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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丈夫的名字签借条,到期不能还钱,丈夫需要还款吗?

 蓝色天空309 2021-11-14

妻子向他人借款,在借条上代签丈夫的名字,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李某和刘某系夫妻,王某与刘某相熟。妻子刘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落款借款人为李某。李某表示借款时未在场,借条上“李某”非本人所签,对本案债务不知情。王某表示借款时是刘某到王某家中借现金并出具的借条,其主张是李某和刘某共同向王某借款,李某知情。

妻子用丈夫的名字签借条,到期不能还钱,丈夫需要还款吗?

现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已逾期,刘某不能归还借款,王某欲起诉刘某与丈夫李某,认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人应共同还款,王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按以下顺序判断:

01 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在借款凭证上共同签字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还债。

02 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认可该笔债务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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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借款用途

夫妻一方举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何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务?

《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无需经另一方同意,对其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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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这些事项。

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现有案件事实是,妻子刘某向王某借款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借款人为丈夫李某,而李某并不偿,且李某事后对该笔债务没有追认,而该笔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显然不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民法典》规定,王某需要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李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吃穿等日常消费,夫或妻手中都有可观的闲散资金,让这些资金周转起来,让钱生钱已成为大多数居民营利手段,如投资股市、债权等已相当普遍。有的夫或妻往往以个人名义举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难以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务,使得债务无法清偿,甚至有的夫妻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债。

妻子用丈夫的名字签借条,到期不能还钱,丈夫需要还款吗?

借款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债权人营利的手段,如果不知道《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债权人不仅无法如期收取利息,甚至连本金都难以收回,因此,债权人应熟知《民法典》的规定,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负债等,这些规则应熟知,且应及时收集、准备证据,免得遭受财产损失。

妻子用丈夫的名字签借条,到期不能还钱,丈夫需要还款吗?

结语:以上通过本案例,较为详细说明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夫妻一方举债,事后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且债权人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债权人王某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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