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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任官的名词

 新用户5228s1Bq 2021-10-26

(节选自王寿南氏《隋唐史·第十三章·政治制度》)

隋唐官吏(职事官)任用种类甚多,主要有拜、迁、转、擢、进、除、改、左迁、左除、授、左授、贬等,均表示任用时新官与旧官职在秩位上的升降关系,兹分别简略说明如下:

(一)拜:“拜”系隋唐任官的通称,意即正式任命,少有官职升降的含义,因此“拜”较常用于初任,如陆贽以经学闻名陈少游荐于朝廷,“拜左拾遗”,即受任命为左拾遗。不过在屡任之后也会用“拜”,因为“拜”是隋唐任官常用之辞。

(二)迁:由一官职调任另一同品级或高品级的官职,通称“迁”。例如:

李中敏……累迁谏议大夫(正五品上),……迁给事中(正五品上)。(新唐书卷一一八李中敏传)

(苗晋卿)授万年县尉(从八品下),迁侍御史(从七品上)。(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

(三)左迁:“左迁”与“迁”不同,“左迁”是由一较高官职调降较低官职之意。例如:

(韦嗣立)开元初;,入为国子祭酒(从三品)……宪司所劾,左迁岳州别驾(正五品下)。(旧唐书卷八十八韦嗣立传)

(褚遂良)进拜尚书仆射(从二品),……武氏立,乃左迁遂良潭州都督(正三品)。(新唐书卷一O五褚遂良传)

(四)转:“转”也是调任官职之称,但所调任的新职位是同品级或较高的品级。例如:

韦凑……出为陕州刺史(从三品),无几转汝州刺史(从三品)。(旧唐书卷一O 一韦凑传)

(于琮)迁中书舍人(正五品上),阅五月,转兵部侍郎(正四品下)。(新唐书卷一O四于琮传)

(五)擢:“擢”是调升之意,即由低品级升任高品级的官职。例如:

(李勉)召为大理少卿(从四品上),然天子素重其正,擢太常少卿(正四品上)。(新唐书卷一三一李勉传)

(六)进:“进”是晋升官职之意,有时品级未升而职位较优也称“进”。例如:

(姚崇)睿宗立,拜兵部尚书(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进中书令(正三品)。(新唐书卷一二四姚崇传)

(七)除:其意与“拜”同,但“除”极少用于初任。例如:

(王绍)拜兵部尚书(正三品),寻除检校吏部尚书(正三品)东都留守。(旧唐书卷一二三王绍传)

“除”多用于官职的平调或升调,但是如果称“左除”,则为降官之意。

(八)改:即调任他职之意,可由低职调高职,也可由高职调低职;可由同级调优缺,也可调劣缺,使用甚广。

(九)授:即授予官职之意,可用于初任,也可用于转任,“授”与“拜”“除”相似,可作任官之通称。“左授”则为由较高职位降任较低职位,或由较优职位改任较差职位之意。

(十)贬:即调任较低的官职,较“左迁”“左授”更为明显而强烈。唐人称“贬”官多系指由中央高官调地方卑官,或中央势要之官调边地闲散之官(不论品级,主要在去其势要),或由距京师较近的官职调较远的官职。

以上所述为隋唐任官形态的种类,然而唐人对任官种类的称呼除降官必称贬、左迁、左授之外,其他并无严格的区分,所以在史料中,拜、迁、转、擢、进、除、改、授等字常有混淆参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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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官任用的方式也相当复杂,凡由皇帝正式任命为占员缺的职事官称为“正拜”或“正授”“正除”(“正”字常省略)。除此之外,尚有守、行、试、摄、检校、知(权知)、判(权判)、充、领、兼、监、同、员外、勾当、里行、版授等名称,其含意各有不同,兹分别简略说明如下:

(一)守:凡阶(散官)卑而官(职事)高者称“守”。例如:

银青光禄大夫(散官从三品)守兵部尚书(职事官正三品平章事上柱国河东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毕诚……(全唐文卷八十三,懿宗,授蒋伸毕诚节度使制)

