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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支招|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弱者自卫的法律武器

 律师戈哥 2021-10-26


家庭暴力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中国也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各地离婚诉讼中,有10%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不止于此,许多家庭暴力虽不经离婚途径而终结,却往往以悲剧方式而告终。
由著名演员梅婷、冯远征主演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家庭暴力的危害与冷酷。剧中丈夫安嘉和对妻子梅湘南从最初的猜疑,发展到持续不断的殴打、捆绑、拘禁,其情节令人不寒而栗。梅湘南性格软弱,对丈夫从忍让、逃避到决意离婚,却始终逃离不了家庭暴力的伤害。最终,在公安机关的追捕之下,安嘉和不得不持枪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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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因不堪家庭暴力进而以暴制暴酿成惨剧的,也不在少数。张某(女)与张某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2015年4月12日凌晨,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随后,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且张某有自首悔罪等表现,被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双方留下的9岁女儿只能跟随老人一起生活。
问:对于家庭暴力,除了忍气吞声和以暴制暴外,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法呢?
答:当然有。这就是“人生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阻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保护对象:1、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一方,如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未婚同居男女。
二、受理条件: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申请主体: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申请。但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受理机关: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五、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只有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六、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第45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困难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该意见第15、21、22条之规定,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核实。
七、作出时间及方式: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八、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九、有效期间: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十、送达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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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不幸遇到了家庭暴力,作为弱势一方该如何应对?
答:崔保华律师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保持距离。马上远离施暴者,防止家暴继续发生或进一步严重。夫妻、男女朋友之间,发现对方有初次暴力行为的,应当十分警觉,坚决制止并提出警告。您的迁就,恰恰是对家暴行为的纵容。
其次,立刻报警。当家暴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结果,应马上报警。警方及时出警,可以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出警记录和告诫书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法律证据。
再次,及时就医。如实向医疗机构陈述受伤的原因及经过,在诊疗记录中有所体现。如造成人身伤害,该诊疗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第四,积极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最后,申请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可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令其远离受害者,如违反可依法追究责任。

附:典型案例

No.1

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该院立案受理后,王某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分别向罗某、王某、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对于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罗某离婚,并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安全保护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No.2

父母“教育”子女致其身心重创,妇联及时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


(摘选自江苏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 情
年仅10岁的圆圆(女)与父亲朱某、继母徐某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义对圆圆进行殴打,树棍、尺子、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圆圆的工具。日常生活中,圆圆稍有不注意,就会被父母打骂,不管是身上还是脸上,常常旧痕未愈,又添新伤。长期处于随时面临殴打的恐惧中,圆圆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区妇联在知悉圆圆的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走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片等家暴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天制作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徐某对圆圆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胁、控制、骚扰圆圆。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二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作出,承办法官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深刻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疗的圆圆。法院和妇联对圆圆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点 评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本案中,圆圆的父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计发出123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切实履行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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