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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协议知多少

 乐康居 2021-11-05

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年龄逐步老龄化,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老人的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财产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协议签署不慎,可能会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双方目的无法实现。

一、抚恤金能否作为财产遗赠?

杨某某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马某某系余某某的侄孙。2006年4月,余某某与杨某某共同登记取得了一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余某某与杨某某在该房屋内居住。2014年7月,马某某将余某某接至其原籍居住。之后,马某某拟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手续。该《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马某某负责余某某的生养死葬,余某某将下列财产赠与马某某:1.房产的一半所有权;2.属于遗赠人的所有现金、存款及工资收入;3.国家补发的丧葬费;4.医药费按医疗保险结算的剩余部分;5.代为办理去世后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及国家按规定补发的其他款项。协议签订后,马某某尽心扶养余某某,帮助其安度晚年。2016年2月,余某某死亡,马某某对其进行了安葬。余某某去世后,在其生前单位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3万余元、办丧补贴1000元、安葬费2000元。除杨某某外,余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马某某与杨某某因抚恤金等费用领取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马某某要求继承抚恤金安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办理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从录像中反映余某某当时神志清醒、智力正常、思路清晰、表达意思明确、未受到引诱胁迫等,马某某与余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马某某应对余某某尽生养、病医、死葬的义务,余某某去世后,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赠与马某某,并将其所有的现金、存款、工资收入、国家补发的丧葬费、医保结算剩余部分和按规定补发的其他款项也一并赠与马某某。马某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是为了优抚、救济死者家属,抚恤金不是遗产,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马某某不符合相关条件,故抚恤金不属于余某某遗赠的范围,马某某要求享有抚恤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一定要明确哪些为遗赠财产,同时要明确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无效,而影响协议的履行。

二、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撤销?

刘某某的老伴于2008年去世后,刘某某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儿女。老刘有一个外甥孙某某,为了安度晚年,刘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刘某某的房产赠与孙某某,同时约定孙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直至刘某某去世为止,然后刘某某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孙某某。刚开始,孙某某对刘某某照顾有加,刘某某也特别满意,但时间久了,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渐生嫌隙。2010年6月开始,孙某某拒绝赡养刘某某,并将刘老汉从住处驱赶出去,独自占有了刘老汉的房产,无家可归的刘老汉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孙某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刘某某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作为扶养人,其主要权利义务为:1、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妥善照顾好被扶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扶养人的行为,如被扶养人患病,还应给与护理照料;2、不能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照顾行为,如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征得被扶养人的同意,并安排好被扶养人短期的生活;4、如被扶养人死亡,应妥善料理后事;5、在被扶养人死亡后,依照协议约定合法地接受遗产。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当其主动向扶养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根据扶养人所尽的义务情况,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3、得到扶养人妥善护理的权利。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但在选取扶养对象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选取确实能够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对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在签订协议后,也不要急于将承诺赠与的财产转移给对方,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在得到财产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自己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此提醒那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具有扶养义务的人,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享有遗赠财产的前提是忠实、诚信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切莫存在任何投机侥幸心理。

三、当遗赠扶养协议撞上遗嘱,谁的效力优先?

张老汉年事已高,膝下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眼看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在晚年能有人照顾自己,2009年,张老汉与一个远房亲戚宋某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宋某某负责张老汉的生养死葬,张老汉死后的房屋、存款等所有财产归宋某某所有。期间,宋某某尽心照顾张老汉,如实履行了扶养义务。2010年,张老汉身患疾病痊愈后身体每况愈下,邻居刘老汉经常来找张老汉,陪其聊天,疏解心中不快,就此,张老汉与刘老汉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张老汉为了感谢刘老汉能够在自己弥留之际陪伴自己聊天,于是在意识清醒、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死后银行存款赠与刘老汉。后张老汉因病去世,留下房产和银行存款等遗产,刘老汉以张老汉的遗嘱为据,要求其银行存款2万元归其所有,宋某某以其早已张老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自己已经尽了扶养义务,银行存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刘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老汉银行存款2万元。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四、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在扶养人对遗赠人没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因而,凡对遗赠人负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所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视为遗嘱。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协议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差别显著,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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