(二)行:散官高而任较低职事官者,称为“行”,例如金石萃编卷八十有裴颖和裴贲的华岳题名石碑,两人题名的领衔是:

朝散大夫(散官从五品下)行华阴县令(职事官从六品上)上柱国(勋位)裴颖、朝议郎(散官正六品上)华阴县令(职事官从六品上)裴贲

(三)试:“试”是正式任命之外的一种任用方式,隋及唐初并无试官,试官的设置始于武后,武后欲收买人心,乃大设试官,当时的试官极多,唐会要卷六十七“试及邪滥官”项有下面一段记载:

天授二年二月十五日,十道使举人石艾县令王山辉等六十一人并授拾遗、补阙,州录事参军霍献可等二十四人并授侍御史,并州录事参军徐昕等二十四人并授著作郎,魏州内黄县尉崔宣道等二十三人授卫左校书,盖天后收人望也。故当时谚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把椎侍御史,脱腕校书郎。”试官自此始也。

试官似乎并未莅官临事,只是一种虚衔而已,正如陆贽所说:“试官虚名,无损于世。”不过,也有些试官似乎真任职事。然而,不论试官为虚衔抑为任事,试官终非正式官职,至于临时试用而已。

(四)摄:为代理之意,摄某官即代理此官之意,唐代摄官盛行,史料中随处可见。摄官即非正式授官,因此有时可不必经由吏部补授,而由长官决定,中唐以后,州县地方官不经吏部补授而由长官差人摄任之事例尤其普遍。自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多差藩府亲信摄州县官以增加其对州县之控制力,例如张万福以淮南节度副使摄濠州刺史,郭筠以义武军事判官摄易州长史。不仅地方政府“摄”官甚为普遍,即使中央政府也有由诏命而摄官者。

(五)检校:“检校”一词,南北朝时已见使用,其意为“勾检考校”,至唐,仍习用“检校”二字,如李粲于唐高祖时为左监门大将军,“以年老特令乘马于宫中检校。”龙朔二年太府寺更置少卿一员,“分两京检校。”这些“检校”都含检察校阅、巡检勘校之意。至于“检校”二字用于官衔,至晚始于隋代,唐代则甚盛行,如郭正一于永隆年间迁秘书少监检校中书侍郎,李济运为检校礼部尚书兼殿中监。检校官实质在唐代前后期有所不同,在唐中叶以前检校某官虽非正拜该官,但仍能执行该官的职权,与“摄”相似。然而,唐中叶以后,“检校”某官并非真能执行该官的职权,“检校”成为一种虚衔,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兴起,藩镇及使府僚佐均“检校”京官,当然不可能至京师执行该京官的职务,例如元和年间,西川节度使武元衡的官衔有“检校吏部尚书”字样,武元衡当然不能至京真的担任吏部尚书,所以“检校吏部尚书”只表示他在中央的地方视同吏部尚书而已。

(六)知(权知):“知”某官即是兼理某官职务之意。“知”并非正拜,乃由诏敕委任而已。唐代对“知”的运用甚广,常以某官知政事或参知政事或参知机务或知军国政事而成为宰相。自宰相以下,省台寺监以至州府县诸官职事,无不可由敕旨以他官“知”其事,如知某部事、知门下省事、知贡举、知制诰、知州事、知府事等。除“知”之外,还有“权知”,乃暂时代理的意思,往往经由权知而后正拜。

(七)判(权判):“判”即是文书簿籍判行批决之意,甲官而批决乙官的文书簿籍称为“判乙官”或“判乙官事”。唐代“判”的运用甚广,可判同一衙门事,也可判其他衙门事;可以同品互判,可以高官判低官,也可以低官判高官事,中

