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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案例分析:熔喷机买卖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处理思路

 盆盆缸缸 2021-11-08

2020年爆发新冠疫情后,一大批涉疫情物资纠纷涌入法院,其中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标的大、矛盾大、质量异议多,成为最难化解的纠纷之一。熔喷布是生产口罩的最核心材料,熔喷布生产线即由不同装置和部件组成用于生产熔喷布的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熔喷机)。为妥善化解涉熔喷机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以自己办理的50余件熔喷机买卖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熔喷机买卖纠纷的特点、审理难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对该类案件提出处理思路。

一、熔喷机买卖纠纷的特点

对熔喷机买卖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熔喷机买卖的时间集中在2020年4—5月,卖方或买方起诉的时间集中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此后也有零星的案件。

熔喷机的价格根据不同型号和规格,每台在450万元至900万元之间。据市场调研,正常行情下熔喷机的价格每台为七八十万元左右,行情最低迷的时候,每台熔喷机的价格更是跌破了十万元。涉熔喷机买卖纠纷主要特点如下:

(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疫情时期涉疫情物资市场异常火爆,熔喷机更是一机难求,因此,双方对交易的要求是快速、高效,买卖双方不签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

部分案件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大部分合同内容十分简单,仅约定出卖人、购买人、价款及交货时间等简单要素。只有极少数案件的合同约定较为具体,比如约定了详细的技术参数,不仅约定了熔喷机本身的质量标准,还详细约定了所生产的熔喷布的质量标准。大多数合同中都没有对设备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仅有少部分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从合同主体来看,其中购买人是个人的案件占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单位的比例很小。

(二)诉讼请求以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居多

诉讼请求以卖方主张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居多,少数案件为卖方起诉主张买方支付尾款的案件。

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主张约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1]第二种是主张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四)项,[2]或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3]第三种是先主张约定解除,如约定解除构不成则主张法定解除,或主张同时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主张解除的事实理由主要有以下七种:(1)熔喷机本身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熔喷机是“三无产品”;(3)熔喷机调试不合格,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提出该理由;(4)熔喷机生产不稳定,生产一两个小时就要停下来检修,断断续续;(5)生产的熔喷布不成型,厚薄不均匀,布面有结晶、纱眼、孔洞,不能使用;(6)生产的熔喷布过滤效率或其他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此类案件的占比也较高;(7)卖方不及时派人协助调试,机器无法正常运转等。买方因此认为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不能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且可用于出售的熔喷布,故主张解除合同。

(三)卖方抗辩的理由基本一致

在买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卖方答辩的理由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未约定熔喷机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因此应当符合能够生产熔喷布的常规标准即可,即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卖方出售的熔喷机是组装设备,即卖方是从不同厂家出处购买不同配件再进行组装,并非同一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买方对此也是明知的,有些还是正在正常生产的二手设备,因此不能以熔喷机是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生产合格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熔喷机安装成功后,卖方已经帮买方调试成功并出布,且生产的熔喷布的过滤效率等符合双方约定,但是卖方的调试人员离开后,由于卖方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无法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小问题并解决,故导致生产停滞;

4.熔喷机并非全自动设备,即并非调机师傅调试成功后就一直能够稳定生产熔喷布,熔喷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时时关注,因为熔喷布的克重、厚度、过滤效率等质量指标与原材料、温度、湿度有关,尤其与调机师傅的水平密切相关,不同水平的调机师傅调出的熔喷布质量不一样,由于大多数买方都不具有生产熔喷布的专业技术,且当时调机师傅十分抢手,找不到调机师傅导致无法继续生产,于是将不能生产的责任归结于熔喷机本身的质量问题;

5.买方已经生产了熔喷布且已经对外销售,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6.买方要求退款退货的主要原因是5月中旬后,由于疫情好转和市场涉疫物资的饱和,导致熔喷布和熔喷机的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行情最好的时候熔喷布的价格每吨在70万元左右,5月中旬后直接跌至每吨20多万,目前的价款仅为2-3万元/吨,熔喷机的价格也出现暴跌,因此,这是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真正原因。

(四)多数买方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多数买方为了证明自己购买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故向法院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申请鉴定的案件占比为80%左右。部分案件在一审时未提出鉴定申请,败诉方上诉到二审时也会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1)熔喷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此类案件占比50%左右;(2)熔喷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熔喷机是否能够生产熔喷布,此类案件占比一半左右;(4)熔喷机生产的熔喷布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5)熔喷机生产的熔喷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均匀度、过滤效率等)。

