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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万!!闵行好世凤凰城成功从前物业手里拿回264.6万!

 無吾9182 2021-10-22

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公益性收入人民币2,646,02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经历了一审被驳回,再审补充一些材料等操作,最终迎来胜利!

以下内容摘自终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中,凤凰城业委会提交新证据材料:好世凤凰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好世凤凰城现行物业服务合同、地下车库车位平面图和照片若干,旨在证明地下车库仅44个车位,并不需要6名车辆管理员,现地下车库并无专人管理,只是有保安巡视。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凤凰城业委会要求和迅公司返还2010年8月至2016年7月21日以增加管理员名义列支公益性收入2,646,024.50元是否有依据?(二)凤凰城业委会要求和迅公司返还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以税金名义列支的公益性收入256,922.09元是否有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和迅公司上述时间段以增加管理员名义列支公益性收入,是依据原凤凰城业委会同意上述费用从停车费收入中列支的有关决定,而这些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故列支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另业委会行为受业主大会表决约束,相关章程经过备案,和迅公司作为凤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知超出包干之外的停车费收入分成基数的调整应经过凤凰城业主大会同意;因此一审仅以凤凰城业委会的通知符合其职能,未经凤凰城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系凤凰城业委会与凤凰城业主大会之间内部事务等为由驳回凤凰城业委会诉请不当。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本就是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即使根据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车库机动车车位按实际收入扣减管理成本后的30%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而按照和迅公司所述,车库管理人员为6名,且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时就已经存在,并非新增加的车管人员,另4名为地面车位车管员,故其所称增加10名车管人员费用作为管理成本列支后先行在停车费收入中扣除再由双方三七分成并不符合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审理中,和迅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凤凰城业委会要求和迅公司返还2010年8月至2016年7月21日以增加管理员名义列支公益性收入2,646,024.50元依法有据,凤凰城业委会要求返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凤凰城业委会在原审中的第二项诉请是要求返还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以税金名义列支的公益性收入256,922.09元。根据凤凰城业委会与和迅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和迅公司除了主张其增加管理人员成本以外,还主张税金也是管理成本,理由是其收取固定车位停车费临时停车费都要给发票,而发票是事先向税务局购买的,已经含税金。凤凰城业委会则主张应各自按三七分成后,由和迅公司自行纳税。对此本院认为,从一般小区停车费收取情况看,和迅公司所述收费给发票的情况属实,而先总体扣除税金再两方三七分成,和两方先三七分成再各自交税,计算结果是一样的,且先行扣除税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凤凰城业委会要求返还税金缺乏依据,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凤凰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为和迅公司基于合理信赖根据凤凰城业委会同意的内容列支讼争费用,并据此驳回凤凰城业委会全部诉请有误,故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1480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公益性收入人民币2,646,024.50元;

三、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支付上述公益性收入人民币2,646,024.50元的利息[以人民币2,646,024.5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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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小区公告栏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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