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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企中财务资料常见的问题

 whoyzz 2021-11-09

一、财务资料要件不全

1.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只有注师签章而无签字;报告中需公司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章)的地方没有盖章或签名,如报告后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无主管税务部门相应盖章、无基础信息表等。

2.年审报告或专审报告内容不完整,附注披露简单,没有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进行披露,如年审报告附注披露中,资产负债表项目没有期初金额,利润表项目没有上年金额,项目内容没有进行详细披露,如固定资产、存货没有按类别披露,营业外收支没有按具体内容披露等。

3.高新收入专项报告中无披露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中的主要产品(服务)占比,或没有披露主要产品(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

4.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没有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没有按要求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5.没有按申报要求附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各项财务资料中的数据存在逻辑性不一致

1.相同项目存在不一致:

(1)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不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专审报告中相关数据不一致,如高新收入报告中的收入总额与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表中数据不一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专审报告中的不一致,
注:财务资料不一致没有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2.相关项目存在逻辑性不一致:

(1)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折旧费与摊销/人员人工”大于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折旧费与摊销/工资薪酬”;

(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与年度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期初期末项目)、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逻辑性不符合。如“应付职工薪酬”在期初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当年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大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薪酬合计。

(3)企业研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有的企业第一年没有扣除,有的企业近三年都没加计扣除,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4)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加计扣除金额远远小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的金额,如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折旧费远小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且没有提供合理解释。

(5)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本年折旧、摊销额与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不一致。

(6)高新收入报告中高新收入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逻辑性不符合。高新收入报告中的高新收入系技术服务收入,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大部分是销售产品收入,服务收入远小于专审报告中的技术服务收入。

3.部分项目存在不符合常规

(1)研发人员工资远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甚至远低于正常企业的常规人员工资水平,不合乎实际情况;

(2)没有计提折旧或计提的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测算的结果出入较大。

(3)企业的营收规模与企业往来款的挂账金额及存货的金额匹配性差。如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下,而往来款在6000万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问题

(1)没有专利技术支撑或不达标。上年度主要产品没有专利技术支持,主要产品收入不符合要求。全部知识产权为2021年获得,无法支撑2020年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达不到50%。

(2)高新收入归集不符合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除提供设备销售外,单独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单独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而企业将全部收入划分为设备销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高新产品收入的归集无法予以认可。

四、税局核查反馈问题

1.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的规定,研发费占比不达标。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料中的主要数据与税务机关系统内的申报数据不一致。如年度管理费用申报材料、成本申报材料、销售费用申报材料等数据与金三数据不一致.研发费用金三数据为0,研发不达比例。

3.申报表数据与申报材料不一致;2018年金三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为核定所得率,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无法准确核算研发费、收入。

4.企业研发费中人工费用金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金额大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额,企业存在虚增人工费用的情况。经进一步审查,该企业研发费核算不准确,缺乏支持研发费用列支的相关凭据:如研发项目工资分配表、考勤表等。研发费用归集不全面不科学,如折旧费用无明细、无法提供设备工时记录等。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1条第5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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