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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涉税

 流长源远 2021-11-09

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涉税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可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时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

行政事业单位凡提供应税劳务(如培训、出租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应缴纳营业税。

1、服务业,税率为5%;

2、培训费,税率为3%

3、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税率为5%;

4、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

四、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按收入计算)×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

应税所得率为10%。

五、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及支付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六、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七、房产税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税率查询”。

九、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了支援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详见“税率

查询”。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涉税十五问

行政事业单位涉税十五问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行政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可免征营业税?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

2 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五、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单位向职工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只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就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往往又被称作“法人所得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3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述收入,均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应将取得的应税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为当,预缴为当月或当季度),将所有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某单位2015年2月转让了一块土地取得收入,3月取得门面出租收入,则这两笔收入均在2015年第1季度预缴时申报(按季预缴)。

九、行政事业单位哪些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在申报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和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的规定,除了“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5

第三篇:停止行政机关的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取消、停止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佳木斯市物价局按市委实施“十项重点工程”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乱收费问题的源头治理,对全市行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省、市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废止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

取消、停止征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收费项目目录。

2004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林业部门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二十三)、建设部门 6

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

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

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

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

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

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

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

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

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

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

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部署 7

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7

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

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

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

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

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

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2005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取消虽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有关规定的下列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一)国土资源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2、地质勘查费

3、土地管理费

4、土地荒芜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企业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收费

(三)测绘部门

6、测绘基础设施费

(四)交通部门

7、驾校、培训班审验费(包括车辆含驾校、驾训班车辆审验登记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含学员证发放登记表)

9、教练场审验费(含教练场审验登记表)

10、教员、驾驶操作教员审验费(含教员、驾驶操作教员审验登记表)

11、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明工本费

12、培训单位立项审批表(含批准立项通知书)工本费

13、培训单位开业审批表工本费

14、培训单位停业、歇业审批表工本费

15、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工本费(含教员准教证发放登记表)

(五)畜牧部门

16、动物防疫许可证工本费

17、动物诊疗许可证工本费

18、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

19、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2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1、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

(六)森工、林业部门

2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费

23、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收费

24、荒山荒地荒芜费

25、防火期生产用火许可证收费

26、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费

27、特许捕猎证费

28、狩猎管理费

29、外国人狩猎管理费和猎物费

(七)农业部门 30、农机管理费

31、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

32、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

33、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八)气象部门

34、灌充施放氢气球许可证费和民用氢气球飞行器施放安全监察费

(九)科学技术部门

35、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

36、省级新产品评审费

(十)教育部门

37、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

38、教育心理学培训收费

(十一)公安部门

39、外来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40、计算机机房安全检测费

41、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收费

42、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清障费

43、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

44、“电子交警”曝光违章驾驶员服务费

45、对消防特种车辆装备征收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46、机动车管理费

47、招考警察收费

(十二)外事部门

48、因私赴俄代办签证费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

49、有线电视台站审验费 50、接收卫星节目审验费

5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验费

52、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53、省外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进入我省销售注册登记费

5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审查费

(十五)人事部门

55、奖励证书、公务员培训证书费

5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费 (十六)水利部门

57、地方水电管理费 (十七)物价部门

58、收费许可证审验费 (十八)经委部门

59、《黑龙江省电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工本费

6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工本费 (十九)环保部门

61、同位素、辐照装置许可证工本费(原卫生部门收费项目)

(二十)商务部门

62、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工本费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63、小型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认证审验费、认证复查费 6

4、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测评价收费 6

5、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财政部门

66、珠算、珠心算教师等级鉴定收费 6

7、珠算、珠心算教练等级鉴定收费 6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 (二十三)文化部门 6

9、文化市场稽查证收费 70、网络文化经营证工本费 7

1、文化市场管理费 (二十四)电力部门

72、电力设备、仪表检验收费 (二十五)体育部门 7

3、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

4、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工本费

75、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二十六)统计部门 7

6、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七)建设部门 7

7、城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 7

8、广告牌匾准设牌照工本费 (二十八)卫生部门

79、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80、食品卫生质量的卫生学评价费 8

1、优质食品出证手续费 8

2、定点生产产品审批及评价费 8

3、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费 8

4、违法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费 8

5、食品广告审查费

86、食品检验委托出证单位认证审查费 8

7、委托制定地方食品卫生标准收费 8

8、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费

89、食品经营开业前现场卫生学审查评价费 90、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价费 9

1、食品污染的技术处理费 9

2、大批污染食物卫生学评价费

93、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价费(200米以下)

94、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价费(200米以上)

95、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费

96、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预防性卫生监督(图纸审查、评价)收费

97、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9

8、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服务行业档案工本费 9

9、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服务行业卡片工本费 100、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证审查评价费