(五)买卖双方的证据零散不成体系

双方在熔喷机交易过程中会发生较多往来,尤其是在熔喷机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上述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双方在交流过程中主要通过电话、微信文字、微信语音、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没有留下书面的规范的证据。

笔者处理的案件中,证据除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之外,其他大多以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为主,证据零零散散且不能体系,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还原事实的全貌,导致双方争议很大。

二、熔喷机买卖纠纷的审理难点

(一)合同双方难确定

首先,熔喷机买卖的交易模式一般是买方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卖方进行购买,卖方、中间人、买方一般情况下都有数人参与,合同的洽谈、付款、收款、交货均有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都难以确定。

以笔者办理的徐某某、夏某某起诉王某、沈某某一案为例,徐某某、夏某某想购买一台熔喷机,两人的朋友A与江阴一个叫B的人熟悉,于是A与B联系,B与其朋友王某联系,并谈好了价款,实际上机器的所有权人是沈某某,后徐某某、夏某某与A、王某一起到沈某某处看了机器,最后沈某某交付熔喷机给徐某某、夏某某和A,并由沈某某进行安装调试。

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抗辩徐某某、夏某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是该交易是A与她洽谈联系的,原告应为A。王某还认为出卖人是沈某某,她只是中介,她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沈某某则抗辩出卖人应为王某,他是把机器先卖给王某,王某再转卖给原告。因此,由于本案两原告没有与两被告签订合同,在确定合同主体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熔喷机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代理、代表、合伙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也经常产生争议。如某公司委托员工去签订合同,但员工却以自己名义与卖方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却以公司名义起诉,对方提出异议。笔者办理的江苏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同由纺织品公司的王某某和吴某签订,但王某某认为其受纺织品公司委托签订合同,但吴某不认可该事实,且王某某在购买熔喷机时也没有披露其身份,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纺织品公司的起诉。

(一)质量问题难查清

在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需要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购买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作为原告的买方,应当举证证明两个方面,其一,熔喷机或生产的熔喷布质量不符合约定;其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庭审中,买方往往陈述卖方交付的熔喷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法庭进一步审查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时,买方又不能进行具体详细陈述,只是以不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这一结果来倒推熔喷机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生产合格的熔喷布与很多因素有关,我们上面已经进行了分析,即使是一台质量上乘的熔喷机,如果不懂技术和操作,原料存在问题或温度调控不好也会导致生产的熔喷布质量不好。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大部分熔喷机也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模头漏料,喷丝板堵塞,成网帘跑偏、螺杆挤出机压力不足等故障,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技术人员,对上述问题是否属于生产过程中常见问题还是属于设备的质量缺陷难以判断,因此,对于买方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否是导致不能生产合格熔喷布的关键原因难以判断。

其实,对于此类专业问题,笔者发现,庭上买卖双方当事人也大多不专业,因为代理人多为律师,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而且很多卖家都是二手买卖,其也是从第三方处购买后再进行出售,其本身对设备的原理和运行机理也不清楚,导致事实很难查清。

由于熔喷机是由不同零部件组成,买方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难以举证,这也是很多买方提出质量鉴定的原因,希望通过鉴定结果来证明其购买的机器设备存在导致不能生产的质量问题,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对于买方申请的质量鉴定是否准许,鉴定是否有必要,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二)“合同目的是否实现”难判断

根据上文所述,买方主张解除合同不仅要满足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构成要件,还要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如何判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是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从熔喷机的功能来看,其主要功能是生产熔喷布,也就是要强调它的实用价值。熔喷机本身的质量是保障,但目的是生产符合双方约定的熔喷布,因此我们要把重点放在生产的熔喷布的质量状况上,如果生产的熔喷布符合双方的约定,那就表明卖方的熔喷机具备生产的条件。

但是,要实现合同目的,持续生产也是一个必要的要素,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熔喷机在安装后首次调试的熔喷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比如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过滤效率90+,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喷丝板堵塞就需要拆卸进行清理后再安装,清洗需要花费数小时的时间,模头漏料也需要及时干预,温度偏差太大也需要专业人员及时操控,总而言之,操作熔喷机是一个技术活,就是调机师傅将熔喷机调到良好的状态,但交给一个不懂技术的人来操作,机器就容易出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另外,熔喷机购买的时间集中在2020年4月底5月初,而熔喷布和熔喷机价格暴跌的时间出现在5月中旬,大多数熔喷机在5月底左右就停止了运行。也就是说,从机器安装开机调试出布到机器停止运行期间,最多也就是十几天到一个月的时间,而这期间又会出现机器正常原因需要检修调试或机器故障需要修理,机器停机再开机又会耗费数小时的时间,且机器也不能长时间连续运行,运行几个小时后需要停机调试。

