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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丢的手机我捡了,响声太大又扔了,法院判决真给力

 蓝色天空309 2021-11-14

简要案情】2020年8月29日19点,张某与妻子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某立即返回寻找,期间多次向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后张某根据手机定位抵达李某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在李某居住的楼中。张某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长时间未移动。22点左右,因手机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张某到达李某家后,向李某说明手机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讯录,没有备份,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酬金答谢。李某虽承认拾得手机,却坚持主张手机已经扔掉,无法找回。

8月30日,张某走访李某周边邻居,得知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在李某儿子住处附近。张某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李某的确捡拾了张某所丢的手机,但并未发现丢弃手机被人捡走的过程。根据手机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点至2020年8月30日11点,手机开机三次。张某再次与李某沟通,李某仍坚持手机已经丢弃。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李某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某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只同意赔偿张某三百元情(案例源自中国法院网)。

本案例是源自中国法院网的一起真实案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于重拾人们正义价值观,指引人们的行为,扶正社会风气,具有重大意义。以下结合案例,展示法院对该案的判罚,重点从刑法角度展开讨论,敬请指正和讨论。

法院判决及理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拾得张某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李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及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299元。

从刑法角度看本案

从案情描述来看,本案中,李某拾得张某手机手,并没有象李某的说因响声太大而扔掉,李某有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退还的嫌疑,因此,李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的可能性极大,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系侵占行为,又由于侵占案是自诉案件,且是五种自诉案件中唯一的纯自诉案件,根据刑事立案管辖的规定,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无管辖权,因此,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能会初查,但并不能立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张某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如果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呢?这里值得讨论的是“非法据为已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拾得他人遗失物的人将拾得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才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这样理解,拾得人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仍要去犯罪,因此,这种理解并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标准。实际上,“非法据为已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意思相同,如果拾得他人财物后,以所有者自居而加以利用或毁坏的,就以行为表明其没有退还的意思。

本案中,李某承认拾得了张某的手段,又以响声太大扔掉的行为,是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退还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为侵犯财产的犯罪,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财类犯罪,都有数额的要求,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而侵占罪的法院受理标准并没有数额的法定标准,因此,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本案中,涉嫌财产尚不足五千元,达不到其他涉财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中,如果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是否受理值得研究。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明显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后,“你不撞我为什么扶我?”的错误认定得以纠偏,法律不再和稀泥,对于扶正社会风气,弘扬正能量,指引人们的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法院判决就是适例。此外,本文重点从刑法角度,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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