10

1、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卫生合格证工本费

10

2、污水、污物处理厂设计用图纸审查费 10

3、水工程设计卫生学评价费 10

4、水源选择卫生学评价费 10

5、水源防护卫生学评价费 10

6、污水处理卫生学评价费

10

7、生活饮用水给水设备新材料、净水剂审批费 10

8、水源水现场采样收费

10

9、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评价费

110、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费 1

11、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省内一般产品广告审批费 1

12、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省外产品及特殊用途产品广告审批费

1

13、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进口及三资企业产品广告审批费

1

14、建筑材料放射卫生检测费 1

15、倒装放射源现场技术指导费 1

16、放射人员证工本费 1

17、放射工作人员证复核费 1

18、医用X线许可证工本费 1

19、工业X线许可证工本费 120、放射卫生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1

21、放射卫生监测、检验许可证、合格证复审费 1

22、放射基建工程设计审查费 1

23、放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费 1

24、放射卫生监测与评价费 1

25、加速器许可证工本费

1

26、学生用品工厂设计卫生审查及卫生学评价费 1

27、学生用品新产品卫生鉴定评价费 1

28、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建筑设计卫生审查费 1

29、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调查处理收费 130、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收费

1

31、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费 1

32、职业病患者证书工本费

1

33、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健康证书工本费 1

34、空气污染处理调查收费 1

35、水污染调查处理费

1

36、饮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费 1

37、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1

38、卫生发展调节资金

停止征收下列4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待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取消。

(一)畜牧部门

1、草原管理费

(二)公安部门

2、《犬类准养证》登记费

3、《犬类准养证》年检费

停止征收下列7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待国家有新规定时,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畜牧部门

1、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

3、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7、学生用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下列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财政部门

2、罚没票据工本费,属于内部结算价格,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

3、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属于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006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取消(免收)涉及出租车的收费项目

1、从2006年4月1日起,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

2、从2006年5月1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防洪保安费

3、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和机动车排污费;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费;不得强行要求出租车司机加入各类协会并收取会费

二、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部门收费标准。

1、降低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400/月降低到320元/月。

2、降低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检定1次。

3、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车辆年检费)。收费标准由现行95元降低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4、降低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其中,出租汽车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5元降低到53元。有关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收费。

2007年取消、停止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取消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25等项行政事业性则费项目,分别涉及教育、司法等17个部门。具体项目如下: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

2、省高校科研项目评审费

3、省科学技术奖初评评审费

(二)司法部门

4、终局司法鉴定费

(三)人事部门

5、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

7、基本农田造地费

(六)建设部门

8、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9、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

(七)交通部门 10公路客运招标标金

(八)法院

11、法医技术勘验鉴定收费

(九)地方税务部门

12、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

13、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收费

15、建筑物防雷装置测试费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对申请办理出口药品证明或厂方一次性证明及改变出口药品名称、规格等证明出证费

17、对药品宣传资料和广告审批费

(十二)旅游部门

18、地方外联鉴证费

19、旅游业开发费

(十三)测绘部门 20、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费

(十四)气象部门

21、计划外人工降雨防雹高炮及炮弹收费

(十五)科技部门

2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占用费 (十六)广电部门

23、音像资料学术观摩费 (十七)公安部门

24、自行车牌证年检收费

25、人力三轮车牌照收费

佳木斯市物价局 2008年5月12日

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工作总结.正表doc

文山市马塘镇中心卫生院2011年

收费许可证执行情况自查小结

我院于2012年3月21日—23日组织相关人员对2011我

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执行、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1、我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有效;已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项

目及标准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本单位上的业务收入为610.8万元,业务支出为677.87万元。

3、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按照规定及时对收费项目及

标准进行公示;没有发生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4、按时参加了上年审,对年审发现的问题及时做了整改。

5、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未发生变化,但部分收费标准有所

变动;执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方式;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没有出现违反规定的乱收费现象。

文山市马塘镇中心卫生院

2012年3月24日

第五篇:建筑业涉税

建筑业涉税:

甲转让自建的一栋两层办公楼,取得转让价款70万元,已知建设成本为40万元。 已知:提供建筑劳务,成本利润率为8%。

甲涉及1) 营业税及不动产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率/(1-3%)*3%

40*(1+8%)/(1-3%)*3%=1.3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取得转让价*税率5%

70*5%=3.5元

2)涉及印花税

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合同万分五之贴花。

3)如果房产有增值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方如果售价是1680万元,发票金额就按照1680万开具,缴纳营业税金。

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部分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而在日常的甲供材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是在税务检查中,税务局认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而是应该将这部分材料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最终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后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会漏掉材料的流转税,可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甲供材的建筑安装发票,更不愿意 流转税,因为材料为甲供,施工企业没有挣到材料的利润,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税金,难道我公司需要为其补缴这部分税金吗?

专家点评

(1)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建设方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即建设方不再是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施工方未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建设方不承担责任。

(2) (2)甲供材虽然不通过施工方开发票,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且按包含甲供材在

内的金额计算的营业税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关于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此作为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4) 综上所述,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方,该项税金不应该由作为开发商的贵

公司缴纳,而应由施工方缴纳,但该项税金构成工程造价,由施工方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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