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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务推荐】住建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指南

 九天御风002 2021-11-11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交通隔离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燃气热力行业,开放式物业服务管理的行政管理;负责行政执法,集中行使原属政府各部门的城市执法职能。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在建的工程项目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行为,或存在超许可、超规划范围进行施工等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反而让其通过验收,从中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某县建设局建设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郭某某等人在对某项目进行建设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明知该项目未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或存在改变规划条件、超规划面积建设的情形,因收受他人7.5万元,不仅不依法查处并追缴相关规费,反而向有关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协办通知,致使他人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完成了竣工验收,造成损失共计41.45万元。郭某某等人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法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检查、整改走形式,导致严重后果。
【案例】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罗某在负责其辖区建设工程施工检查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期间,在明知某汽车4S店建设工地超出规划范围施工并已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既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工地继续施工,又未按规定对该工地立案查处及向上级报告。致使该工地继续施工,后来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名施工工人死亡。此外,罗某利用负责辖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45万元。罗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修建违章建筑,或为违章建筑人员提供保护,从中谋取利益。
【案例】2012年年初,某村民周某私自征收土地后,开发多处地基对外出售。该镇城管中队队长黄某要求周某以“赞助费”的名义向城管执法中队缴款7万元后,就可对周某的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周某非法侵占农用地面积15.16亩,土地价值190余万元。2013年5月,在未经办理报建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黄某本人伙同他人私自收购村民土地兴建砖厂,该砖厂非法侵占农用地面积3878平方米,非法建筑物583平方米,造成损失逾62.6万元。黄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悬挂户外宣传品、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建筑物搭建、渣土运输、砍伐城市树木等事项的审核、监督、执法职权,收受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财物或接受对方的请托后,不正确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案例】2016年,某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陈某某,接受该市一家渣土运输公司经理李某的请托,收受现金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对该公司违规运输渣土行为予以关照。后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5月至7月,某区一家广告公司为了牟利私自安装大量路旗广告牌,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为了让这些违规的广告牌不被拆除,该广告公司经理李某某送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某23.5万元,让他用这笔钱来“疏通关系”。王某某送给该区某城市管理所副所长张某某4.7万元的好处费,让其关照。王某某、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法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案例】某县城管队员在查处营运车辆乱停放过程中,发现某司机乱停放营运车辆便将其路线牌扣下,该司机不从,欲将路线牌抢回,当场遭到城管队员余某、高某、刘某殴打,而后余某、高某、刘某等人将该司机带回城管大队大院某房间,对该司机继续殴打、侮辱,造成该司机轻微伤。余某、高某、刘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第一,办理为违章建筑提供保护类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违章建筑建设者与相关执法人员通常是利益共同体,直接突破案件存在一定难度,故可以向违章建筑的施工方了解承揽相关业务应当如何操作,如何规避行政执法;二是在征地拆迁中,从建设违章建筑但是拆除后没有得到补偿的人员入手,利用其“受害者”的心理,了解其在修建、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是否存在向他人行贿的行为;三是以追究违建公职人员责任为切入点,向违建公职人员了解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行为;四是可以调取违建项目行政处罚档案,并进行研判,重点查找超规划进行违法建设和降低处罚标准的线索,注意行政罚款不是以超建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而是以违建项目总造价为基数;五是此类案件,渎职行为和贿赂行为经常交织,应从具体的案件出发,准确选择“以渎查贪”还是“以贪查渎”,或者选择多罪名立案,确保案件办理顺利推进。
第二,办理不规范执法引发舆情的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应及时调取录音录像等行政执法视频资料,还原执法现场;二是执法人员违规执法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此种情形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调、监督和资本金监控;负责政府重点项目的业主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管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并管理房地产权属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转让、抵押监管;负责房地产测绘和参与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监管;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合同的备案;负责管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主要行政处罚事项: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如未取得房产资质或超越资质进行开发、“一房数卖”、测绘不实、房产公司或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售房、不按规定管理预售款等行为;对物业公司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如物业公司超越等级承接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设施经营、挪用维修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行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销售登记等职权时,为开发商加快办理进度或违规办理相关手续,收受开发商财物。
