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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医疗纠纷案件整体情况 患者还是医院胜算多?

 医粒种子 2021-11-10

法治时代,无非讲究一个“理”字。这个理,既是道理,也是法理。

近日,北京二中院,向公众通报了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竟是患者胜算多。中院还分享了三个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其中的“法理”,让大家知法懂法,相信司法的公正。

总情况:案件数量基本稳定 患方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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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1年9月,二中院审理的医疗纠纷上诉案件(不涉及未成年当事人)数量基本稳定:2018年为94件,2019年为118件,2020年为75件,2021年1至9月份为70件。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医疗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患方胜诉率高、撤诉率低。调解及撤诉结案率在24%左右,低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3至7个百分点。

2、审理周期长。90%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启动了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如出现程序性问题等情况,还需多次鉴定,导致审理周期较长。

3、审理要求高。因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对案件具体事实的查明及责任比例的认定,法官需具有相当的知识与丰富经验,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4、矛盾化解难。多涉及伤残,乃至生命,双方矛盾较为尖锐。

典型案例一:患者不能提供门诊病历 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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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李某因左踝关节外伤至某医院治疗。术后,李某多次到医院门诊换药。最后一次换药时,李某因切口红肿流脓发热再次手术,后因病情严重,李某左下肢截肢。李某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起诉讼。

审理中,李某提交门诊病历手册1本,记载了其在医院骨科门诊检查及出院后其中一次换药情况,没记载其他几次换药情况,李某称是医院未书写病历。

鉴定机构认为,如果视为医方未书写病历,则其对术后伤口管理存在过错,对患者病情有一定延误,建议承担共同责任,否则建议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患者门诊换药,仅可能形成门诊病历,门诊病历手册的保管责任在患者一方,医生只能在患者提供的病历手册上书写病历;其次,还存在患者未携带同一本病历、患者认为换药没必要书写病历、医生书写了病历而患者未提供给法院、医生未书写而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书写的情况。综合本案情况,患者不能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典型案例二:司法鉴定意见经不起当事人质证 法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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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怀孕,在某医院建档,先后进行15次孕检,均未见异常。足月后分娩,胎儿出生后死亡。张某夫妇认为,医院在孕检及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遂起诉医院。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张某孕检及分娩过程关注不够,与新生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然后,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结果鉴定人对医院的合理质疑予以回避,未解答。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证据,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但该案件中,鉴定人出庭时回避医院的质疑。由此,法院认为认为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其证明效力不能被采信。

典型案例三:可预见的术中突发情况未提前告知 医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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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检查后诊断颈静脉狭窄(双)、Ⅱ型糖尿病,医院评估为其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颈静脉血管成形术。范某之妻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术后范某自觉症状无改善,认为医院为其手术不当,且故意对其隐瞒病情,在其清醒的情况下却向其妻子告知,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已向家属告知,且家属也已签字,应视为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

然而,经审查,医院病历记载的诊疗环节存矛盾之处,术前讨论中确定的诊疗方案与手术记录记载的手术通路相反,而医院术前未就手术通路可能变化一事向患者或家属详细告知。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医患有纠纷 请法律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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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剑拔弩张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曾催生了专业医闹,不仅让医护人员惶恐,也给很多患者带来不安。曾有医生感叹:不怕你告、就怕你闹;不怕流泪,就怕流血。

当前,处理医患纠纷,既不缺调解机制,也不缺诉讼手段。但是,一部分患者,或因信息不对称,专业医疗知识匮乏,心中不确定调解机构能否保持公正,不确定司法机关能否主持正义,于是不相信规则,也不相信法律。法院公布典型医患纠纷案例,无疑有益于将法治的公正运送到世人心中。

但是,毕竟司法是最后的手段,不能“包治百病”。化解医患纠纷,更需重在防范。一方面,患者需意识到,现代医术再发达,也有无能为力之时;不“强化”医生角色,避免给自己贴上“弱”标签,尽量和医生和平交流,增强对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信任。

另一方面,也需要医者有严谨态度,有慈悲情怀,医生给病人开出的第一张药方,应是关爱。正如“现代医学之父”威廉·奥斯勒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机械,也不是冰冷的石材,而是一个个热血沸腾的生命,要求我们不仅是用头脑去思考该怎么治疗,还应该用心去感受、去帮助、去安慰。实践中,医生要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倾听患者陈述,解答患者询问,正确介绍病情、疗效、用药和检查目的、替代医疗方案、预后及费用负担等。

对于医院而言,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还要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畅通医患沟通,力求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发生。

总之,医护人员和患者是不折不扣的命运共同体。一方面,医患要齐心协力,共驱病魔;另一方面,一旦有纠纷,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法”说话!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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