综合上述因素,熔喷器真正运行的时间加起来可能也只有几天或十几天,以幅宽1200mm的机器为例,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每天(24小时)可生产熔喷布700-800公斤,幅宽1600mm的机器每天可生产1吨左右,而且还要切除边缘不齐整的部分。因此,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生产的熔喷布在几吨到几十吨之间。

一方面,大部分买方主张尽管出布,但是生产的布质量不合格,有些当废布低价出售,有些虽售出但又被退货,有些还堆在仓库里无法出售,因此,在没有熔喷布成品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判断是否实现合同目的就缺乏依据。

另一方面,买方陈述机器停止运行是由于熔喷机出现质量问题,并非主观故意不再生产,但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机器不再生产,是设备本身还是还是买方主观不愿再生产?正是审理中难以判断的问题。这个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的判断。

比如,虽然出布且部分时间段熔喷布质量合格,但只生产了几个小时或几天能否认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或是出售的熔喷布已经对外销售,但销售的量很少,能否认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各个案件情况不同,这也正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买方主张的损失难认定

大部分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都主张了违约损失,主要包括:原材料损失、水电费损失、调机费用损失、人工费损失、自行购买零配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其中最难判断的就是预期利益损失,买方往往主张其与下家即购买熔喷布的买家签订了熔喷布买卖合同,如熔喷机能正常生产合格的熔喷布,则可以出售获取丰厚的利润,正是由于卖方违约导致了预期利益损失。

如笔者处理的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熔喷机一案,甲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高达2000万元,其主张的依据就是其与购买该公司熔喷布的客户之间提前签订的熔喷布买卖合同。但由于市场瞬息万变,且熔喷布价格在5月中旬以后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对于是否存在预期利益损失以及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也是审理中难以认定的问题。

(四)双方调解难度大

熔喷机案件与其他买卖合同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购买熔喷机的价格是平时价格的几倍甚至数十倍,但由于购买的时间与熔喷布和熔喷机价格下跌的时间2020年5月中旬非常接近,因此,大部分买家都是血本无归,亏损严重。一方面,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最妥协的调解方案也需要卖方退还一半以上的款项,但该调解方案让卖家难以接受,另一方面部分卖家出售的熔喷机实际上也是花高价钱从其他卖家处购置,如卖方同意买方的调解方案也就意味着自己损失,所以,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另外,部分案件在进入法院前已经经过当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介入和调解,无果才进入诉讼,甚至还有少部分卖家因买家拒绝退款,遂控告卖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诈骗罪,导致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双方陷入信任危机,又使得调解难上加难。

三、熔喷机买卖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需求旺盛导致交易无序

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是1-4月份,因此,当时市场涉疫物资的需求十分旺盛,熔喷布与熔喷机就成了投资者的抢手货。笔者审理发现,几百万元的货款大部分都是用现金进行交付,可见当时市场的火爆。同时,旺盛的市场需求也带来了交易的无序。比如:

1.未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并未直接洽谈、买受人与付款人不一致、出卖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等情况导致最终合同主体难认定。

2.逃税现象严重,签订黑白合同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单位出卖的机器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名义出售,交易双方大多是个人,且明确约定不开发票;

3.合同未约定熔喷布的最重要指标过滤效率,主要是因为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熔喷布供不应求,只要是熔喷布就有大量厂家抢购,对熔喷布的质量包括过滤效率根本不做要求,导致双方并未约定过滤效率,只是随着疫情的好转和熔喷布产量的增加,市场才逐渐对熔喷布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双方才关注过滤效率的指标,如90+,95+,因此对是否约定了过滤效率产生纠纷;

4.大部分熔喷机是由卖方从不同厂家购买的零配件自己组装,因此出售的熔喷机没有任何技术资料、图纸、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但买方在接收货物时也予以默认,导致买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无法查找原因及时解决,等等。

(二)买卖双方缺乏专业技术知识

从买卖双方的主体来看,出卖人是个人的占比超过50%,买受人是个人的也占大多数,而出卖人是专门生产机器设备的数量很少,而买受人基本不具有生产熔喷布的专业技术和人员,这就导致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维修全依靠专业的调机师傅,而当时的调机师傅供不应求。当时的市场行情是成功调试一台熔喷机费用在几万到十几万,最贵的可以达到30几万元,甚至还只包两三天(稳定生产)。