【案例】某市房管局转移登记科科长杨某某,利用负责二手房销售登记、检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手续是否齐全的职权,收受开发商赠送的4.9万元;市场管理处副处长米某某,利用审批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职权,收受多名开发商赠送的20余万元。杨某某、米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房产市场稽查大队负责人张某某,在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利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40余家房地产企业赠送的财物共计254.7万元;张某某滥用职权,私自确定企业违规预售数额,并以不罚或者少罚的方式为违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2010年6月,张某某在负责组织的一个业务培训班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培训费7万元。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违章房产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案例】某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孙某某、潘某某在查处该市房地产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案件时,明知应对某项目的开发单位处以上述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 1%以上2%以下罚款及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但孙某某、潘某某在接受相关公司的宴请后,降低对相关公司的处罚标准或超越职权不予处罚,导致少处罚款共计700多万元。孙某某、潘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对执法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行为监管不力,给国家、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2009年至2013年,某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林某某利用审批房产预售许可证的职务便利,刁难开发商,不给钱就不予办证或拖延办证,多次收受他人财物207万元。另外,某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外预售商品房。2010年7月,在该公司陆续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登记备案的过程中,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曾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存在多个问题,向林某某反映,但林某某未予以制止,并让曾某某尽快办理。另外,林某某发现上述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未办理预告登记等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并审核同意让曾某某为这家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撤销登记备案手续。2012年年初,有购房者到县房管局反映该公司存在“一房数卖”的现象,但林某某仍未对该公司采取任何措施。由于林某某严重失职,该公司“一房数卖”,涉及房产150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43亿元。林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违章建筑办理房产证。
【案例】2006年,韩某某(已判决)租用某县农户一般农田60余亩,非法修建了公司办公楼、宿舍楼、车间。2009年韩某某使用伪造的土地证到该县建设局房管所,先后为该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办理房产证。该县建设局房管所所长张某某、工作人员赵某某在办理该房产证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证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直接为韩某某办理了房产证,后韩某某使用此房产证作抵押,在银行骗取贷款1000多万元。张某某、赵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非法篡改房产使用权、他物权等权属资料,损害他人利益。
【案例】某县城市建设委员会规划股股长杨某某负责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核发城乡规划区内“一书二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现场勘察、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杨某某接受利益相关人张某某的请托,将与张某某有债务纠纷的程某某在县建委的“一书二证”审批附件档案中所载权利人“程某某”改为“程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某控制的公司)”共有,致使某娱乐城的产权人由程某某非法变更为程某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程某某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后杨某某收受张某某10.5万元。杨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勾结房产中介等人员故意将房产交易价格压低,逃避税收。
【案例】关某和赵某将其别墅分别以2250万元、2300万元出售给韩某姐妹,韩某姐妹凭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至银行办理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手续,贷款金额分别为 1400万元及 1500万元。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过程中,负责办理过户的房产中介杨某、倪某(另案处理)勾结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某和刘某某,将二手房交易价格虚构为600万元、700万元以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30余万元。事后,刘某某和王某分别收受倪某给予的好处费6万余元和3万元。刘某某和王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国家税款受到损失;或利用在信息系统中修改购房者户籍、缴纳社保信息等方式,为不符合购房资质的人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011年至2012年,金某在担任某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受理员期间,利用其受理、审核房屋过户登记材料的职务便利,先后19次接受刘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刘某告知其所提交的过户房屋并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本区19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致使上述房屋未缴纳应缴税款即办理过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20余万元,金某因此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6.4万元。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金某多次接受颜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请托,在明知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本市某区3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因此收受颜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4万元。金某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手续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没有足额缴纳上市土地收益的经济适用房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国家损失。
【案例】2013年1月至3月,张某甲为使某小区的10套经济适用房在未缴纳上市土地收益的情形下违规过户,向时任该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张某乙等人请托,由张某乙等人利用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违规为涉案的10套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损失共计200余万元,张某乙等人收受张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9万元。张某乙等人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建设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资质申报中谋取利益。
