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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外籍职工怎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石头的向阳花 2021-11-03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把纳税人区分了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

两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申报、缴纳是截然不同的。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这里要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单位有一个外籍职工,他有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有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就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达到其中之一就是居民纳税人,不是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而这里的“住所”是特定概念,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比如这个美国人和中国阿哥结婚了,孩子在中国上学,夫妻双方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那么他就是有“住所”,算是居民纳税人。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即使在中国买房住了,但仍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仍属于无“住所”。所以“住所”不是特指居住的场所或地方,而是一种较为抽象的判断标准。实际操作中,按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判断是否为居民纳税人较为简单靠谱。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之不同。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何用张图片,对比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不同。

1、如果一个美国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那么仅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原理是,由于他对美国来说,他就是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取得全部所得申报缴纳税款,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做出这样的规定。

2、如果一个美国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在境内工作,中国分公司和美国总公司同时支付工资,那就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一个美国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六年。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国境外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有20天在中国工作,有10天在美国工作,那么除了美国公司就美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所得都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一个美国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满六年。那么他和咱们一样,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统统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新个税关于外籍人员特殊情况的变化

1、外籍个人是否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税制改革前,对外籍个人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一共可扣4800元。而新个税取消了外籍个人的差别待遇,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一律都只扣5000元。

2、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四、计算示例

例1:比如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50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

他选择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有60岁以上的父母,比如有15岁上初中的孩子,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当月工资应纳税额(50000-5000-3000)*10%-2520=16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人,在计算个税中,如果选择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他和你、我这样的普通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是一样一样的。

例2:比如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

他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当月在单位报销住房补贴3000元、伙食补贴2000元。

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恩恩,是的,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人,在计算个税中,如果选择过渡期津补贴的优惠,除了扣除项目不含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单独报销相关费用外,其他的和你、我这样的普通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也是一样一样的。

例3、比如一位美国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当月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

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恩恩,因为是非居民纳税人,所以不就其取得的所得分项计算税款,次年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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