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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袁志律师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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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律师界普遍持欢迎态度和积极踊跃参与。各地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也是把律师当做一支可以依靠和使用的力量,有的地方还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就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组建了专门的律师库。在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中也特意强调:“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确保客观公正审查处理案件。

但律师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还存在没有很好地区分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和律师被企业聘请帮助进行合规整改之间在地位和作用上的不同,导致律师在具体参与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时,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律师在该项工作中应得的劳动报酬具体该由谁来承担?以及该如何强化律师的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果在这些方面未形成共识,会影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以及无形中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

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并会因为身份和角色的不同带来地位和作用的不同。

一、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2021年6月3日,联合司法部等九家部门和单位发布了《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律师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是作为专门性人才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士名录库。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践中,律师是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派,然后以第三方组织的名义,具体承担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工作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并且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提交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工作虽然要受到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监督,而且在具体履职过程中,也和涉案企业多有接触并且会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但其身份和角色是超然和独立的,既独立于检察机关,也独立于涉案企业。律师仅是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后,并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独立作出判断并提出意见。

律师的地位相当于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涉案企业指派的合规监督员,作用是从第三方、从外部的角度对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和建设工作进行审查、检查、评估和考核,但本身不参与涉案企业如何合规整改和建设的具体工作。也即律师在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时,对涉案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甚至进行指导,但涉案企业具体怎么做则不参与,只是在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查和事后进行评估和考核。

换一句话说,律师在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时,怎么参与以及如何参加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和涉案企业没有关系,涉案企业只是因为自愿接受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而要需要接受律师的监督和配合律师的工作。律师本身也不是代行检察机关的职权,更不是受检察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只不过也是因为自愿加入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士名录库后,在被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后,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是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参与到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和其律师身份没有关系,也不是在从事律师业务。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也只是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不是借助其律师身份。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只能以个体身份出现,发表的也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履职时,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律师和涉案企业之间不形成业务关系也不直接和涉案企业洽谈劳动报酬的多寡[1]。

二、律师被涉案企业聘请参与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以法律服务的方式对企业在合规管理和建设方面提供帮助早就有之,而且被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重点开拓的业务之一。律师在具体从事业务过程中还把其细分为事前合规、事中合规和事后合规。

律师参与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被律师称为是事后合规。即企业已经涉案,律师受涉案企业聘请,具体参与到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过程中,使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条件以及通过合规整改和建设,让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得到从轻处理。这也是为什么律师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持欢迎态度和积极踊跃参与的原因之一。律师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将会极大提升企业对合规管理和合规风险的重视程度,能够为律师合规业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天地。

在律师被涉案企业聘请参与到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律师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清晰和明确的,就是一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而且律师是否从企业获得报酬以及获得多少报酬都是律师和企业协商的结果,和检察机关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没有关系,检察机关以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也不能强行要求所有的涉案企业必须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其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并把其作为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之一。律师在其中是以律师身份从事的律师业务,其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于其担任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其需要遵守的是律师的职业道理和执业伦理,并受其约束。

三、强化律师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设想

在律师因企业聘请参与到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简单地把律师和企业之间视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律师可能会因为其对当事人负有忠实和保密的义务影响到涉案企业合股整改和建设的有效性,既不利于强化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和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专业上的优势,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发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企业聘请律师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应当有适当的介入和提出一定的要求,而且认为这不是对涉案企业自主性行为的干涉,而是从强化涉案企业主体性地位和充分发挥社会性中介组织的力量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进行适当的规制。

涉案企业因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实质上是得到了好处,那自然就有接受检察机关和第三方合规机制管委会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义务,包括其具体如何从事合规整改和建设工作。

检察机关虽然不能强行要求所有的涉案企业必须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其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并把其作为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之一,但对于经营规模较大、合规整改和建设事项复杂、单凭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合规整改和建设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把企业外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是否把其纳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之一,要求企业必须外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是没有可参照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一些重大性事项和涉及到专门性领域时,也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评估报告,以作为是否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必备条件。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涉案企业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到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可以参照证券管理部门对企业上市或发行股票、债券时,要求企业提供律师、会计师等出具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的做法,予以适当的规制。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这些社会性中介组织的力量和强化这些中介组织、中介人员的责任,更有效地对企业合规整改建设进行监督和考察,避免涉案企业单纯为了合规而合规,只是在形式上满足检察机关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

采用这样的做法,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虽然不具体干涉企业聘请哪家律师事务所或哪位律师帮助其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也不具体介入律师和企业之间的协商过程,但企业在选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后,应当向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备。

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进行必要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是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和企业存在其它利益往来,而且这些利益往来是否会影响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尽到审慎、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职责。

律师在帮助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和建设后,应当以事务所及律师个人的名义就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情况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作为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依据之一。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的法律意见失实,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律师在被涉案企业聘请参与到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虽然其和企业之间存在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律师和涉案企业之间不是纯粹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向企业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社会性中介组织、中介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提供服务过户中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其对涉案企业的忠实和保密义务有所弱化。这将极大地充分发挥律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介组织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因为弱化律师的忠诚和保密义务,不仅有助于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的有效性,而且通过对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具有的客观中立立场的强化,可以减少律师在对企业提供合规服务过程中的执业风险,有能力和条件不沦为当事人雇佣的枪手。

[1] 对这一点,笔者一直认为对第三方管委员和第三方组织的运行费用以及第三方组织中专业人士的劳动报酬和补贴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否则就会出现企业犯了错、因合规整改得了好处还不需要付出代价,这于理于情都讲不通。只不过让企业直接支付费用给第三方组织成员,可能会影响到第三方组织成员客观公正履职,才不能让第三方组织成员和企业直接洽谈费用的多寡。如果不让第三方组织成员直接和企业洽谈费用的多寡,而是由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确定费用的多少,费用完全可以让企业按照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律师,那种涉案企业交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然后由第三方管委会支付给律师,纯碎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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