【案例】2011年年底,某县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杜某、杜某同学王某、孙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孙某负责联系需要办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收取好处费,由杜某负责协调主管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的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张某某,使房地产公司在办理资质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顺利通过审核。2011年年底至2013年10月,四人共计收取财物27.85万元。杜某等四人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第一,办理涉及审批施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等办证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注意个别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在审批时会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财物,办理房地产领域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深挖该环节的腐败问题;二是贿赂和渎职交织在一起,在收受相关房地产公司的贿赂违规办证后,注意从安全事故、卷资逃跑、“一房数卖”等事件中倒查违规办证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并深挖权钱交易问题。
第二,办理违规为他人办理产权登记业务的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办案人员应及时调取办证的审批材料:一是核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造假等行为;二是注意从因违规办理产权登记造成损失的渎职行为入手,深挖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
第三,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征缴税费类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注重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扩大线索来源;二是通过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或从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入手,深挖权钱交易问题。
第四,办理滥用资质审批权类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建筑行业实行资质审查和等级管理制度,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物业服务、工程造价等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项目。资质越高,意味着承接工程项目能力越强,利益越大。资质申报环节的腐败案件,利益输送一般通过中间人或特定公司进行。确定中间人、分析资金走向、掌握利益输送的方式对突破案件起关键作用。

   (三)保障性住房监管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房改规划、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调租和职工住房补贴等相关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批、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认证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督、工程验收、房屋分配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案例】某市房管局副局长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验收、经适房改商品房出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100余万元。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房管局原局长刘某甲,在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标工作过程中,收受建筑商刘某乙等人100万元的贿赂,之后暗示招标组成员给行贿单位打高分,使其顺利中标。刘某甲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用房的出租、出售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购买人、承租人提供帮助,或直接倒卖保障性用房。
【案例】2009年年初,王某某找到在某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工作的表弟刘某某,商量通过摇号作弊的手段,使特定的经适房申购人获得购房资格,以收取好处费。测绘中心另一名负责摇号的陈某某在刘某某的邀约下参与摇号作弊,并向刘某某提供了相关资料。随后,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又邀约在深圳市一家科技企业工作的黄某某一同篡改了计算机摇号系统以违法作弊,并由刘某某装入摇号电脑,致使一些请托的申购人非法获得该市某小区经适房的购房资格。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通过他人向该经适房项目中的申购人索取好处费,收取财物共计76.2万元。刘某某和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办理骗购、骗租、倒卖保障性住房类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往往需要满足人均收入低、人均住房面积小、家庭成员在城市居住等条件,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用房需要提供户籍、房产、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查人员应注意审查申报材料,核查是否存在伪造材料申报的情形。协调职能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者、申请人进行调查,深挖权钱交易问题。二是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收优惠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商品房价格。评估损失,需要在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建设及管理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参考周围同品质的商品房(同户型、楼层)的销售价格,从而最终量化损失额。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指导城区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等。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监督工程质量的职权,收受施工方财物,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疏于监督或监管不到位,放任偷工减料等违规施工行为。
【案例】王某为某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负责对该县堤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同意施工方涂某提出部分河床基础较硬的地方不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浇注厚度进行施工,并在发现施工方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在浆砌块石层缝隙灌注砂浆的偷工减料情形时不及时制止,导致该堤防两处共长50米左右的堤坝被水冲毁,给国家造成损失60多万元。王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指定或暗示项目公司将质量监督业务委托给特定质量监督公司实施,并收受质量监督公司给予的财物。
【案例】某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黄某某与某工程检测公司约定,由质监站质检人员向被检测单位介绍该工程检测公司,该公司给予质监站回扣。2014年4月,黄某某作为质监站站长,明知上述情况,仍收受工程检测公司侯某某给予质监站的回扣10万元。黄某某与工程质量监督站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案例】某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过公款设立某工程检测公司,将质监站实验室外勤鉴定收费、咨询费等部分收入划归该公司。2010年至2014年7月,质监站站长张某某和副站长叶某某商量决定,指定工程检测公司副经理潘某某,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将该公司国有资产400余万元,私分给质监站全体职工。张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人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监督职责,对违规生产行为不汇报、不跟进督促整改,放任违规施工行为;或出具不实报告导致损失。