央官之间互“判”乃是常事,而且中央官可以判地方官事,甚至地方官也可以判中央官事。例如崔龟从以户部侍郎判本司事(见旧唐书文宗纪开成三年四月辛卯),陆余庆以宗正卿判尚书左丞事(见全唐文卷二五一授陆余庆大理卿制),王铎以司徒(正一品)判户部侍郎(正四品下)事(见全唐文卷八十六授王铎兼判户部制),孙以中书舍人(正五品上)判刑部侍郎(正四品下)事(见全唐文卷三十八册陈王韦妃文),萧嵩以兵部尚书判凉州事(见旧唐书卷九十九萧嵩传),韦安石以神都(洛阳)留守判天官、秋官二尚书事(见旧唐书卷九十二韦安石传)。至于“权判”乃是暂代判行之意。“判”与“权判”均非正拜,但均可过问所判之官职的事务。

(八)充:即充当之意,如杨慎矜于天宝二年以权判御史中丞充京畿采访使。中唐以后,节度观察使之设遍及全国,节度观察使多系检校中央官而充任。“充”亦非正拜,乃系特派性质,充任者对于所充之职可实负其责。

(九)兼:即兼任别一官职之意,如马周以中书令兼太子左庶子。在中唐以前,“兼”是实兼,即可以执行所兼官之职务,但中唐以后,有实兼也有虚兼,虚兼即挂名而不执行所兼之职务。

(十)领:与兼、充相似。

(十一)监:乃本职之外,另监督某项工作之意。“监”不是正拜,而属临时派遣之工作,唐代“监”职普遍,而以监军与监修国史最为常见。

(十二)同:即比照相同之意,隋代已有仪同三司,即指加其仪制同于三司,唐代最初将“同”字加于高官,三省长官之外,他官可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衔均为宰相。唐高宗永徽年间,又有“同正”官的设置,武后时尤多,也可用于卑官。“同”与“同正”之官有些能管所“同”之事,有些则不能。

(十三)员外:“员外”者指正员之外加增之官,“员外”官约始于唐高宗时,中宗复辟后,广置员外官数千人,玄宗时虽大减员外官,然而员外官仍继续存在。自玄宗起,内侍省的宦官人数大量增加,玄宗时宦官已四千人,德宗贞元十五年统计宦官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人,而依据唐朝政府组织编制,内侍省的编制不过五三七人,实际人数超过编制员额数倍,于是编制员额以外的宦官便以“员外”衔而任官了,如李朝成的官衔是“右监门卫将军员外置同正员”,来于宝应二年贬官“播州县尉员外置”。“员外”并非正官,因此其俸禄只有正官(编制内的员额)的一半。

(十四)勾当:唐制于皇帝生病或临崩之际,常令太子或诸王“勾当”军国事,此“勾当”实乃统摄之意。此外,臣下偶而也有“勾当”任官之衔,此称“勾当”则与“领”“判”相同。

(十五)里行:里行是正员以外之官,是“员外”官的一种,武后为收揽人心而设置,“里行”多加于拾遗、补阙、御史的官职,武后以后,里行之衔很少见,

但仍存在,如唐宪宗时李虚中的官衔为西川观察推官监察御史里行。

(十六)版授:版授是授给年老百姓以虚的官职之意,版授是君主对年高百姓的一种恩泽,不定期,不定地域,如兴元元年七月唐德宗诏“耆寿侍老八十以上各与版授刺史”,开元寺题刻中也有“版授滑州刺史王怀宝”、“版授冀州长史彭处信”。版授既非正官,又不能问事,不过是一种荣誉之虚衔而已。

(十七)白衣自效:“白衣”是指没有任官的百姓,因为唐代官员自一品到九品都有一定的服色,白衣是没有颜色的衣服,表示不是官员。白衣自效是以一个老百姓的身分接受政府所指派的任务,换句话说,白衣自效实际上是有职无官。白衣自效的事例很少,而且多发生在军中,并且又都是君主的特别命令。唐高宗显庆五年,高宗征辽,令刘仁轨监统水军,结果误期,刘仁轨受免职的处分,但高宗爱惜刘仁轨的军事才能,特令刘仁轨“以白衣随军自效”。唐玄宗时封常清为范阳节度使,因战败被削去所有官爵,但玄宗特令封常清以白衣随高仙芝军效力。这种白衣自效实有戴罪立功之意,如果建立功劳,这位白衣自效者便可以恢复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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