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雨木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改判理由是“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光胜通过申请境外汇款的方式将其资金汇入本案协议项下的总托管账户,由雨木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其进行理财操作,并不存在雨木林公司经营外汇和黄金的情形,故李光胜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为合同的实质实施主体是自然人而并非非金融机构,并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有效。 鞠蕙聪 鞠蕙聪的教育背景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业务专长为非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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