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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十五周年访谈丨邱祖芳:没有感同身受,哪能用心辩护?(上)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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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祖芳律师是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在《人民司法》《法学》《现代法学》《经济与法》《刑事司法论丛》《福建审判》《福建律师》《人民禁毒》《中国律师》等发表专业论文多篇;并主编出版《金融从业犯罪风险与防范》一书,聚焦实务,研究深入。

邱律师从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带领团队担任厦门海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人民政府、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侧重提供刑事合规审查。

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之际,我们非常荣幸采访到了邱祖芳律师,近距离聆听、感受邱律师的刑辩经验与法治情怀。

(主持人:刘书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硕:邱祖芳主任,您好。

邱祖芳:你好,主持人。
刘书硕: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来到北京,接受尚权十五周年人物专访,您为什么会选择刑事辩护这条道路?

邱祖芳:我想应该跟我的工作经历有关系,我在法院工作第一个岗位就是在刑庭担任书记员,在刑庭工作几年时间,从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都是审理刑事案件,我意识到刑事案件审判对一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对一个人的自由的剥夺,财产的剥夺,甚至一个判决决定着一个人一生的命运。所以我在09年从事律师职业之后,一直都是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2015年之后只办刑事案件,所以也就契合了2017年我们设立尚权(厦门)分所只办刑事业务的办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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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硕:多年来,您与国内著名法学院校保持良性沟通,是校律合作的典范,在这个过程中,从律所、高校和您的角度谈谈您的收获和感想?

邱祖芳:我们是从2016年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老师合作,举办鹭岛刑事法论坛。我们连续举行六届刑事法论坛,我们收获很多,也就是我们尚权主张的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在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学术的支持,这是符合尚权刑事辩护学术化发展的理念,跟高校合作,举办论坛对我们律师个人最大的收获是专业上和理论上都得到了提升,对我们的办案质量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另外一个作用就是提升我们的知名度。跟高校合作的过程中,律师在高校授课,邀请高校的专家来论坛专题讲座,每年的选题都是比较前沿的,比如前年我们组织的走私犯罪的论坛,去年举办的是金融犯罪的论坛,今年举办的是网络犯罪的论坛,这些主题都跟两高的关注是非常契合的,比如我们去年选题刑事网络犯罪,最高检也出台了以网络犯罪为主题的征稿,我们选择的主题也是比较前沿的,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情况,符合犯罪的现状,我们这个选题对于我们自己也是一个提升,每年举办论坛我们都要求律师都要参与写一篇论文,所以从前年开始我们主要的律师都完成论文,从去年开始我们每年出一本专著,今年我们有关网络犯罪的这本专著很快脱稿。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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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硕:邱主任,您拥有几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能不能和我们分享一下,在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邱祖芳:我认为刑辩律师发挥的作用是越来越大,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的程度是比较浅的,比如就阅卷这个环节,当时的法院没有给律师提供很好的工作保障,当时的阅卷是不能拍照、不能复印,也没有复印机,所以律师的阅卷仅仅是在办公室,摘录一些重点的内容,实际上对整个证据体系很难完整的去体现,所以说当时的刑事辩护应该说是比较表面化,按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形式辩护”,就是浮在表面,我当时在刑庭工作,在我看来刑事辩护律师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最起码在现在看来,几乎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很有针对性的质疑,从这个角度来说当时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在刑事辩护上面是非常有限的,那么在1996刑诉法之后我们刑事辩护介入辩护的工作是比较深入的,至少说你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及时的会见嫌疑人,在整个侦查过程之中为嫌疑人提供非常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在2018年最新的刑诉法修改之后,衔接了《监察法》,衔接了监委的调查等工作,虽然说在监委调查阶段刑辩律师是不能介入的,但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很快就可以阅卷,并且对相应的强制措施可以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见,比如说刑拘转逮捕,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可以提出不需要逮捕等等的申请,这就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刘书硕:从刑辩律师的角度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和未来?

