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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辩护词

 律师戈哥 2021-11-0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徐某某本人同意,指派郭海燕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徐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位于新园路三巷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张炳先、汤智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上均承认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事实中,从赌场开设的租铺子行为、购买翻盘机的出资、到赌场的日常管理经营等被告人徐某某均没有参与。只是因为徐本人对外吹嘘自己的人脉广,应张炳先要求以“干股”的形式参与其中。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徐某某是不参与日常管理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张、汤二人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由他们负责。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某某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徐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该赌场开张时间不足一月,从没有从中获利,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该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在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

3、被告人徐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徐某某就对被告人张、汤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徐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徐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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