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8 每日一税】 为什么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90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实行查账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度发生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技术研发费420万元。该公司会计王五认为该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再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请问王五的观点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 2.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3.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居民企业。 三、案例解析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吉祥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可以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行查账征收、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汇算清缴后发现未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的,也未作纳税调整的需做补充申报。 因此,吉祥公司可以按照前文所述,对2015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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