邱祖芳:当然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认为确实有必要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但是我想目前法律共同体建设过程当中有没有足够的共同的基础,至少共同体的建设应该有平等的基础,交流、来往等等,现在的状况不是特别理想,尤其是某些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律师和法官之间不正当的交往,引起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那么也就导致法官、检察官跟律师的交往存在更大的障碍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想只有在控、辩、审三方正常的交往之后,有了这个基础才能够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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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硕:您如何看待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观?

邱祖芳:大家都说刑事辩护是最高端的业务,当然就像田老师所说的,刑事辩护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所以民间经常会误解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的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宪法制度衍生出来的必然的一个制度,对人权基本保障的制度,所以说一个人犯了罪,但作为一个公民他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应该享有被辩护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保障过程当中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一个法律制度。当然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要严格依照《律师法》和刑事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虽然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要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我们律师仍负有法律规定的职责,还有其他的社会责任,比如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个也是律师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责任,还要办理相当的社会公益的事业,比如说法援案件,作为我们刑辩律师一定要尽量多办法援的案件,这个也是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

邱祖芳律师简介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经历:

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从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历任庭长、副院长,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带领团队担任厦门海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人民政府、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侧重提供刑事合规审查。

主要贡献与荣誉:

法律援助——每年承办数起法律援助案件,参与多项法律援助研究的科研项目,深入了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提出建立同行评审制度等观点。

高校授课——从业以来为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高校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尚权公益培训——作为尚权刑辩学院核心讲师,开展数期线上公益课程,点播量上万,并以线下小班形式为青年律师训练发问和质证刑辩技能十余期,深受好评。

鹭岛刑事法论坛——2016年发起鹭岛刑事法论坛,现已成功举办六届,以当下刑事实务中的焦点、难点为主题开展深入研讨,数千名法律人参与其中,呈现广泛参与、话题聚焦、群体多元、学术碰撞等特点,取得了丰富的研讨成果与良好的社会反响。历届论坛所开展相应主题的征文活动,均收获来自公检法司律等单位的优秀论文近百篇,并形成论文集,供与会人员交流、研讨。为积极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开展及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技能,参与策划组织2018年、2019年厦门市法律援助律师刑事辩护办案技能系列讲座(总27期),并邀请资深法官共同培训,系列讲座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系统性、前沿性及实用性相结合的特点。

鹭岛刑事法下午茶——2017年1月,与同行共同发起鹭岛刑辩律师下午茶,每月不少于一场的刑事业务培训交流,成为厦门刑事律师的一张名片。从第31期开始,“下午茶”系列讲座同时作为厦门市法学会“鹭江法治讲堂”公益讲座系列,成为厦门市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一支有生力量。

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

1.陈某某单位受贿、贪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经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管辖权异议、无罪辩护,一审未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二审贪污罪金额依法改判,其他维持,陈某某当庭释放;

2.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3.余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滥用职权罪不予认定,受贿罪“实报实销”;

经济/走私犯罪案件

1. 陈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印度小叶紫檀案);

2. 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柴油系列案);

3. 林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制品案(穿山甲鳞片);

4. 郑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沉香案);

5. 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檀香);

6. 洪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啤酒);

7. 张某某走私珍贵动物案(龟案);

8. 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燕窝);

9. 林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柴油系列案);

10.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柴油系列案);

11.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影响广泛,先前已有百余例有罪的生效判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12.苏某某合同诈骗案,经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撤案;

金融犯罪案件

1.包某甲、包某乙涉嫌骗取贷款、合同诈骗案,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对包某甲做出不起诉决定;

2.影响广泛的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案;

3.南安市著名企业家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

涉黑恶等大要案

1.滕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二退三审查起诉,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并取得国家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2.周某某故意杀人(分尸)案;

3.方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十年前案件);

4.吴某某抢劫(致死)案(1999年);

5.翔安区首起涉恶案件(十九人),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律援助);

6.永定市某涉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辩护改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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