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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放贷会构成套路贷,最新的不起诉案例分析

 昵称52690406 2021-11-10

近日有网友向笔者咨询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的时候,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套路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非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在这期间,很多人因此而被判刑。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从事放贷的工作,很多司法机关动不动就将他们认定为套路贷,本文就最近的案例分析一下套路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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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两高两部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其实就是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例如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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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会构成“套路贷”?

司法解释中列举几个套路贷的常见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吸引被害人借款,让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采取各种手段收回资金。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使用看似合法的手段索取非法债务。

注意一下,以上仅仅是司法解释中列举的手法与步骤,在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会依据他们的“感觉”认定正常的借贷行为属于套路贷。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仍然提供帮助的,会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以下几种提供帮助的行为: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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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等于“套路贷”

笔者近日接到的一起咨询中,出借人将自有的资金借给了借款人,借条中存在砍头息和超高的利息,借款人也如约偿还了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借款人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他们认为出借人存在套路贷行为,公安机关以此为由让出借人偿还多出来的利息和本金,否则就认定其构成套路贷。

就该事实,笔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借款人并没有被欺骗,出借人也没有实施其他的非法索债行为,双方仅仅是民事纠纷,当然了,在民事法律角度,该借款合同存在无效的事由,但需要由法院进行认定,在未经过法院的审判,出借人可以不偿还多出来的利息和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出借人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向借款人偿还了相应的款项,出借人仍然担心自己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的概念,实施借贷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还是需要从刑法罪名的犯罪构成入手,而不应该先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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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涉及的犯罪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笔者查阅了最高检的不起诉案例文书,发现基本上很多与套路贷相关的案例,都离不开诈骗罪,如果套路贷的实施人员,制造违约、制造虚假证据,然后通过民事诉讼追诉欠款的,则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具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情形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一般会发生在讨债的过程中,例如殴打债务人、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如果因追讨债务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注意一下,在网络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也会构成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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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分析

笔者研究了下最近几个月的不起诉案例,发现如果被认定构成套路贷的话,主要的实施人员基本上会被判刑,但很多提供帮助的人,被认定为从犯的话,检察院就很有可能不会起诉。

案例1: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94号,浙江绍兴的案件,夏某某在一公司从事文员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主要参与收集客户材料,为客户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在主观上明知公司存在收取砍头息、走账等行为,仍然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由于参与程度低,检察院认为可以不起诉。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另案处理,笔者估计很有可能会判刑。

案例2:平检刑不诉〔2021〕20370号,浙江平湖的案件,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被认定是一家套路贷公司,主要的负责人都已经判刑,朱某某明知该公司从事套路贷活动,仍然为其介绍业务、收取提成,检察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最终决定不起诉。

案例3:咸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Z93号,湖北咸宁的案件,柳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多笔套路贷,姜某某是这些款项的共同出资人,在此期间收取了被害人保证金、砍头息等费用,借条10万,实际出借6万元,案发后姜某某退赃,检察院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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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再次重申一下,套路贷并不是刑事概念,要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刑法相应罪名的犯罪构成入手,如果一来就认为构成套路贷,笔者觉得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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