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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把自己给追进看守所了,你说郁闷不郁闷?

 深圳律师唐柏成 2021-11-04

  (本所模拟法庭)

最近听同行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在深圳经营小商铺的张三,某日发现一小偷正在行窃自己的店铺,于是,张三及时现身制止,小偷仓皇逃窜,张三旋即展开追赶。当追至深圳某河堤上时,小偷被张三追上,并被张三按倒在地。紧接着,张三空出手来掏出手机打电话报警。报警过程中,小偷趁张三不备,挣脱张三并跳下河,准备再次逃跑,但幸亏张三眼疾手快,一把又将小偷扯住,并将其拉上了河堤。可是,在后续的控制与反控制、抓捕与反抓捕过程中,由于小偷身上有汗有水,又光着膀子,太过湿滑,导致小偷再次摆脱了张三,并再次跳下河逃跑,尔后快速向河中心游去。张三由于不会游泳,因此没有下河。最终,小偷因体力不支,在河流两岸围观人群的目视下,溺水身亡。而张三,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关进了看守所。

张三发现被偷,及时展开追赶,小偷逃避抓捕,自己跳河淹死,却弄得张三还进了看守所。你说这事闹心不?你说这事郁闷不?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只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均有扭送其至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不是案件的被害人,也都享有扭送犯罪嫌疑人至司法机关的权利,那本案张三,作为盗窃案的被害人,难道还不能追击、抓捕、扭送小偷了吗?如果能,那张三怎么还涉嫌犯罪了呢?如此这般,那以后大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不要出手了?

为了答疑解惑,今天咱们就聊聊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担负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义务的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从而需要担负刑责。关于过失的形态,刑法规定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担负防止义务的行为人本来有能力预见到他人可能会死亡,但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结果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也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他人可能会死亡。刑法之所以要追责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是因为行为人本来有能力预见到他人可能会死亡,本来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太疏忽、太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所以才要追行为人的责。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担负防止义务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他人可能会死亡,行为人自身也有能力采取措施规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因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能力范围内的有效措施,结果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也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他人可能会死亡。刑法之所以要追责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是因为行为人本来已经预见到了他人可能会死亡,行为人也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太过于自信,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能力范围内的有效措施,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所以才要追行为人的责。

分析至此,回归民众对本案可能的质疑,既然张三追小偷是合法的,既然小偷是自己跳河淹死的,那为什么张三还涉嫌刑事犯罪了呢?

但凡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的追责场合,首先就需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对他人的死亡结果担负防止义务。而关于防止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那么本案,首先就来分析张三有没有义务防止小偷的死亡。当然,张三在本案中可以排除前文叙及的前三种防止义务来源,但是,张三在本案中却有着追赶小偷的行为。张三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自救行为,合法性没有问题。但是,张三追赶小偷,却导致小偷迫不得已跳下了河,也就是说,张三追赶小偷的先行行为,把小偷置于了危险境地,而此时,张三就对小偷产生了死亡结果的防止义务。本案中,如果张三有能力采取措施可以防止小偷不死亡但却没有采取的话,该不作为的行为,就违法了。

因此,本案张三可能的不法行为,并不是追赶小偷的行为,而是有能力救小偷却没有施救的不作为行为。

分析了张三在本案中有义务防止小偷死亡结果的发生,接下来,就需要根据过失的不同形态,分析张三在本案中到底有没有过失。

如果认为本案张三有过失,那具体是什么形态的过失呢?我虽然没有亲手承办该案,但根据常识判断,本案张三涉嫌的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不管任何人跳河,只要河水足够深或者足够湍急的话,跳河的人肯定会有溺亡的风险,而张三作为一个成年人,肯定会有所预见,也应当预见。因此,本案张三如果存在过失,应该是涉嫌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张三最终能否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并进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之罪,本文就根据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律除了要求张三有防止义务外,还要求张三有能力履行这种防止义务。这种能力包括身体素质、技术条件、环境因素、客观可能等各方面。但据同行透露,本案张三不会游泳,因此,其无法下水对小偷施以援救。该因素,可能会成为排除张三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有力因素。当然,履行能力是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察的,具体还得根据现场的各种主客观情况综合认定,本文无法具体展开,只能静观案件发展。

另外,关于本案的辩护工作,也有同行提出,本案可以从因果关系入手,即本案是小偷自己跳河并导致死亡的,力求阻断因果进程。但我认为,关于小偷自己跳河的情节,充其量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却并不能阻断本案的因果进程。一个显然的道理,本案如果不是小偷自己跳河,而是张三的积极作用导致跳河,那本案的性质恐怕就不是过失致人死亡了,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了。本案小偷的跳河行为,如果根据当时现场的客观情况,只要不是异乎寻常的,本案张三的追赶行为导致小偷跳河并导致小偷死亡的因果进程就无法阻断。

文至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所以写下本文,一方面,肯定是希望司法机关明察案情,公正处理,以彻底打破长期以来死者有理、闹者有理、哭者有理的无语局面。国家在鼓励人民勇于、敢于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同时,也要给公众吃吃定心丸,要告诉公众,该出手时放心出手,尽管出手,国家司法机关,是你们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本文自然也是普法宣传,力求化解公众质疑。当然,我也更希望看到本文的读者,日后万一也面临类似情形时,知道如何去做。


  

作者: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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