因此,在没有调机师傅的情况下,机器要能正常运转并出布质量稳定是难以实现的。有些问题其实是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解决是很容易的事,但是对于不具备专业技术的买卖双方来说,双方不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就成为了影响机器运转的重大问题,纠纷由此产生。

(三)买卖双方证据意识薄弱

一方面,由于当时市场火爆,部分卖家基于自己的强势地位,不肯与买家签订书面的合同,导致双方约定的内容难以固定,且双方的沟通方式主要通过快速高效的电话和微信语音电话沟通,难以留痕;另外,部分设备出售到浙江、广州等地,卖方对买方的实际生产情况并不掌握,也难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证据意识也比较薄弱,比如设备在调试出布后,买方并未要求卖方出具交付或验收合格的凭证;双方对熔喷布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后,也未固定检测后的数据,因此对生产出的熔喷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买卖双方是如何沟通解决的,双方也没有固定相应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证人作证等言辞证据,对方往往也不予认可。

(四)熔喷机价格出现暴跌

从涉诉的案件可以看出,熔喷机交易时间集中在2020年四月底五月初,但是熔喷机交易却并不仅仅发生在这个时间段,也就是说目前基本没有2020年4月之前的交易产生的纠纷。从上述数据分析,结合笔者已经判决的案件,部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非设备真正存在质量问题,而是由于2020年5月中旬熔喷机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所致。

以笔者已经判决的刘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刘某2020年5月6日向王某购买的一台二手熔喷机,当时该机器正在正常生产熔喷布,价格为650万元。刘某使用一周后发现价格下跌,于2020年5月15日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案外人。由此可见,短短十天的时间,熔喷机的价格就跌了5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由于熔喷布价格暴跌,而部分买家又囤积了高价购买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则会造成人工、水电等持续亏损,因此,不得不采取“停产”这一止损的方式,这才是部分买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真正原因。[4]

四、熔喷机买卖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正确认定合同主体

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双方应当是要约方和承诺方,也就是协商洽谈合同主要内容的双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对合同的主体产生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或通过以下方式来认定合同的主体

1.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买卖合同的洽谈、协商、签订、履行过程,陈述得越详细越好,然后归纳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2.对于双方均没有陈述到但对案件的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要求双方补充陈述或法官进行追问;

3.对于双方陈述不一致的事实再综合案情作出认定。综上,不能仅仅根据原告起诉状上的寥寥数语就作出认定。

4.不能仅根据付款人和收款人就确定或否定合同主体,付款人和收款人并非是确定合同双方的关键要素,仅能起到参考作用;

5.合同的履行过程也是判断合同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存在委托履行的关系;

6.在当事人主张委托代理或代表的情况下,查清楚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行为或委托代理关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无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向对方披露委托代理的情况,或者在对方起诉的后有无披露委托代理的事实。

(二)正确理解标的物质量标准

在熔喷机买卖合同纠纷中,其中涉及的标的物有两个,一个是熔喷机设备本身,另一个则是熔喷机生产的熔喷布。因此,这两个标的物的质量都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此,合同中如果对熔喷机的质量和生产的熔喷布的质量进行约定的,则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构成违约。如双方对标的物质量未进行约定或未明确进行约定的,则标的物的质量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双方没有约定的,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该条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对于涉诉的大多数熔喷机来说,都是组装的非标产品,且买方对此也是明知的,在双方没有约定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也就是交付时的现状进行确定,而不能反过来适用国家、行业标准来对熔喷机的质量进行要求,而且适用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的前提也是质量要求不明确而非没有约定。

这样的话,就可以解决一个问题,即在双方没有约定熔喷机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买方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以对方的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来主张对方违约,同样,也不可申请适用国家、行业标准来鉴定设备质量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尤其在购买二手熔喷机的案件中,质量标准应当按照交易时的现状进行确定,即能够生产符合约定的熔喷布即可,而不能适用国家、行业标准。

1.关于熔喷机。目前,熔喷机并没有国家标准,通常使用的行业标准是《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FZ/T 93074-2011),[5]此外还有《纺粘、熔喷复合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T/ZZB 1642—2020)。[6]因此,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对于标准进行了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

