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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和“利他-利己”:涂尔干的道德个人主义

 社会学研思 2021-10-25


王林平的这篇文章(点击阅读:“个人与社会”和“利他与利己”:迪尔凯姆现代性问题解决方案的理论起点探析)对个人主义的两个面向进行了介绍,但是却未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缺少对于涂尔干的道德个人主义思想的分析。从这篇文章的参考文献来看,作者似乎并未参考涂尔干几篇诸如《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人性的二重性及其社会条件》等论述其关于道德个人主义思想的文章。

《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涂尔干区分了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功利的利己主义。涂尔干认为这种斯宾塞那种所谓“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已经没有什么重要的影响。相反,是另一种个人主义——康德和卢梭的个人主义,唯灵论者的个人主义——需要进行深入考察与分析。涂尔干认为,这种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差别巨大,这种个人主义类似于一种人性宗教——人既是信徒又是上帝。“个人从更高的、他与所有人共享的源泉中获得这种尊严。如果他有权获得这种宗教意义上的尊敬,那是因为他身上具有某种人性的因素。人性是神圣的、值得尊敬的。人性不是他专有的,而是分布于所有的伙伴中,因此,如果他没有被迫超越自己,转向他人,他就不可能把人性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他既是膜拜的对象,又是膜拜的追随者……”

这种个人主义便是王林平这篇文章中所分析的源于启蒙运动的高扬个人理性、智识、价值与自由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更偏向于“个体化”。这种“个人主义”对普遍的个人表达赞美,倾向于“智识和道德的无政府状态”的自由主义观点。涂尔干却指出,个人主义的确离不开一定程度的智识主义;因为思想自由是一切自由的起点。但是这种个人主义却往往会导致荒谬的自我迷恋(这种自我迷恋会把每个人囿限在自身的欲望中,并在人与人的心灵之间制造了一道鸿沟)。

由此,涂尔干认为,其所推崇的“个人主义”是这样一种个人主义,它既保证每个人都有权认识他可以合法认识的事物,坚持自己的理性。同时,当权威是以理性为基础的,那么尊崇权威就与理性主义就完全可以相容。涂尔干指出,其阐发的道德个人主义有别于政治上和智识上的“无政府主义”,它来源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与秩序,它由“神圣”的社会赋予个体并保持个体的价值与尊严。同所有的道德和宗教一样,个人主义本身也是一种社会的产物。个人从社会那里获得能够将他神圣化的道德信仰。康德和卢梭都没有理解到这一点。他们不想从社会出发推出他们的个人主义道德,只想从孤立的个人概念出发推出他们的个人主义道德。这项事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成功,反而从中产生了他们理论体系的逻辑矛盾。

涂尔干又是怎样确证他的“道德个人主义”是来源于现代工业社会又迎合于现代工业社会的呢?我们回到其《人性的两重性及其社会条件》来找寻答案,涂尔干认为,人性具有两重性的存在,一个是扎根于我们有机体之内的纯粹个体存在,另一个是社会存在,它只是社会的扩展。各种激情和利己主义的倾向都来自于我们的个体构造,而我们的理想活动,无论是理论上的还是实践上的,都依赖于社会因素。在现代工业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人们不得不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相互依赖。个体之间相互依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要求我们共同构建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并在这个前提下追求个体的自由。这便是涂尔干所推崇的“道德个人主义”的内涵所在。

由此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涂尔干并不是一个传统的保守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完全继承启蒙运动精神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毋宁说,他是一个“现代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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