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留学生以及技能实习生人数较多,日本政府将优先受理已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发放的日期较早的申请。 1 外国人的新规入国限制的更新 a.商务・就劳目的的短期滞在(3个月之内) b.长期滞在者 ※但是,为了让对象人员入国,日本国内的接收责任者事先需要把指定省厅(原则上指的是管理接收责任者行业的省厅。以下简称“行业主管省厅”。)规定的包含相关誓约书以及活动计划书在内的申请资料提交给该行业主管省厅,经行业主管省厅审查后,取得《审查济证》。所谓接收责任者,指的是雇佣或邀请入国人员从事“事业・兴行”的企业・团体等。 ·行业主管省厅发放的《审查济证》的复印件 ·各类型签证所对应的全部签证申请资料(签证所需材料) ※符合上述1(1)b中所述的持有“留学”、“技能实习”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士,务必确认下述3中的内容。2 其他可认同为有“特殊理由”的情况 符合以下情况希望申请签证的人,需要事先咨询日本驻华使馆或指定的代办机构。 (1)令和2年8月31日之前持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前往现被视为禁止入境对象的国家・地区的人,在该国家・地区被指定为禁止入境对象范围后,在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到期前,没有再入境日本的人 (2)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 (3)持“定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在留资格的,且有家人停留在日本,现处于家族分离状态的人 (4)取得“教育”、“教授”在留资格,其所属或预计所属教育机构因师资不足,没有该人前往会导致教育活动难以实施的必要入境者 (5)取得“医疗”在留资格的,有助于完善强化医疗体制的人士 (6)处于家族分离的情况下确认有家族团聚必要的,且持有“家族滞在”或“特定活动(仅限告示7号,18号,19号,23号,24号,30号,31号,38号,45号及47号)”的人 另外,作为有“特殊理由”准许入境的具体事例,详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日文)。 【现有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 → 至2022年1月31日有效 【新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 另外,向日本驻华使馆提交签证申请时,作为认为其有效的条件,需要提交日方接收机构出具的写明“继续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接收可能”的继续接收函。详情参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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