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通俗理解: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受益;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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