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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起来 敢执法 江西公开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书洋康乐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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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全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收集部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向社会进行公布,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案为鉴,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底线;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

01


吉安三津盛景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2021 年1月22日20:30许,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吉安三津盛景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黑色且有大量气泡废水,但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正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为了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安排化验室负责人钟某将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分别插入到装有对应达标水样的塑料瓶中进行检测分析,用人为调配好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在线监测分析,致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67.5mg/L、总磷浓度为0.90mg/L、总氮浓度为79.7mg/L,分别超过了其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7.44倍、0.8倍、4.31倍(外排废水超标另案处理)。该公司行为涉嫌故意改动、干扰了在线监控水质分析仪器设备的结构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

处理结果


经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应其申请于3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经复审,于3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罚款25万元,对公司超标排放污染行为罚款70万元,总计罚款95万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化验室负责人钟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化验室负责人钟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该公司工作人员故意改动、干扰了在线监控水质分析仪器设备的结构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并使用人为调配好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在线监测分析,违反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的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有关篡改监测数据的认定情形。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

02


峡江恒通助剂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长期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8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峡江县恒通助剂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水从处理中段用软管引出至厂区雨水沟内,同时利用井水与自来水稀释后排往厂外雨水管网内。经检测:厂外雨水沟COD:783mg/L、氨氮6.26 mg/L;调节池内废水(废水经脱氨后排入调节池属废水中段环节)COD:4180mg/L、氨氮17.8 mg/L。通过查阅企业相关记录,该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共生产OBSH共计581.555吨,应产生废水4245.35吨,实际用水68376吨。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生化池内与500方调节池内存储废水不超过800吨,期间在线监控显示只排水1254.4467吨。根据现场问询及微信通话记录,该企业多次在大雨期间利用暗管排放调节池内非完全处理废水,同时用自来水、井水稀释后通过雨水沟排放。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长期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20213月30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4月2日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罚款70万元,并对该公司下达黄牌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长期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

03


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5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号车间两台阳极炉炉前气体收集系统处理后的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连入安装了在线监测的2号烟囱排放,而是直接通过车间后左侧15米高废气排放口排放,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


3月29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4月20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22日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

04


南丰盛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0 年 12月 29 日,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的盛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该企业的雨水总排放口时,发现有水流动,水质呈淡黄色,并有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利用pH试纸进行测试发现试纸变红,经取样监测,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涉嫌通过雨水管网违规排放超标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1月4日,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3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3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该公司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案例

05


赣州尊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赣州尊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从事与蓄电池相关生产活动,污染环境造成周边树木死亡。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在租赁的厂房和空地进行人工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拆出的电池极板、塑料壳和未拆解的废旧电池大量堆放在雨棚内,废酸横流。经查,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已建成一套熔炼废铅生产设施并已投入使用,并发现铅锭15块、20个吨袋铅尘、含铅炉渣31.46吨、含铅烟尘污泥1.23吨、铅酸蓄电池塑料盒子1.67吨。按照物料平衡原则,该公司非法拆解和处置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超过34.36吨。公司涉嫌违法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并污染环境。

处理结果


2020年8月5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9日,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信丰县公安局。10月15日,信丰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2021年3月15日,信丰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鉴定,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扣押的铅尘、铅泥、炉渣含铅,已造成土壤和大气污染,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34万元,应急处置、二次危废处置和验收费共计11.48万元。2021年5月1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拆解熔炼、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3吨以上和将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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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厅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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