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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化深度解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税收优惠之科转企业篇|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税收|科技|研发|

 轩辕道斋 2023-03-15 发布于陕西

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2019年,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为15035项,比上一年增长32.3%;其中,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为2815项,比上一年增长10.9%;进一步,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为51亿元,合同项数为502项,平均合同金额为1016.6万元。由此可知,作价投资正逐步成为部分单位大额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

现阶段,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要通过财政支出政策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而且要进一步落实对实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进一步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中针对科转企业这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各项举措,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成本,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动力。

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管理和企业税收作为较为专业和复杂的领域,给科转企业造成很多困扰,尤其是对承担科转企业管理工作的科研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基于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实务积累,下文主要就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之税收优惠政策展开分析,以期为科转企业和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属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体系中的所得税法,其法律位阶较高,适用范围广。

2018年修正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与2018年《企业所得税法》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进一步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之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下文中将进一步针对这些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类别

(一)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 什么是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是指以直接减免应纳税额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等。免征额,一般是指某一税种中,对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依据(即计税依据)规定的一个数值节点,纳税人达到该节点的,仅就其超过该数值以上的数额部分进行计算,缴纳税款;该数值节点对应的数额,纳税人不需要缴纳税款。

目前对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等。

3. 适用范围

科转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科转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 什么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政策规定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领域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

201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

“十三五”期间,我国逐步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优化,推出大幅放宽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分两步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措施。

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下表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 企业所得税的递延纳税

1. 什么是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指的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2. 政策规定

我国发布的一些递延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例如,2014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在前文关于“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的介绍中,也指出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基本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

3. 适用条件

(1)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基本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

3. 适用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结语

如何实现转化过程中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转企业及市场的合作共赢,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不断优化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法治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生命周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陆续出台多种多样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缓解了科转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保障了科研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企业资金的顺畅周转,为不少中小型科转企业创造了新的机遇,帮助这类企业成功度过初创期。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使得科研人员和科转企业在选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深入考察实际情况,做出最恰当的选择,既要考虑科技成果最终转化方式之间的利弊衡量、不同转化方式的税收政策差异,又要顾及到完成转化后各方主体的权益如何实现等,更要对税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有充分解读。

因此,建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节点,都要重视税务合规,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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