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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常见的承诺都是如何变更的?

 静思之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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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

承诺事项主要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资产重组、股权分置改革、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

根据相关承诺事项的不同,又可将承诺的类别大致分为股份限售承诺、股份增持承诺、股份减持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股份回购承诺、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或现金承诺、股东一致行动承诺、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分红承诺、关于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承诺、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IPO稳定股价承诺以及其他承诺

“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尽在昭示着承诺之重要性,但在有些情况下(如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亦或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原承诺已无法履行),继续坚持履行承诺却并非明智之举。因此在各类承诺事项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某些原因,时常会有中途对承诺进行变更的情形发生,中国证监会也针对承诺的变更作出了规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内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下面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常见的承诺都是如何变更的,以及变更不规范会有什么后果。

(一)业绩承诺变更


违规案例:

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2016年以增资形式认购B公司45.939%股权。B公司股东B1公司、B2公司承诺B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

经查,承诺主体2016年、2017年两次变更业绩承诺,仅提交董事会审议,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严某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某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市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未将业绩承诺变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业绩承诺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也未在定期报告内对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因此,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严某某、吴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别提醒:

在承诺变更中,务必记得将承诺变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也是大多数承诺变更被处罚的关键所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还应注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特别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着重注意,《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二)股份增持承诺变更

由于大股东或董监高发布的股份增持计划通常会给市场带来一种正面预期,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事项,因此为了防止“忽悠式“抬高股价而给市场带来不利影响,监管上对股份增持行为视同承诺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完毕。但是,在做出股份增持计划后由于某些原因致使承诺无法完成,也是可以对承诺进行变更的。需在期限届满前按照承诺事项变更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以延期完成股份增持承诺或变更增持方式、取消增持计划等。值得注意的是,相对而言,取消股份增持计划的监管会更加严格


成功案例:

2021年1月23日,某上市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股东变更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 ,公告披露A公司股东柴某某原承诺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的6个月内(敏感期除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A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A公司总股本约0.3102%,本次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0元/股,将根据A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截至2021年1月19日,柴某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买入方式增持A公司股份202,400股,剩余承诺增持股份2,797,600股

柴某某拟通过B公司(基金管理人)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柴某某为基金份额唯一持有人)增持剩余承诺增持股份2,797,600股。即柴某某股份增持承诺由“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不超过3,000,000股”变更为“通过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增持剩余承诺增持股份2,797,600股”

该承诺变更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于2021年2月8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2月27日,A公司披露《关于董事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柴某某的股份增持承诺已履行完毕,未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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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

2019年10月28日,A公司披露《关于收购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姜某于前述公告中作出股份增持承诺,承诺自收到第一笔股权收购款后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0万元的A公司股票,增持期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22日,A公司披露公告称姜某未能在承诺期间实施增持计划。2020年11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延长增持公司股份期限的议案》,同意姜某延长此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姜某作为A公司董事,未能在原增持期限内履行股份增持承诺和完成延长增持期限的审议程序


案例分析:

姜某的增持承诺期截止2020年10月30日,而承诺变更却延迟到2020年11月6日才进行股东大会审议,姜某未在原增持期限内履行股份增持承诺,也未在此期限内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姜某发出监管函。因此,对于承诺期限要格外注意,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完毕或未完成相应审议程序都将会面临处罚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董监高作出增持承诺,即使后续离职了,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三)股份回购承诺变更


违规案例:

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的预案》,公司计划以不超过(含)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4,000万元的资金总额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方案。

2019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回购期限内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仅219.92万元,远低于回购计划下限,而在此期间公司股价长期低于8元,有充足的时间窗口。


案例分析:

股份回购承诺作为自愿性承诺,正常情况下只要原因合理,该承诺可以通过承诺变更程序进行适当延期调整或终止回购计划;但对于如上述案情此类情况,实际回购远低于回购计划下限,且期间公司有充足的时间窗口进行股份回购却没有完成回购计划,可见公司未能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的有关事项,公司此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因此,并非只要履行了承诺变更的程序便可高枕无忧,承诺的履行与承诺内容偏差太大也是有可能会被处罚的,毕竟做出承诺是让我们去履行而不是变更的,承诺变更只是履行承诺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寻辟的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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