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他人借款,在借条上代签丈夫的名字,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李某和刘某系夫妻,王某与刘某相熟。妻子刘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落款借款人为李某。李某表示借款时未在场,借条上“李某”非本人所签,对本案债务不知情。王某表示借款时是刘某到王某家中借现金并出具的借条,其主张是李某和刘某共同向王某借款,李某知情。 ![]() 现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已逾期,刘某不能归还借款,王某欲起诉刘某与丈夫李某,认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人应共同还款,王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按以下顺序判断: 01 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在借款凭证上共同签字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还债。 02 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认可该笔债务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还债。 ![]() 03 借款用途 夫妻一方举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何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务? 《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无需经另一方同意,对其仍发生法律效力。 ![]()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这些事项。 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现有案件事实是,妻子刘某向王某借款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借款人为丈夫李某,而李某并不偿,且李某事后对该笔债务没有追认,而该笔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显然不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民法典》规定,王某需要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李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吃穿等日常消费,夫或妻手中都有可观的闲散资金,让这些资金周转起来,让钱生钱已成为大多数居民营利手段,如投资股市、债权等已相当普遍。有的夫或妻往往以个人名义举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难以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务,使得债务无法清偿,甚至有的夫妻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债。 ![]() 借款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债权人营利的手段,如果不知道《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债权人不仅无法如期收取利息,甚至连本金都难以收回,因此,债权人应熟知《民法典》的规定,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负债等,这些规则应熟知,且应及时收集、准备证据,免得遭受财产损失。 ![]() 结语:以上通过本案例,较为详细说明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夫妻一方举债,事后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且债权人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债权人王某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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