【案例】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郭某某、质监站质检员潘某某,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负责该县新建大型高温水锅炉供热站项目的质量技术安全工作,在发现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时,只对监理公司提出了要求,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既未到现场实地检查,也未向有关领导汇报,2014年1月3日,该供热站项目在主体施工时,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郭某某、潘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办理滥用质量检测权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核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虚报工程款等违规施工但通过验收的情形;二是可以从公职人员渎职或施工方诈骗方面入手,或对施工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项目开支进行核查,进一步挖掘背后的利益输送问题;三是核查质量检测的数据来源和结果是否真实。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管考核;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含城区河道水域水面保洁)及环卫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牵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有关技术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审定、施工协调、竣工验收。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特殊垃圾处理等方面,环卫部门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公司或个人财物。

【案例】陈某某在担任某市环卫处处长助理、副处长期间,利用分管某固废填埋场的职务便利,为某环保产业公司运送炉渣及其他垃圾进该固废填埋场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纪某给予的现金32万元。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环卫部门工作人员收取环保费、垃圾处理费后,采取不入账、少入账的方式,截留相关费用。
【案例】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温某某在某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期间, 领取了三本某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利用该票据收取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部分是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入财政专户外,另有22.7万元由缴费人交现金或存到温某某账户由其个人用于日常开支。温某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第一,办理利用处理垃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的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从垃圾处理需求量大的企业或个人入手,了解其运送垃圾所雇用的车辆数量、吨位,比对垃圾处理场的收货数量是否一致、填埋的垃圾是否能在本填埋场处理,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行为;二是注重向垃圾填埋场一线操作人员了解情况,询问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处理标准的情况。
第二,办理垃圾费不入账或者以“大头小尾”方式少入账类腐败案件,可以从发票存根入手,通过了解每一笔发票去向,抽查被征收单位发票联金额是否与存根联一致。

    (六)村镇建设环节

主要职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负责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村镇建设重点项目补助政策,协助制订下达年度补助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承担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等。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申报材料审核、施工检查、验收工作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尽到审核职责,造成已经改造的房屋不能使用。
【案例】2012年至2013年,李某某、苏某分别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的股长和科员,负责危房改造工作中的申报材料审核、施工监督、验收。二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虚假申报材料、改造工程不符合标准等问题未尽到审核监督职责,致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惠民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5.4万元。李某某、苏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住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名义,指定农户到特定材料商处购买建材或指定施工方修建房屋,并收受对方财物。
【案例】2010年至2012年,某镇分管建设工作的副镇长李某某,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组织危房改造户开会,要求农户到指定的材料店购买水泥、钢材等材料,为该材料店牟利,并收受材料店老板好处费5万余元。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办理涉及危房改造中优亲厚友类或吃拿卡要类腐败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大数据比对社会关系,核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或其近亲属领取危房改造款,深挖背后存在的利用职权优亲厚友问题;二是通过走访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群众,核查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的问题。

    (七)招投标管理环节

主要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招标项目备案和监管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考核、不良行为的记录等,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等。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将评委名单、评标办法、标底、其他投标人等信息泄露给部分投标人;或为投标人买通评委、串通投标提供便利,使他人在投标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例】2015年5月,工程老板梁某某为获得某市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项目,找到时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站长覃某,请求覃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覃某在答应了梁某某的请求后,利用职务之便,将评标专家库的部分专家名单提供给梁某某,并介绍了作为评标专家的曾某、庞某等人给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送给覃某好处费10万元。覃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监管招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或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变更为邀标项目,只邀请符合特定关系的建筑企业投标,限制、排斥其他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在评标环节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协助打压其他投标人竞标。
【案例】某县招标站负责人苏某在公安局监管区建设招标过程中,故意将工程拆分成多项,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并在议标中明知投标单位都为同一幕后老板陈某挂靠仍让其中一公司中标,苏某收受中标人陈某赠送的财物共计30万元。苏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持有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干股”,并利用负责招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招投标代理公司提供其需要招标的建设单位信息、向建设单位推荐招投标代理公司、顺利办理审批事项,并收受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分红的名义给予的财物。