2.关于熔喷布。对于熔喷布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熔喷布的质量标准,如过滤效率、均匀度等指标,则卖方交付的熔喷机应当生产出符合上述约定的熔喷布,其中过滤效率是熔喷布的核心指标,当然即使也只约定的这一个指标的参数,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因素不重要,起码生产的布要厚薄均匀,没有明显的孔洞,能够满足常规使用条件,比如制作口罩,这也是合同的应有之义,不能因为对此没有约定就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使设备符合质量要求但生产的熔喷布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样构成违约。关于熔喷布的质量标准如何认定,同上述分析意见。

关于熔喷布是否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2项熔喷布相关行业标准,分别是《防粘/熔喷/纺粘(SMS)法非织造布》(FZ/T64034-2014)和《熔喷法非织造布》(FZ/T64078-2019)。前者适用于以丙纶为主要原料,以热轧粘合方式加固的SMS产品;后者适用于以熔喷法生产的非织造布,最终用途不限于口罩,标准仅对幅宽、单位面积质量等提出要求,过滤效率、透气率等关键指标的标准值规定由供需合同约定。

目前,企业组织熔喷布生产主要依据企业标准,但相关指标规定也参差不齐。《熔喷法非织造布》较为常用,熔喷布的内在质量要求包括“基本项”和“选择项”。其中选择项的技术要求是:作为空气过滤材料的选择项包括厚度、过滤效率、透气率、阻燃性能、限(禁)用物质。选择项的标准值由供需合同规定。4.试验方法第4.5 过滤效率,应用于工业用领域熔喷法非织造布过滤效率的测定按GB/T14295规定执行;应用于民用口罩领域熔喷法非织造布过滤效率的测定按GB/T32610-2016的附录A规定执行。

如果熔喷布用于民用口罩,则适用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5.4 过滤效率:根据过滤效率分为:I级、II级、III级,其中盐性介质I级、II级、III级的过滤效率分别为99%、95%、90%;油性介质I级、II级、III级的过滤效率分别为99%、95%、80%。《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附录A规定了“过滤效率测试方法”。

2020年4月23日,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正式发布团体标准《口罩用聚丙烯熔喷非织造布》(T/JSFZXH001-2020),该标准由江苏省纤维检验局提出,并会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及相关熔喷布生产企业起草,于2020年4月26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全国首次发布口罩用熔喷布团体标准,主要适用于卫生防护用口罩熔喷布,由团体成员按照约定采用,并供社会自愿采用。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产品过滤效率水平对产品给出了分级,分为:KN30、KN60、KN80、KN90、KN95、KN100共6个等级。

二是对使用的原料作出规定,应符合《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GB/T30923-2014)要求。

三是针对不同过滤效率水平所对应的颗粒物过滤效率和细菌过滤效率提出具体要求,以满足不同类别口罩对熔喷布的要求。过滤效率水平KN30、KN60、KN80、KN90、KN95、KN100的颗粒物过滤效率分别为:≥30%、≥60%、≥80%、≥90%、≥95%、≥99.97%。细菌过滤效率≥95%。气流阻力≤80Pa。由于国家并未强制规定熔喷布的过滤效率应当达到的指标,故熔喷布的过滤效率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三)正确认定质量问题

关于质量问题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疑难复杂的问题。质量问题又分为在检验期内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在检验期外提出的质量异议,不同时期提出的质量异议后果是不一样的。如何认定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判断:

首先确定检验期间。如约定了检验期间,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如果不提,则视为交付的的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不存在质量问题。如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则需要判断该问题是否属于设备本身的问题,还是买方操作不当导致,此时需要认定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及产生的原因,再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检验期间外提出的质量异议且属实的,属于保修的范围,如约定了保修期间的,应当由卖方进行保修,未约定保修期间的,由买方自行负责维修,由于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再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标的物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这个检验期间应当综合具体案情确定,不能太短也不能过长,最长不超过两年,如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约定的期间。因此,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约定合理的检验期,买方在该检验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在检验期内检验内外提出质量异议的,操作方法同上。

根据笔者处理的案件,由于大多数案件都没有约定检验期,因此,法官首先应当确定合理的检验期。熔喷机买卖纠纷时特定时期内产生的特殊纠纷,与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所区别,尤其是在遇到行情变化的情况下,更是与一般买卖纠纷的案件在处理思路上存在不同。

鉴于此,笔者认为这一批特殊的熔喷机纠纷案件确定检验期在熔喷机开始调试之日起十天左右较为合适,超出该期间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交付的熔喷机质量合格,买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但是笔者发现,自己承办的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件是在十天后提出质量异议的,从安装到停产的整个过程,买方几乎每天都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只不过这些问题有大有小,有轻有重,有些是生产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喷丝板堵塞,不影响正常生产,有些是影响较大的问题,如模头漏料、静电驻极机驻不上静电、螺杆烧坏等,还有些纯粹是买方操作不当导致,因此法官需要判断的则是到底哪些问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谓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且这些质量问题会影响正常生产。

