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经济报 法院在执行甲与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系乙公司的唯一财产),同时乙公司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中,且对上述设备均采取了查封(轮候)措施。拍卖成交后,丙以乙公司在其申请执行的另一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为由,要求参与拍卖价款的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以生产设备提供的执行担保远大于财产价值。甲及其他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的标的物上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无效为由反对丙参与分配。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文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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