【案例】某市建设局招标站内退工作人员高某某出资50万元成立某招标公司,由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招标站工作人员赵某某、黄某某二人未出资,以他人的名义持有该公司股份。2002年至2013年,赵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某某经营的招标公司提供需要招标的建设单位信息、向建设单位推荐该招标公司、顺利办理审批事项,在公司初审和复审时提供便利,为招标公司谋取利益。二人分别多次收受高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后高某某将赵某某、黄某某的代理人股份更改至他人名下,2013年5月至12月,高某某分三次给予赵某某共计80万元,分两次给予黄某某共计50万元。赵某某、黄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办理招标阶段暗箱操作类腐败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招标程序上分析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存在限制他人知情权的问题;二是从招标文件入手,分析是否存在设置特殊条款、设置附加条件的问题;三是分析在收取投标资料时,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他人不要参加投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导致他人无法报名等情形;四是各陪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一般由意向投标人支付,为方便管理和规避检查监督,资金往来多由各公司负责财务或招投标的工作人员使用私人账户转账,调查人员可以从投标保证金入手深入查处串通投标行为,进一步查处背后的利益输送违法犯罪行为。

    (八)物业管理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移交工作,指导和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推广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指导和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等等。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因接受开发商财物,对开发商改变物业管理用房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没有及时予以纠正,侵害小区业主的权益。
【案例】某小区开发商在开发完工后,把某栋原为配套物业管理用房违法改建成商业用房并予以出售。该县建设局干部张某某明知有禁止性规定,仍在其亲属通过低价从开发商购买一房产后,徇私舞弊,未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致使该公司非法获利800多万元(该金额被认定为造成国家损失金额)。张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收缴后不存入专户,导致业主资金损失。
【案例】2012年10月至2018年5月,高某在任某县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和代履行物业管理中心主任职责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县物业管理中心未采取有力措施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缴存,致使某小区一期至五期开发商王某控制的两家房地产公司非法收取并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968.6万余元。根据《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专户,所产生孳息归业主所有。经审计,截至2019年3月14日,高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给群众造成81.5万余元的孳息损失。高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小区幼儿园招租的职务便利,收受承租人财物,为承租人低价获得承租权提供关照。
【案例】2007年至2009年,某区住宅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主任钟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利用其负责辖区内3个小区幼儿园招租的职权,通过指导制作标书并在评标打分时给予3名承租人照顾,使得3名承租人顺利获得幼儿园的承租权。钟某某伙同他人从中收受财物134万元。钟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对物业维修工程的验收、拨款便利,收受相关维修方的财物,为他人提供关照。
【案例】史某某是某市综合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该中心负责全市管理企业的审批、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管理办法、收费标准、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活动,参与新、老住宅区开发整合方案的论证、验收等工作。2015年9月起,焦某和赵某挂靠某建筑公司资质陆续承揽该市多个房地产小区的物业维修工程,相应工程竣工后由市物业管理中心验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单由史某某签字并加盖市物业管理中心公章,后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拨付结算款。在前述过程中及其前后,史某某共收受焦某和赵某共45.6万元。史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办理利用对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管理、验收、拨款等方面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腐败案件,应注意听取业主委员会反馈冒领专项维修资金或投诉工程施工方的意见,加强对工程量、造价的核查,分析公职人员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共同套取专项维修金的问题。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擅自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导致住房公积金损失。
【案例】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不请示报告,超越职权范围,未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不对某证券公司进行深入考察,擅自决定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在某证券成都营业部购买证券交易市场的记账式国债,且购买记账式国债时被告人庄某某还违规单独操作,以致某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将市公积金中心所购记账式国债全部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全部回购、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售出。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达2亿元以上。杨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明知他人不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仍徇私为他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案例】2006年11月至2014年11月,吴某任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管理部主任,负责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担保手续贷款的审核等工作。2011年6月,吴某明知所任职管理部的副主任高某的妻子牛某乙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在贷款期间,高某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提供的申请30万元的贷款材料不符合要求,仍然在经过高某初审的以其名义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中加盖了管理部的印章,并签署了本人名字、加盖了个人印章;2011年12月、2014年3月,吴某明知高某提供的牛某甲、赵某华名下分别为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不符合贷款要求,但在高某的请求下,仍然使二人的贷款申请顺利通过复审。上述9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到位后,高某将款取出,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吴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指南
第一,办理骗取审核公积金贷款类腐败案件。一是加强与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扩大线索来源;二是可向因骗取公积金贷款被羁押的人员了解骗贷中是否存在与公职人员权钱交易的情形;三是及时调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档案材料,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倒查相关审核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第二,办理违规使用公积金类腐败案件。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国家严格限制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管理。利用公积金违规投资的,一般有领导干部介入。办理此类案件要区分相关人员的主次责任,要注意调查违规投资的讨论记录、指示、请示、调研材料、止损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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