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立法的本意是什么?应如何理解? 现实生活中,存在房产证没办好就将房屋出卖的情况,双方还约定待房产证办好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严格按上述法律规定,这种转让行为不是无效吗?这样不就限制了物的流转吗? ------------------------ 1、房屋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的房屋即未确定房屋所有人,当然不具备转让的主体资格。 2、没办好手续而转让只是转让的登记权,并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这样的转让并不当然无效,只要他们按照约定做好房屋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还是有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