
2.违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且主客观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任何一个违纪构成都包含一系列要件。按其性质可分两类:一类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包括主体和主观方面。另一类是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
《党纪处分条例》认定违纪坚持主观过错与危害行为的统一性,即认定一个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必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过错与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三)违纪与违纪构成之间的关联
违纪构成与违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违纪是违纪构成的基础,而违纪构成是违纪的具体化。
违纪概念是揭示违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违纪?违纪有哪些基本特征?违纪构成的概述是以违纪概念为基础,进一步从违纪行为的内部结构来分析某种行为是如何构成违纪,构成某种违纪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回答的问题是:违纪是怎么构成的?构成违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违纪的基本特征是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标准。违纪构成是区分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具体标准。

四、违纪构成的要件及其对定性、量纪的作用

(一)违纪客体
这是用以说明违纪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都侵犯了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即一定的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的。违纪客体是任何违纪的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如: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规定,……。
1.违纪客体的三个特征:(1)违纪客体是一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2)违纪客体是《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3)违纪客体是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2.违纪客体对定性的作用:(1)有利于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任何违纪行为都侵犯一定的客体,不侵犯客体的行为都不构成违纪。(2)有利于区分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界限。各种违纪行为的性质是由侵犯的直接客体(常指规章制度)决定的。
3.违纪客体对量纪的作用:量纪的轻重主要由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的,而危害程度又主要由直接客体的性质决定的。如: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
(二)违纪的客观方面
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又称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它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精练描述具体事实行为。
1.违纪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1)违纪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一般对其内容都作出具体的规定)。(2)违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各种客观事实。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行为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多数违纪行为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违纪行为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3)违纪客观方面是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客观事实,即说明通过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侵犯。不能说明侵犯客体的客观事实,就不属于违纪的客观方面。
2.违纪客观方面对定性的作用:(1)有利于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没有危害行为,也就失去构成违纪行为的基础,因而不构成违纪行为。(2)有利于区分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界限。《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有些违纪行为,其主体、客观和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但由于客观方面存在不同,而规定为不同的违纪行为。
3.违纪客观方面对量纪的作用:(1)就不同的违纪行为来说,法定处分不同的依据之一是客观方面不同。(2)就同一违纪行为来说,危害结果以及违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数额对量纪的轻重都有一定的影响。如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
(三)违纪主体
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党员的基本特征的要件。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它不仅包括党员的党纪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的特殊身份。按照权责对应关系,根据职责分工及其对应履职期间,划分相应责任。
1.违纪主体的三个特征:(1)违纪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不构成违犯党纪的主体。(2)违纪主体必须是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不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不构成违纪主体。(3)违纪主体必须是实施了违纪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党员和党组织。只有当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实施了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纪责任时,才构成违纪主体。
2.违纪主体对定性的作用:(1)有利于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任何违纪行为都有主体,即任何违纪行为都有违纪行为的实施者,但并非任何党员实施了危害行为都能构成违纪,而只有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构成违纪。(2)有利于区分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有些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不同的身份的党员实施,就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
3.违纪主体对量纪的作用:《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有些违纪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违纪行为的构成,但影响量纪的轻重。
(四)违纪的主观方面
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党员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又称违纪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等。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纪。每种违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如果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危害的结果,但在主观方面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不构成违纪。
违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违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违纪主观方面对定性的作用:(1)有利于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违纪行为的成立,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2)有利于区分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界限。过错形式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
2.违纪主观方面对量纪的作用:由于故意违纪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大于过失违纪,《党纪处分条例》对故意违纪行为和过失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查明主观过错的形式,在保证定性准确的同时,也保证量纪的准确。

五、党纪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党纪责任,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因实施违纪行为而产生的、由党组织强制违纪人承担的纪律后果。具有以下特征:
1.党纪责任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条例》不仅规定了什么是违纪行为,而且规定了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党纪责任。
2.党纪责任是因实施违纪行为而产生的。实施违纪行为是党纪责任产生的根据和原因。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有违纪行为,就有党纪责任;没有违纪行为,就没有党纪责任。
3.党纪责任只能由违纪人来承担。党纪责任既不可转嫁非违纪人,也不可由非违纪人代为承担。谁实施了违纪行为,谁就应该承担党纪责任。没有实施违纪行为,就不具有承担党纪责任的根据。
4.党纪责任必须由党组织强制违纪人承担。党纪责任是违纪人向党所负的纪律责任,须由党组织代表党强制违纪人承担党纪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汪国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第十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8月:20-58,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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