而这一问题恰恰是法官最难判断的,一方面法官缺乏熔喷机操作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当事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过多,法官需要从几百次的质量异议中去识别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并判断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更是难上加难。

在难以判断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熔喷机是否符合常规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买方详细陈述每一项具体的质量问题,以及每一项质量问题对机器生产产生的影响,而不能笼统的说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然后法官再对每一项质量问题进行判断,实在无法判断的可以借助鉴定来认定,鉴定的目的是该问题是否影响熔喷机的正常生产,最终认定熔喷机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否足以影响正常生产。

(四)质量鉴定注意事项

鉴定是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如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无需通过鉴定。只有在其他证据无法判断事实真伪,必须要依靠鉴定才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才可以启动鉴定。另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鉴定并无必要,则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应当不予准许,并需要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根据笔者启动鉴定程序的几起案件来看,鉴定推进过程十分艰难,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扯皮现象十分严重,因为鉴定涉及喷丝板、模头的清洗,易损件的更换、维护,熔喷机的重新开机调试等等,而一系列过程都需要双方配合,但在双方已经形成僵局的情况下,双方彼此配合的难度可想而知,最终部分案件鉴定不得不终止。

一旦启动鉴定,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明确鉴定事项。比如需要明确是对熔喷机的质量进行鉴定还是对熔喷布的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对熔喷机的质量进行鉴定,是鉴定熔喷机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不符合行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还是鉴定能否生产熔喷布;如果是对熔喷布的质量进行鉴定,则需要明确鉴定熔喷布的哪些指标,是不符合合同约定还是不符合行业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确定,切不可仅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不加甄别就委托鉴定。

2.妥善解决鉴定过程的争议。如前所述,鉴定过程双方会出现较大的争议,有些事实认定问题往往需要法官当即作出判断,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此时,法官的判断往往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因此在作出认定时应当十分慎重。

3.采纳鉴定意见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将大量双方没有约定的事项或其主张约定但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项作为申请鉴定的事项,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鉴定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在采纳鉴定意见时,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事项,即使进行了鉴定,也应当不予采纳,由此多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判断因素

如前所述,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中一种要件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即使卖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只要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买方也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熔喷机的主要功能是生产熔喷布,因此熔喷机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熔喷机能够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熔喷布,这才是合同的目的。

实践中有两种情形较为常见,一种是双方约定了熔喷布的质量指标如过滤效率,另一种是没有约定熔喷布的质量指标,只约定出布,或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前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生产出了符合质量标准的熔喷布,如是否达到了过滤效率指标;2.生产熔喷布有无明显的结晶、纱眼或孔洞,即是否符合常规的质量标准;3.持续的时间,几天还是几个月?4.生产的熔喷布是否已经出售,出售的数量或重量,销售所得的金额?5.买方对生产的熔喷布是否向卖方提出过质量异议,核实提出的,提出了什么样的异议,卖方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对上述五个方面进行查明后再进行判断是否实现合同目的。

以笔者已经判决的二起案件为例,买方购买的熔喷机本来就是在正常生产的二手设备,买方购买后自行生产了十几天遭遇价格暴跌,其中一个买方以螺杆存在问题为由不再继续生产,另一个买方将机器转卖他人,两人生产的熔喷布均在7-8吨左右,且部分进行了出售,最终笔者认为案涉熔喷机生产熔喷布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判决驳回了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的审查与第一种情形基本相同,主要的不同是双方没有约定熔喷布的质量指标,对于熔喷布也没有强制性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熔喷布的常规使用标准即可,即厚薄均匀,没有明显的结晶、孔洞,可以用于制作普通口罩即可。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2020年6月2日新浪财经《熔喷布价格暴跌95% 市场存在严重缺陷》,详见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8360939892466591&wfr=spider&for=pc;2020年6月18日中华网财经《熔喷布价格暴跌九成、销量陡降,设备厂商遭退货》,详见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9797192644054882&wfr=spider&for=pc。

[5]《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是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由宏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轻工机械二厂等起草。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PP)为主要原料的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

[6]《纺粘、熔喷复合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是2020年7月30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为原料,经熔融纺丝成网、在线复合的纺粘、熔喷复合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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