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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沛涟与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戈哥 2021-10-22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8民初5119号

原告:杨沛涟,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松,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

诉讼代表人:杨建新,该小组组长。

原告杨沛涟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以下简称XX村XX组)、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堆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沛涟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沛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村XX组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1072元,被告黄堆村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XX村XX组村民,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被告XX村XX组,2016年5月23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原告名字。后原告在西安工作,因为孩子上学将户口从被告村组迁出,又于2018年9月28日将户口转回被告村组。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8月11日,被告XX村XX组给村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1072元,但未给原告分配,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堆村村委会、XX村XX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母均系被告村组村民。原告出生后随父母将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村民,并享有承包地。原告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2018年9月25日经黄堆村村委会同意,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迁回被告XX村XX组,成为XX村XX组村民,没有固定工作。2020年11月25日,被告XX村XX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被告黄堆村村委会制定了分配方案,决定向村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1072元。2021年8月,被告村组以户为单位向XX村XX组每位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11072元,但未向原告分配。原告多次向被告村组索要该款项未果,遂于2021年8月16日持诉称理由提起本次诉讼。审理中,因两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分配方案、储蓄存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父母均系被告村组村民。原告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被告XX村XX组,且原告在被告XX村XX组分配的承包地尚在承包期内。原告结婚后将户口从被告村组迁至其丈夫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在陕西省放宽户籍准入政策后,XX村委XX组,XX村委XX村村民,足以说明原告具备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XX村XX组未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侵害了原告参与分配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村XX组给付征地补偿款11072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黄堆村村委会参与制定分配方案且对被告XX村XX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被告黄堆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沛涟征地补偿款11072元;

二、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应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第八村民小组、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张云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长霞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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